2023年12月22日发(作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培训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公布日期】2010.11.23
• 【文 号】人社厅发[2010]102号
• 【施行日期】2010.11.23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职业培训
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培训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0]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部属各单位,外专局、公务员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已于2010年10月28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将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做好《社会保险法》学习培训工作,推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和有关人员全面把握《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则和制度内容,提高执行《社会保险法》的能力和水平,现将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培训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和规模
培训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有关人员培训,省级部门负责地市以下有关人员培训。
(一)部直接举办培训班。
一是面向系统举办财政补贴性培训班。部组织培训对象主要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兵团及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分管领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导和法规处、社会保险处、劳动监察处、仲裁处负责同志,分3期举办,共约培训750人。
二是部属教育培训机构经有关部门同意,可以根据需要面向省(区、市、兵团)及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市(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人员举办培训班,按规定收取培训费用,各地自愿参加。
(二)地方自行举办培训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团组织市级以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具体培训方式和规模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由我部与有关部门联合举办培训班。
部属教育培训机构根据需要会同国资委、全总、中国企联、工商联等部门组织对企业负责人、工会干部、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二、培训时间及地点
根据工作安排,部里组织的财政性补贴培训拟于2010年12月开始,具体培训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各地自行举办的培训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培训时间和地点。
三、培训师资和教材
部里直接举办的培训班,拟请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和我部有关人员担任师资。
培训教材为《社会保险法释义》、《社会保险法讲座》和《社会保险法配套法规规章选编》等,部出版集团组织制作《社会保险法讲座》(光盘)。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社会保险法》培训工作。《社会保险法》是建国以来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党和政府履行“让人人享有社会保障”庄严承诺的法律保证。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法》的学习培训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进行专门部署,加强督促检查,确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各级领导和有关工作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培训,为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打下扎实的理论和思想基础。
(二)精心组织培训。各地要结合实际,制订周密的培训计划,既要抓好本级人员的学习培训,还要加强对系统培训工作的指导。各厅局人事处室要牵头负责培训工作,统筹安排,精心组织,统一协调,做好培训教材、培训师资等准备工作。要分层次抓好培训。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参加培训;要抓好骨干培训,培训出一支宣讲《社会保险法》的骨干队伍;抓好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培训,结合实际工作深入学习,深入研究,做到精确掌握,运用自如。
(三)注重培训成效。要统筹兼顾,正确处理工学矛盾,积极选派人员参加培训,确保有较高的参训率。要紧密联系社会保险的改革发展和各地工作实际进行培训,确保《社会保险法》培训在促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工作中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为了保证学习培训内容的准确性、规范性和权威性,部里将向各地配发统一的学习培训教材。
2010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