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7日发(作者:)

《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企业法律风险及其防范》专题讲座
主持人:我们今天下午非常容幸的邀请到了蔡元庆教授,按惯例,我在这里给大家简要的介绍一下我们的蔡博士。他是日本广岛大学法学博士,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公司法研究中心主任,香港国际管理培训学院客座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广东省教育厅第四批“千百十”人才培养对象,兼任深圳市人大常委法律助理。深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专家委员会委员、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东省卓建律师事务所高级法律参谋。曾多次参与深圳市的法规政策的制定工作。
1991年毕业与山东大学经济学院经济系,1997年获得日本雄本大学法学硕士学位。2000年获得日本广岛大学法学博士学位。曾担任日本广岛大学法学院客座研究员、日本熊本学园大学访问学者。主要讲授民法、商法、公司法等课程。曾获得深圳大学首届青年教师讲课竞赛一等奖,深圳大学第二届优秀本科课堂教学一等奖,深圳市优秀教师,中国法学会年度优秀论文二等奖等奖励。在学术方面,主要从事民商法,特别是公司法的研究。近几年,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一项,省部级、市级、校级科研项目多项,出版专著《董事的经营责任研究》一册,主编《公司法》教材一部,并先后在《广岛法学》〔日本〕、《中外法学》、《现代法学》,《法学》、《法学评论》、《政治与法律》以及《海外事情研究》〔日本〕等国内外刊物上发表论文三十余篇。代表作品有:《董事责任的追究与经营判断的原则》、《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的地位和作用》、《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和民商法的冲突与协调》、《日本董事责任免除制度的新发展》、《日本大公司监督制度的改革》等,其中有数篇论文分别被《高校文摘》、人大报刊、资料复印中心转载。蔡教授今天的题目是《民营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蔡元庆:谢谢周主任,非常感谢科协给我这样一个时机和大家来交流一下企业经营当中的法律运用。刚刚周主任介绍我是深圳大学的老师,我是研究法律工作的,人人都说法律是一个理论联系实际的学科,但是法律怎么样去联系实际?有人说我认识搞法律德人是做律师的,我看到做律师的工作就是打官司,帮助人做诉讼,实际上我认为一个律师,一个做法律工作的,面对企业如果仅仅是帮助这个企业打官司的话,实际上并没有很好的解决这个企业当中的问题,官司是什么?
其实当你要去打官司的时候,我也经历过这样很多的官司,最后看到的并不是一个我感到很舒服的场景,打赢官司的人他们可能面临着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官司,因为执行难是一个很大的问题。那输了官司的人不但要支付赔偿,那么还要支付律师的代理费,总而言之打赢官司的打输官司的其实都不是一个很开心的事情。所以我在想,企业真正需要我们的法律是什么?
2008年当中的金融危机,我不知道在座的各位有多少是从事企业的,我来自深圳,我看到很多深圳企业在这样一个金融危机当中遭受了一个重大的打击,因为深圳很多企业是从事一些外贸生意的,因为一旦定单取消了,这些企业所面临的风险是损失是没有方法估量的,也有学习文档 仅供参考
很多人失业。金融危机的问题在于以前的当做可能有的专家提到过,金融危机发生的原因是什么?经济学家的研究方法。
如果是从学术的角度来讲,美国有一个著名的经济学家说企业为了追逐利润而恩不断扩大规模于是选择了市场的过渡,当产能相对于全社会过剩时,企业资本的周转逐渐困难,逐渐丧失归还的能力,这样的一些经济学理论,或者从经济学角度分析的观点,我们可能从日常生活中看到的很多,我只是把这样的一个观点告诉大家,其实你要追究他的原因是有很多的方法,但是我所关心的不是这样的问题,我所关心的是究竟在这场金融危机当中,作为一个企业学到了什么,意识到了什么?
也就是说,第一次你面临这样一个危机以后,你能够去纠正防范,不至于再发生第二次,那么这个人是成长的,反过来如果没有在这样的危机当中接受教训,下一次字可能遭受的危时机更大。有人说企业经营没有风险的,不错,任何一个企业经营都是有风险的,但是最危险的事情不是我们要面对风险,而是在面对风险的时候我们还一无所知,所以了解企业有什么风险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很多的经济学家很多的企业管理研究者他们都在谈风险问题,我是搞法律的,还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明问题。所以下面的话题我我想说,其实所有的风险最终都会转化成为一种法律的风险。
其实法律上就讲究三个词汇,一个是权利、一个是义务、一个是责任。大家想当企业在经营当中遭受损失,地三第一种可能是你有权利你不知道,权利没有意识到,结果遭受了损失,我在这里给大家举一个例子,你比方说一个经营公司德人都知道公司是一个法人,法人的意思是什么?法人的意思就是当公司有债务的时候,公司要独立地去承担债务。而这家公司的股东无论他多么有钱,他和公司之间是没有关系的,他是两个牧不同的人,这是我们法律赋予公司、人他所带来的一个价值。
但实际上,你是否了解到当你真的找公司追究不到责任的时候,其实总股东那里拿钱也是有可能的,这是你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可能很多人不一定了解的到,在我们法律当中如果有一个股东他滥用法律制度时,或者滥用原则的时候,给债权人造成损失,他可能为此要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一个依据。如果你没有意识到这样一个权利,结果你就子人倒霉,会遭受这样的损失,再有一个问题企业之所以会产生损失是没有意识到你可能存在某一方面的 义务。当你不了解自己的义务的时候,轻易的作出某一项决定,或者实施了某一项行为,而这个行为可能是触犯某一种义务的,违反了义务的责任那就要自己来承担。这是我说为什么所有的风险最终可能成为一个法律风险的一个理由。
我今天的讲座大概分为这样几个部分,先谈一谈企业经营与法律的关系,然后具体从企业的外部和内部,法律风险的表现方面和大家介绍一下一些有关的案例,以及大家可能忽略的问题。
首先,企业在经营管理当中我们应该把法律作为什么样的一种地位去定位?首先企业经营管理者在经营过程当中,应当把经营当中所遇到的问题作出一种及时的判断,维护好自己的权学习文档 仅供参考
利,而防范这种风险,这就必须要了解企业经营当中权利是什么?企业经营当中有什么义务?
那么在讲这样一些具体的问题之前,有几个误区,那是因为在这些年,我在关注企业法律风险时和企业邮一些交流,这些交流反映出来的信息也和大家做一些分享。大多数的企业管理者有这样的一些误区。我们大家也不妨想一想,你有没有这样一种思考?第一个,懂得经营管理,了不了解法律无所谓。实际上一个企业经营看的是你有没有经营的头脑,你有没有管理能力,所以法律知识对我来讲不知道也无所谓。抱有这种思想的人据我了解还是比较多的。当然对于这个问题我想讲一下,美国的MBA课程里面,但是美国的MBA课程当中,有一门可很多学院是不开的,这个课的名字叫做“管理学”,在我看来工商管理能不学管理吗?那样管理怎么产生,管理来自于对于各个学科、各种知识的了解,你比方说文化、经过,所以法律实际上是包含在我们每个企业经营的环节当中的,只有你了解更深刻的法律知识,你错才可以作出更合理的管理,这是一个问题。
第二个误区,不了解法律,但是自己的企业创业以来一直稳步发展。企业发展的很好,我也从来没有学过法律,我也从来没有聘请过法律参谋,没有自己主动学习过法律知识,但是我的企业发展的很好,我照样可以挣钱,这也是一种比较典型的观点,实践中有这样的认识。但是对于这种认识我想说的是,其实企业经营当中,法律风险是无处不在的,只不过法律风险是否转化成为一种损失,是一个不确定。有风险不一定代表有损失。经营得好,不一定代表着没有风险。只是你对于这个风险究竟能够认知到什么程度。对于风险,企业经营每一企业都会面临,那么如果知道企业的经营风险以后,勇敢的去承担风险,很多企业为此而获得成功,这是一个很正常的现象,但是如果你不知道风险,将来一旦产生风险,自己可能是措手不及的。
第三种观点,说我们的公司,我不懂法律,但是我可以请一个法律参谋,社会上也有一个法律公司,我希望用到法律的时候,花钱聘请他们就够了,这也是一种做法,但是大家不要忘记,做法律工作的,他把法律作为一个职业,无论是法律参谋也好,还是律师也好,都是要收费的,企业经营很注重成本支出,很注重收益。收益最大的是减少支出而获得利润最正确的时候才能够使企业更好的发展。但是我们的法律参谋不一定很多,法律参谋费用也不一定很多,但是当你每遇到一个诉讼的时候,一般来讲法律参谋会告诉你,这些费用是另外支付的,是按照诉讼标的来计算的。当然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你在经营当中,是不是所有的风险、所有的问题都去征求这个法律参谋的意见?一些小的大的法律风险问题,你征求法律参谋,但是一些细微的地方你是否要经过法律参谋来给你提出法律意见呢?
有些事情可能我们不一定意识得到,但是说起来可能不是危言耸听。比方开公司,公司都有股东会,我们知不知道一个公司在开股东会的时候需要提前多少天通知股东呢?我今天非常希望开一个股东会讨论一个事情,打个 开会,可能这样的公司比较多。但实际上这是一个很微小的事情,据我了解,大多数90%以上的公司是没有按照标准去开股东会的,但是90%的公司是没有出现过问题。但是你必须要知道,我没有提前通知会产生什么后果?如果公司学习文档 仅供参考
违反了法律法规,股东可以撤销股东会的决议,这就是结论。虽然,实践当中大多数的公司或者几乎所有的公司都没有把这样的一种风险转化成为损失,但是你应该知道这是一种风险。假设哪一个股东很有法律知识,公司之间又和大股东存在着很深刻的矛盾,他就是要给公司经营捣捣乱的话,向法院提起诉讼,我想中国的法官一定会撤销这个决议,因为我们的法官们他们也有一种自身的风险意识,他们自身的风险意识来自于对于所有的判决一定要找一个有法可依的依据。否则,上面对于法官的一些投诉都会成为法官将来进一步发展的障碍。那么这是第三个方面的误区。
第四个,这个很有代表性,有人说法律知识了解多了,我的经营会畏首畏脚。这个也不能做,那个也不行,这个有风险,那个有损失,那我经营就不要做了。都是风险,那么我想说的是,其实面对风险我们可以多种选择,刚刚也说过,没有一家企业是不面临风险的。而人们说风险越高,带来的收益才可能是更大。所以敢于冒风险的人才获得大的成功。那么这两句话是不是矛盾的?其实两者是有偏差的,但是我的前提是你应该知道这个风险,在知道这个风险所带来的后果之后,再去甘冒风险,可能你的判断会更为准确。所以这是几个误区。所以对于最后的一句话,我想在这里做一点点补充,面对法律风险,我们可以由不同的选择,一般来讲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第一个防止、第二个降低、第三个保留、第四个转移。
防止风险是最保险最稳妥的做法,我不这样做,但是刚刚说过,不善于冒风险的企业家,不一定能够获得最大的成功。所以保守的一个企业家,他可能不一定有太大的损失,但是他也不会有益的的收益。
第二种降低风险,也就是说在了解风险的情况下,把可能发生的损失降到最低。采取一系列的措施,一边冒着风险,一半把损失降到最低。还有一种叫做保留风险,也就是我说的敢冒风险。这是很多企业获得成功的一个原因,也是很多企业家成功以后,向他人进行宣传的一个主要方法。还有一个就是转移风险。企业比方说可以担保,我们今天有一笔合同,担忧对方不向自己履行义务,那么让对方找一个担保人,找一个担保人以后,就有两个人可能作为你的义务履行的准备者,于是你的风险就可能转移到其他人身上去。 ¬_)
我们现在很多企业为自己的财产购买财产保险。这是我觉得在企业经营管理者经营公司当中所面临的法律误区。那么另外一个对于法律风险。以及预防当中还有两个观点也需要给大家就应纠正一下,第一个法律风险就是尽量防止打官司。其实律师主要的一个工作就是给别人打官司。
因为有的官司他才可以通过诉讼的标的当中去收取律师费,这是律师获得收入的主要途径,但实际上,因为深圳律师很多,那么对于这样一个律师队伍,深圳市有多少人需要律师服务?所以我很多的一些毕业学生在律师事务所工作十年了,还只是解决了温饱的问题。因为这个社会律师行业一样面临竞争,而且随着企业对于法律知识的普及,对于法律意识的提高,这个社会需要律师打官司的人也少了,当然还有一种环境。
很多企业打赢了官司以后拿不到钱。所以很多的债务人为了一发现自己到时候不能履行债务学习文档 仅供参考
了,先把自己的财产转移走,转移完了以后就没有钱,你可以查我的财产。这时候作为胜诉一方的当事人,他向律师支付的代理费还是要的,因为别人为你提供了服务,最终打赢了官司最后还亏损了钱,这种现象我们见了很多。所以我刚刚想说的意思就是一个聪明的律师,应该学会怎么样帮助企业去尽量的防止打官司,企业也应该尽量的防止打官司。一场官司可能涉及到几百万的标的,最后你拿不到钱亏损了。而你不打这个官司到底哪一个是收获更大的呢?
所以有些律师开始去了解怎么样使企业经营法律风险降到最低,能够从这个角度去发挥自己的法律知识专长,这才能够真正的起到作用。需要打官司的人是有限的,但是想一想我们这个社会有多少的企业,他和律师那个数字相比,实际上律师不是说多余了,而是还远远不够。
第二个方面,只有在企业无法正常运转的时候才考虑到对于法律知识缺陷的修复,但是我想在这里说一下,在这个时候实际上已经丧失了最好的处理时机,只能是一种镇痛性的法律修补,法律意义上的死亡宣告。也就是说你最后走到打官司那一步的时候,并不是一件最好的选择,或者是一种下下策,实际上最好的方法就是能够把问题防范于未然。这是我想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关于法律和企业经营管理。
了解企业的法律风险本身所具备的特征是每个企业应该要关注的事情,做一点点总结,首先法律风险产生的一些非标准性,只有企业在经营当中从事的某一些行为不符合标准才会有风险,第二个产生不利后果具有豁然性,也就是说有风险不一定产生损失,但是你要知道风险是可能产生损失的。第三个,法律风险的发生往往具有一些滞后性和隐藏性。第四个法律风险如果我们预见的到的风险是你能力。第五个法律风险化解和防范,需要了解一些专业知识,我们不一定每一个人要求大家都成为法学院的毕业学生,但是作为一个企业经营管理者,你要考虑到企业经营可能会面对什么法律问题,他可能会产生什么法律风险?
说老实话,今天这样的时间我不可能把所有的法律都普及。但是有一些东西,有一些事情是我们在生活当中,特别是从事过企业经营的人他可能会深有感触的,但是长期以来没有意识到该怎么解决,怎么防范。我想在这里把企业经常遇到的一些法律风险,从外部法律风险和内部法律风险的角度做一点分析,这个可能会结合一些自己所接触的案例,企业外的法律风险总结四个方面。大的方面当然很多。这里面我归纳四个方面:第一个,从合同定义和履行当中的法律风险来看一下;第二个,企业债权会面临什么法律风险;第三个投资会出现什么风险;第四个产品风险。
第一,合同订立当中会有什么风险,中国人有一句话,叫君子一言,驷马难追,其实我觉得这是一个美好的道德标准,道德标准,我们都非常希望社会中出现这样的现象,一言九鼎,我说了这句话,我就会兑现自己的承诺。但是实际上在当今中国,我们看到的君子不是没有,但同时小人也很多。如果盲目的相信“君子一言,驷马难追”,那么你可能会有一个非常高的风险,因为在遇到诉讼的时候,我们的法律是强调证据,是不是有这个权利,不看你实际有没有,而看你能不能提供你有这个权利的证据。这是这样一个古话,然后怎么样能够确立学习文档 仅供参考
起来,或者怎么样培养出一种意识?我觉得首先还是要确立一种现代的企业精神,也就是说企业经营尽量的签成为书面的合同。我们日常生活中大家可以口头上去约定。
有几个反思,我这里面叫做合同订立时候的法律风险,在我看来一个合同如果定好了,实际上已经完成了财富的一大半,订好了一份合同,剩下的事情你就可以安心的等待获得收益,那怎么样才能订好合同,最主要还是要选好交易的相对人,把合同条款制订清楚。
第一,合同订立当中会有什么风险,中国人有一句话,叫君子一言,驷马难追,其实我觉得这是一个美好的道德标准,道德标准,我们都非常希望社会中出现这样的现象,一言九鼎,我说了这句话,我就会兑现自己的承诺。但是实际上在当今中国,我们看到的君子不是没有,但同时小人也很多。如果盲目的相信“君子一言,驷马难追”,那么你可能会有一个非常高的风险,因为在遇到诉讼的时候,我们的法律是强调证据,是不是有这个权利,不看你实际有没有,而看你能不能提供你有这个权利的证据。这是这样一个古话,然后怎么样能够确立起来,或者怎么样培养出一种意识?我觉得首先还是要确立一种现代的企业精神,也就是说企业经营尽量的签成为书面的合同。我们日常生活中大家可以口头上去约定。
有几个反思,我这里面叫做合同订立时候的法律风险,在我看来一个合同如果定好了,实际上已经完成了财富的一大半,订好了一份合同,剩下的事情你就可以安心的等待获得收益,那怎么样才能订好合同,最主要还是要选好交易的相对人,把合同条款制订清楚。
蔡元庆:1000万,如果你答复1000万的,说明你没有法律风险意识。如果说我不知道该和哪一家签,说明你法律意识很高。为什么?1000万注册资本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公司设立的时候,股东的出资的金额是1000万,这1000万投资到公司以后,在公司经营过程当中可以买设备、买原材料、买产品,所有的钱都是从这1000万元支付的,当然这1000万元的财产的使用可能会为你带来收益,于是我们企业的资产,在公司设立那一天发生起,就在发生变化,也许这家公司经营得不太好,五年下来,当时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只剩下20万元的资产,有没有可能呢?完全有可能。
这家公司注册资本100万,股东们齐心协力,五年之后现在这家公司帐面资产2000万,有没有可能呢?也有可能,如果这家公司说我有2000万元的资产,这家公司说我只有20万元的资产,这时候你想该和谁签合同呢?我想这时候答复200万,那就是政府的选择。所以签合同的时候,往往人们容易被一些对方当事人所提供的一些数据、资料所迷惑。我们现在实际上企业在签合同的时候有一个困惑就是说我不知道在哪一个角度去考虑,我们大家习惯的方法就是拿营业执照。
但实际上我刚刚说,注册资本就是在公司设立的时候那么一个金额,这个金额在公司设立以后就已经变化了,而且变化到什么程度,我们大家无从知晓。所以现在签合同是一个最难的事情,特别是第一次签合同的时候是更难的问题。我们现在社会上签合同的方式或者说交易的模式可能存在一定的障碍。我经常去淘宝,我觉得淘宝比市场经营的模式要好很多。首先我要看淘宝网大家对这个商品的信用评级,再看它目前的交易记录,那样这些判断完以后我学习文档 仅供参考
再进行交易。我很推崇,我希望这个社会能够像淘宝一样,能够让人们看得到的一种信用评级。我希望市场能够有这样的一种平台。
那么回到开始说的话题,实际上在我们现在的交易当中,我们看到对方的资金状况的时候,没有找到一个很好的依据,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的数据都是不可信的,不能说完全或部分相相信,但起码他不能真是的反映企业的状况,如果想签好合同,就必须了解这家企业目前的交易状况,而且最好能够在实地考察的情况下去实地考察一下。因为很多企业宣传自己有一个很高的营业额,但实际上并非如此。
对于对方当时资信的考察实际上是最难,但是也是最重要的一步,如果这一步做到了,你选择一个好的交易对手,然后设定一个好的合同,也许的管理你不需要花太多的精力。因为这个诚心的交易相对人,他会按期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是一个问题。再有一个问题,生活当中我们大家都很注重经营范围,深圳市有一个电视节目叫《第一现场》,主持人经常在节目当中发这个感慨,就是这个企业已经超经营范围了,我们监管部门在做什么?他经常对政府提出一些自己的尖锐批评,但是有时候你想一想,监管部门能管得过来吗?也就是换句话说,如果一个企业没有按照自己经营范围去经营,它会带来什么后果。
但是刚刚讲了半天,你还是要讲一讲,有没有法律风险,但是法律风险在哪里,无外乎来自两个方面:一个是来之来自行政部门,第二个来自于交易人的风险。其实仔细考虑一下,从交易相对人的角度来讲,我愿意买你的产品,我看中你的价格,看中你的品质我不会反悔的。所以这个合同不会被认为无效。但是行政部门会不会来管理,实际上在我们国家的法律当中,以前有规定,说超经营范围经营罚款1万元以上或者5万元以下。现在这个条文已经没有了。
北京市早在2006年就有一个中关村的建立一个指导意见当中,给工商局说你们以后再核准营业执照的时候,经营范围怎么去写作为一个指示,如果大家和北京市的企业做过交易的话,北京的公司在经营范围的情况下写了这样一段话“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经过批准前不得经营,没有规定的,企业自由选择经营。”也就是说,除了那些法律禁止的,还有专营专卖的,你放心大胆的去做,这反而是一个没有风险的东西。这是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什么样的合同才是有效的?合同的效力需要考虑的几个问题,一个是行为人,一个是意思表示。那么哪一些会无效呢?违反法律法规的无效,但是实际上我们生活当中违反法律法规的合同是非常非常多的不一定都是无的,最典型的一个例子,在深圳市很多的违法建筑,所谓的违法管建筑,没有经过报批的,盖厂房之后很多人租赁,作为公司的经营场所来使用。
然后一年过去了,不支付租金,业主说你到期了应该给我支付租金,他说你这是一个报批的违法建筑,所以我们的合同无效,我不需要付租金。到底是不是无效,深圳有非常非常多的争论。我们国家法律就是说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当事人有行为能力,同时遵守法律法规,没有遵守法律法规的是无效的。实际上对于这样的问题,如果从法律理论的角度来讲是就空间学习文档 仅供参考
的,但是从结论上看,我们起码在深圳市法院作出的各种判决里面不会都认为无效。
特别是像那种需要国家的规划的改变,或者是一种审计程序的问题所带来的后果,否认的话没有一家企业他不存在违法的,为什么这样讲?你比方说开国企业的人都知道,我们真正能够取得企业资格,是要工商局给你发一个执照的,但是拿到营业执照之前,你要不要做事情?比方说我开个饭店,除了拿到营业执照之前,我要先拿到《消防许可证》、然后《食品卫生许可证》,总而言之一大堆,然后这里面就与一个问题,你要想拿到《食品安全许可证》,你首先要把自己的整个店铺装修好,然后把你的所要做的菜肴炒一遍,让那些相关部门来尝一下,但是检测过关了,这个卫生部门把这个证颁发给谁?你说方法给我那个饭店,你那个饭店拿到营业执照了么?没拿到。你因为工商局告诉我说你拿到卫生许可证以后才能给你方法执照。就是一个“先升蛋、还是先有鸡”的问题。
你拿到营业执照之前,先要去把自己的整个饭店装修一下,聘用了自己的厨师、服务员,然后做菜肴然后让卫生部门给你检查,检查过了以后这个卫生部门该把这个卫生许可证颁发给哪一个主体。实际上这就是我们市场监督管理当中的一个大问题。就是你所有的合同当中,你都可能出现这样的一种违法行为,如果都认为无效,大家都不要做生意了。这是合同效率方面的一个问题。
还有一个就是合同履行当中需要注意的事项。还是那句话,如果你把合同签订好了,基本上可以坐享其成了。但是事件总是在变化,我们前面签的合同再好,也不敢保证后面不会有变化。这时候你要了解在合同经营当中,你有什么权利,这个权利我想从这样几个角度和大家考察一下,一个中国人经常说的一句话,“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我要给大家说的先是这样的情况,我们大家不妨考虑一下,你是合肥市的一家公司,现在和深圳市的一家公司之间签订了一份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你先向深圳市的公司发货,深圳市的公司在收到货物的以后10日内发送货款,但是这样一个买卖合同,你已经通过物流部门向深圳发货了,但是就在今天突然受到一个信息,说深圳那家公司破产了,此时,这批货还在途中,还没有到深圳,你该怎么做?不说破产,就说深圳那家公司经营已经到破产边缘了,还没有破产。此时你这批货还在途中,你会怎么判断?
合同约定是你先交货我后付款,所以就有这样一个困惑,我如果把货收回来的话,对方会说你没有交货你应该承担责任,但如果货到了他破产了,你又是有损失,在这时候,有一些特别的法律规定就需要我们大家去关注,此时合同法上有一个叫不安抗辩权,因为刚刚我们的状态恰恰就是一个不安的状态。那么这种不安抗辩权说明什么,就是你可以先把货先运回来,但是将来对方要起诉你的时候,你注意掌握一些对方陷入危机的证据就好了。我只是告诉大家,其实在法律当中你是有这个权利的。这是我要举的第一个例子。
第二个例子,现在深圳市一家公司,在座的是合肥的一家公司要和深圳公司做生意,然后卖给我弟弟的公司以后,我就没有从我弟弟那里拿货款,现在到了向你履行义务的时候,我说我没钱,我帐面上也没有资产。这是很多人逃脱债务的一个托词。你这时候该怎么办?有人学习文档 仅供参考
觉得确实他说的有道理,别人没有向他付款,所以他没有向我付款,所以我就再等一等,就这样拖下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你有什么权利?其实在法律上,合同法上有一个权叫代位权。这也是一种权利,这种权利我们在经营当中有没有意识得到?然后我再举一个例子. 第三个例子,还是我是深圳一家公司,你是合肥一家公司我们之间做生意,然后我从你那里进了一批货物,我再全部低价卖掉,这次我有货款收回了,换句话说,这时候你又有什么权利?所以刚刚一开始给大家说的就是法律风险其实有一个方面就是在于你自己对自己的权利掌握多少?
合同法有一个规定就是债权人的撤销权,撤销全就是当我低价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的时候而导致自己的债务无法履行时,你可以向法律提出一个请求,就是我要求撤销他们之间的交易。所以在我们的合同履行当中,大家都知道签订合同,都知道对方不履行的时候可以去打官司,但是去诉讼,单纯以违约责任来诉讼的话,就不那容易了。还有就是债权的法律风险。第一个防止企业的讨债,银行是最明确的,你从银行里借钱,一定要提供担保,你不提供担保从银行贷款简直是不可能的。
你拿房子做抵押从银行里做担保,这是一种很有效的防范债券的手段。但是还是有些企业还从实际考虑,一个企业签合同的时候不一定都能做担保。其实担保是一种很好的防范代权风险的手段。你实在没有的话,你只能接受一种正常的债务债券的关系。还有一个就是违约责任,约定的违约责任可以预防一些不确定性。我们很多的企业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会写“如果一方违约,要按照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多少承担责任”,有这样的约定,这样的条款在我们的合同当中是时常见到的,这是很明智的做法,如果你不这样的约定可能会面临很大的风险。在这里,因为大多数的企业都会约定一种风险,或者约定一种违约责任,所以你们做的好的应该是鼓励的,但是有一些没有做到的,可能在某一次交易当中忽略这些会带来什么风险?
在深圳市宝安有一个公司,他通过了网络,在网络上找到了一家世界500强企业,这个企业供给某一种原材料中国的市场是很需要的,这个企业就和这个500强企业留下的这个企业邮箱进行了沟通,说我准备从你们公司去买一批货物,对方很痛快的就答应了,说你只要把钱汇过来就能拿货。因为这是一个世界500强企业的官方网站,所以深圳的保安企业就相信了,对方很快就把货送过来了,第一次尝试、第二次尝试、第三次尝试,慢慢的就保持了往来。两年多的时间,世界500强的企业没有延迟一次。于是他的生意做大了,下面就有很多的从他公司购货的人,于是甲公司公要货,然后我马上给500强的这家公司发定单,对方就发过来,他就直接卖掉了,他下面就签了很多很多的合同。
突然有一天,他收到了世界500强企业的一封电子邮件,说“从今天开始,我们不再进行交易。那么钱我会还给你,但是货我不会再向你供给”,这下子这个企业就着火了,因为下家企业有很多定单。而他和这个500强的公司从来就没有见面,电子邮件是不是可以成为证据,他那问我说可不可以大官司,我说可以打。但是他向我透露一些细节后,我说你这个官司打学习文档 仅供参考
不料,这家500强企业写“本产品只供生产使用。”这句话实际上是世界500强企业对自己的一个免责条款。那么我上面写只做生产使用,就是向你宣告一件事情,当你用作销售的时候,我不会为你产生责任。这一句话,我就说你再没有方法跟他打赢官司。如果当时能够签一份合同,合同里面有一个任何一方不履行任务会产生什么样的赔偿责任的话,他就不至于落到这样一个尴尬的境界。实际上他最后为此产生了各种各样的违约责任加起来有几十万元。虽然他也得到了下面企业的谅解,但最后还是赔偿了几十万元,而这几十万是没有方法通过诉讼的方式向世界500强企业索赔的。
在深圳市保安有一个公司,他通过了网络,在网络上找到了一家世界500强企业,这个企业供给某一种原材料中国的市场是很需要的,这个企业就和这个500强企业留下的这个企业邮箱进行了沟通,说我准备从你们公司去买一批货物,对方很痛快的就答应了,说你只要把钱汇过来就能拿货。因为这是一个世界500强企业的官方网站,所以深圳的保安企业就相信了,对方很快就把货送过来了,第一次尝试、第二次尝试、第三次尝试,慢慢的就保持了往来。两年多的时间,世界500强的企业没有延迟一次。于是他的生意做大了,下面就有很多的从他公司购货的人,于是甲公司公要货,然后我马上给500强的这家公司发定单,对方就发过来,他就直接卖掉了,他下面就签了很多很多的合同。
突然有一天,他收到了世界500强企业的一封电子邮件,说“从今天开始,我们不再进行交易。那么钱我会还给你,但是货我不会再向你供给”,这下子这个企业就着火了,因为下家企业有很多定单。而他和这个500强的公司从来就没有见面,电子邮件是不是可以成为证据,他那问我说可不可以大官司,我说可以打。但是他向我透露一些细节后,我说你这个官司打不料,这家500强企业写“本产品只供生产使用。”这句话实际上是世界500强企业对自己的一个免责条款。那么我上面写只做生产使用,就是向你宣告一件事情,当你用作销售的时候,我不会为你产生责任。这一句话,我就说你再没有方法跟他打赢官司。如果当时能够签一份合同,合同里面有一个任何一方不履行任务会产生什么样的赔偿责任的话,他就不至于落到这样一个尴尬的境界。实际上他最后为此产生了各种各样的违约责任加起来有几十万元。虽然他也得到了下面企业的谅解,但最后还是赔偿了几十万元,而这几十万是没有方法通过诉讼的方式向世界500强企业索赔的。
第三个问题,对外投资方面的风险。我们的社会当中可以成为企业,我这里面今天讲的一个题目定位是民营企业,我没有谈大型上市公司,因为这样的一些风险是有另外一套机制,民营企业因为制度,很多的规则是非常不完善的,所以他产生风险的几率也会更高一些,但同时对抗风险的能力可能也会更强一些,因为他自己的自治能够是很强的。
那么第一个问题就是:我们该怎么样去择业,我们在座的可能有想成为、想创业的,想开公司的,也有开了公司以后还想继续扩大规模的,比方说投资到其他公司,或者说设一个子公司,这种选择是很多的,那么在选择创业的时候,我们该选择哪一种企业类型。生活当中的营业执照,有这样的情况,有个人独资企业,有合伙企业,有公司,公司里面有股份公司、学习文档 仅供参考
有限责任公司。哪一种更适合我们,你要了解各种的特点。很多人第一个选择公司,公司有什么好处?
公司的债务是公司的,我的债务是我的,公司是一个人,这也是公司的魅力所在。中央电视台有一个电视片叫《公司的力量》。这里边就讲到,实际上公司是人类历史上伟大的发明,他可以和瓦特发明的蒸汽机相提并论,瓦特工艺是需要有资金来使用的,这才是社会发展的动力所在。。而资金来自于哪里,我现在需要一千万元的资产,我这一千万元的资产怎么获得?
有两种途径,一种途径叫做积累,我努力工作,拼命赚钱,一点一点的去积累。可能有愚公移山的精神最后我到达一千万元的资产,但是可能需要一个非常非常漫长的过程。第二个方法叫集中,我没有一千万,我们在座的各位有很多有钱人,你们把钱都给我,那你们说我为什么把钱给你,那我给你回报,我拿你们的钱投资、经营,挣了钱给你们分红。但是分红是不错,你的公司有风险的。所以公司制度的最伟大的制度在于他把公司改称一个人,他说公司就是一个人,这个人欠是这个人还的,这个人如果没有钱,和股东没有关系的,这是公司制度的伟大之处。
所以人们首先就会选择公司,因为公司对于每一个人来说风险最小。更有甚者,有人说,我在公司经营当中,我已经足够把我的本钱尽快的赚回来,赚回来以后我就无本经营了。所以它的价值是非常高的,但同时公司也有它自身的风险,那就是公司往往会面临着一个信誉低的问题。你以为我可以利用公司去防止一些风险,但是在防止公司的同时,对方也认为这个公司信誉相对低一些,因为这家公司欠了钱是这家公司的,而不是这个股东的。我们今天会看到这个现象,公司公司欠了钱,但是大股东自己却住大房子、开跑车、出席高级会所。公司的信誉度是他的问题。这个信誉度会影响到什么?
第一个影响到交易,因为你本身有一个信誉低的问题,所以一般人在第一次和一个小公司进行交易的时候,会非常谨慎,设立一个公司简单,但是注销一个公司同样简单。实际上工商局一个统计数据显示是每年设立的公司有几十家,同样每年注销的公司也有几万家。第二个风险就是你很难获得银行贷款。2008年金融危机,企业所面临的最大的问题就是资金链断了,因为自己生产的货物没有方法销售出去,所以没有方法组织新的货源。因为你资金链断了,这时候他的问题就大了,所以我们很多政府就在希望能够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于是我们政府采取各种手段,一个是要求银行必须向企业贷款,搞中小企业局都有一笔资金渠自主企业,但是这个自主力度面对大量的需求者是远远不够的,杯水车薪。
所以这里面就有一个问题,为什么企业从银行贷不到款,因为他的信誉度相对低。这是公司的问题。那么合伙企业呢?合伙企业是一种什么企业?也就是说合伙企业如果产生了损失,合伙人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所以合伙企业并不是一种落后的制度,它虽然对于投资人来讲风险很高,但同时对外来讲,他的信誉度又相对高一点,这时候你怎么去选,我们社会还有很多项选择择个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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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在2008年参加一个课题挑调研,我认识一家个体户,他在工商局注册的是个体工商户,他的资产有3000多万,雇佣的职工有100多人。也就是说,我们所谓的公司风险防范,或者风险低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当公司出现了资不抵债,或者公司有债务的时候,是不是有风险的问题,对于一个良好的经营公司而言,投资人的风险实际上都是没有的,都是几乎等于零的。而这时候,你的信誉的价值就能体会出来了。
当然个体户肯定有他的问题,一个是他可能产生的投资风险高,第二个他的规模发展一定会受到制约,因为你愿意承担这个风险,不指定其他的合伙人也愿意承担这个风险。而且将来你要转型的时候也很困难。这是我说的企业类型的风险。还有一个就是你在选择投资公司的时候,究竟做大股东,还是做小股东。我认识一家深圳公司的老板说,他说我以前给别人做小股东,让别人欺负怕了,所以我现在一定要做大股东。事情总是相对的,有大股东就必然有小股东,如果世界上只有大股东,这个公司就不要发展了,但是大股东有大股东的消除。你要想成为大股东,首先要有人愿意给你做小股东。
如果有人愿意给你做小股东,怎么样让这个人成为小股东,那你就必须对他好一点,那么反过来小股东就是有一个小启示,你可以给别人做小股东,但是你要跟大股东谈好以后才可以做小股东。公司最和谐的时候是什么时候,是公司还没有成立之前,几个人在一起说,我们来开一家公司吧,这个时候大家是齐心协力的,有一个共同目标,此时,如果你将来是要做小股东的,不妨向大股东提一些条件。比方说,我们公司必须每年分一次红,只要有盈利就要分红,比方说大股东持70%,比方说修改公司章程,比方说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你可以给他提出来,你70%太高了,你70%可以改变公司所有的事务。
再比方说,其他的一些,比方说财务部的一种公开,还有能够保护好股东的利益,一旦写进公司章程里去。所以大股东和小股东,和谐最重要的时间段就是在设立阶段,这所谓丑话说在前面“亲兄弟明算帐”。这个事情做好了,大股东、小股东并不是我们讲的那么矛盾。所以大股东他在话语权方面是有更大权利的,但同时他也比小股东承担更大的风险,因为他投资的钱也多,那么怎样能够做到和谐,就是利用好公司的章程。把风险防范于未然是最好的。
投资,你还要意识到一种情况,就是我们现行的制度下,离开公司要比进入公司难得多。怎么样能够进入公司?只要你有钱,只要这家公司接受你,你就可以进入这家公司,但是你想从这家公司离开,有这样几种方式,第一个你把股份卖给别人,但是前提是一定要有人愿意买。
第二个方式,把它卖回给公司,但是这是有一个严格的条件的。我在生活当中看到过很多这样的例子,公司刚刚设立的时候大小股东关系很好,时间长了难免在利益分配方面会出现一些矛盾,毕竟大股东控制整个公司的经营,小股东对于公司经营权的话语权相对低一些,时间一长小股东可能在一些投资方案、经营方式方面和大股东就产生一些摩擦。当到达一定的程度小股东就会说“我不干了,你把我的股份买回去吧”。
这是最常见的一种现象,大股东往往会说我按原价买你的股权,小股东肯定是不会干的,这学习文档 仅供参考
么多年来你都没有分红,实际上我没有获得任何的收益,这个收益已经累计在我的整个股权里面了,那大股东说,你十万块钱你卖给我我就要,你要不卖你就找别人卖。于是你就面临一个没有人愿意接收你股权的问题。而实际上公司说什么情况你才可以要公司股权买回来呢?
公司连续五年不分红的时候你才可以卖,这个东西太容易躲避了,我干了四年不分红,到了第五年拿着10万块钱来分一分,意思一下。所以你要有这样的选择,就是当你成为小股东的时候,进来容易,离开有时候会困难。当然这个期待我们国家法律的制度的变化。
还有作为一个企业,我如果对外投资,需要什么程序?因为一般我们所法律是公正的,但是法律的公正更多的表达是程序的公正,你只要程序公正了,那就是公正的。我不看你最后的结果。我这里讲一个企业,一个家庭。作为一个企业,你本身是一个公司,你又想设立一个新公司,我拿到了名片,一张名片深圳市某某公司董事长,一张名片自己是五六家公司董事长。
作为企业的人都知道,公司可以成为一种躲避风险的手段,比方说我要上一新的项目,生产一种新的产品,在我现在的公司下面生产呢,还是另外设定一个新的公司生产,这种先是截然不同的,如果这个产品,你不了解它的市场将来的销售情况,对于市场完全不知道的情况下,就开始投入大量的资金生产,然后向银行贷款,如果最后一旦亏损了,在自己的公司门下的话,那就属于整个公司的一个债务,要整个公司为此而背负这个债务,可能对公司影响大。
但是反过来如果你意识到风险,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以这家公司生产这个产品,最后挣了钱了,它是你的子公司,你可以去分红,如果亏损了,这家公司可以解散,它是一个独立的人,中国人说父债子偿。这个在道德方面是正常的,但是在法律方面是不通用的,父亲的债就是父亲的,儿子的债就是儿子的。这是关于对外投资当中的法律风险。
还有作为一个企业,我如果对外投资,需要什么程序?因为一般我们所法律是公正的,但是法律的公正更多的表达是程序的公正,你只要程序公正了,那就是公正的。我不看你最后的结果。我这里讲一个企业,一个家庭。作为一个企业,你本身是一个公司,你又想设立一个新公司,我拿到了名片,一张名片深圳市某某公司董事长,一张名片自己是五六家公司董事长。
作为企业的人都知道,公司可以成为一种躲避风险的手段,比方说我要上一新的项目,生产一种新的产品,在我现在的公司下面生产呢,还是另外设定一个新的公司生产,这种先是截然不同的,如果这个产品,你不了解它的市场将来的销售情况,对于市场完全不知道的情况下,就开始投入大量的资金生产,然后向银行贷款,如果最后一旦亏损了,在自己的公司门下的话,那就属于整个公司的一个债务,要整个公司为此而背负这个债务,可能对公司影响大。
但是反过来如果你意识到风险,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以这家公司生产这个产品,最后挣了钱学习文档 仅供参考
了,它是你的子公司,你可以去分红,如果亏损了,这家公司可以解散,它是一个独立的人,中国人说父债子偿。这个在道德方面是正常的,但是在法律方面是不通用的,父亲的债就是父亲的,儿子的债就是儿子的。这是关于对外投资当中的法律风险。
第四个方面,我想说一说产品的责任风险。这两年,社会很关注的一个问题是食品安全,包括各种各样的产品风险。我们生活在社会上有时候觉得挺痛苦的,吃什么东西都觉得不放心,用的很多东西也觉得不放心。人们这时候就会说,我们是不是要立法,或者是强化一些法律责任?其实从法律责任的角度来讲,我们国家不缺少这些规则,就以《产品质量法》为例,我们的产品质量法对于产品的责任规定是很详细的,也是具有操作性的,只不过慢慢的被人们所忽略了,可能现在因为食品安全出了问题,所以现在制定了《食品安全法》,因为食品安全所产生纠纷时,大家更多的以食品安全法来解决。
其实食品,大多数仍然是一种食品,初级农产品还不算是产品,但是大多数加工制作的就是产品,那么产品质量法会有什么结果,作为一个企业当你生产出一个产品,这个产品在使用人使用过程当中给使用人的人生造成损失的时候,如果这个产品是有缺陷的,那么生产者就要承担责任。
我曾经举过一个大家很惊奇的案例,我说有一个拾荒者,再一个垃圾箱里面见到了一个饮水机,因为大家觉得这些年饮水时机被淘汰掉,然后这个饮水机着火了,现在这个拾荒者要求饮水公司承担责任,那饮水公司要不要承担责任?前提是他是捡来的,大家可能说时间过了很久了,都过了保质期了。那么这种情况下,这个饮水机的生产厂家要不要承担责任呢?关键要看这个产品有没有缺陷。
什么叫缺陷?就是不合理的危险。打开饮水机,在饮水机的残骸当中,打开看了一下,它的内胆是的塑料的,是易燃的,这就是产品缺陷。我曾经在深圳市里一家非常有名的饮水机厂给他们做过一个报告,因为找我的那个人是客户部的,因为天天在处理饮水机的质量问题,饮水机燃烧引起的损失问题,赔偿问题。饮水机这个行业,这两年也有竞争的,在竞争的过程当中,人们纷纷要增加很多的功能,然后设计外观,同时要降低成本、降低价格,这样才能在市场上有销路。
其实饮水机成本到底有多少,我们不知道,但是有一点不可否认的是,很多公司在降低整个的生产成本,降低生产成本的方式就是把一些原材料的价格,或者是原材料的标准适当的降下来,外观好象看起来很漂亮,但是实际上风险也会增大。那么不合理的危险就是缺陷。当有缺陷的时候,十年之内,你都要承担产品责任。那么什么叫做不合理的风险?
我再给大家举一个例子,你比方说我穿着这样一件衣服,这件衣服大家可能没注意到,我后面的领子地方有一个洞,买的时候就有的,这个时候,假设实际上是没有,买的时候这个衣服就会打点折,这个人就会告诉我,这个产品有一点点小瑕疵,你要知道我这个产品是有瑕疵才卖给你的,无所谓,如果大家不注意,就不会发现这个问题。第二个问题,我买回来的这个衣服一个袖子长,一个袖子段短,这叫什么?这叫质量不合格。这个时候保质期之内我学习文档 仅供参考
可以退还是没有问题。还有一个我这件衣服用的材料穿在人身伤皮肤会起红点、过敏,这叫缺陷,这才叫做缺陷。缺陷是会给人造成一种财产,或者人身损失的,不仅仅是产品本身的问题。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这个所谓三包:包修、包退、包换,也仅仅是在产品质量方面的一些问题,或者产品质量不合格,或者有瑕疵,这些问题才会产生他的货物。而对于有缺陷的产品,我们要注意缺陷的产品,十年之内生产者、消费者都要承担责任。这个要清楚。
再举两个产品责任的例子,在2003年中央电视台曾经有这样的一个“经济与法”的这样一个栏目,说广东省有一个童车生产厂家,生产一个童车。有一个家庭买过来给孩子玩,小孩4岁,然后放在家里面玩,结果把手指头给夹断了,夹断了以后就和童车生产厂家去打官司,然后拿出一个国家童车生产的质量标准,他说我符合国家的标准,但是最后法院还是让童车生产厂家承担了责任,原因是他的童车的炼造是半封闭的,半封闭的存在可能会给小朋友夹断手指,或者造成损伤的可能性,也就说造成危险,最后承担了责任。
海南省一个饮水机厂,一个消费者买了一台饮水机,这个饮水机后来自燃,造成了损失,法院判断到底那个饮水机厂生产的,是不是客户自己重新拆装过,或者是使用不当。
日本有一个案例,日本有一个叫大众制药,他生产一种药物,这个药物也是产品,这个药物后来被发现有副作用,使用这个药物的人就向法律提请诉讼,要求承担责任,那这个药厂说我们再生产药物的时候,我们没有发现存在副作用。但是法院还是叛他承担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是在食品当中很严格的责任。那就是说作为消费者我们从哪家消费里买来的东西,或者遭受损失,那么你可以要求商场来承担责任,也可以直接要求生产来承担责任,要求生产者来承担责任,至于商场是不是有责任,暂且不管,商场首先就要赔偿,赔偿完了再可以向生产者追偿。但是从生产厂家来讲,一旦被认定为产品存在着缺陷,这个缺陷有三个方面,一个是设计的缺陷;再有一个是制造当中的缺陷;还有一个只是缺陷。
所以美国讲大家有时候讲笑话的时候,这个多余的指示,其实一点不多余,少写一句话,多写一句话问题就会出现。我们现在的企业往往会这样,为了能够把自己的产品多销售出去,尽量把自己的问题写的小一点,或存在的隐患,用很模糊的语言一笔代过。但实际上,你如果有清晰的指示,出了问题你可以免责,这就是不同。
当然还有一种方式,我不知道在座的各位知不知道,当你去买产品的时候,或者是大型的生活用品的时候,你经常会看到这样的一个标识,比方说按“中国平安负保”、“中国人民财产负保”这样的标志,这种标志是什么意思这种标志你不要以为是对你的一种保险,这个产品是一旦发生了责任,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失,钱是赔给厂家的,所以我们买东西看有没有负保,对我们来讲意义不大。
对我们自身来讲意义不大。因为你最终还是要找厂家去进行赔偿。但是反过来站在企业的角度来讲,这就是一种很好的转移风险的一种措施。但是我也给大家提醒,就是我见过这样的企业,他国家我说他们所谓的这些产品负保的标签是买来的,他们和保险公司之间有协议,保险公司只向我卖标签,不承担责任。当然保监会会对这样的问题来惩办。这是关于外部的学习文档 仅供参考
风险。
下面一个问题是内部的风险。作为一个普通人,我们很难去关注到企业内部有什么问题,我经常会把公司作为一个人去比喻。为什么我们有时候不会发现,为什么很多经营公司的人说法律对我是没有用的呢?因为自己没有及时去用法律,一个公司就相当于是一个家庭,在家庭内部,我们有家庭内部的一套规则,只要我不去触及一些根本的法则,遵守这样一些基本规则的情况下,家庭内部的事物是由家庭来确定的,而家庭的事务一般是不会表到达外部去的。
两口子吵架如果吵的声音很小邻居不知道。所以内部的风险我们在外部往往是看不到的,但是企业最关键的一种风险,或者说对于风险的一种控制,最主要的一方面其实是在内部,内部做好了,中国有句话叫做“家和万事兴”,你把内部都和谐了,外面自己会获得更多的利益。
再多说一两句,我曾经做过这样的比喻,一个公司就相当于一个在3000人广场当中的一个非常普通的人,站在这个广场当中,没有人会关注到他,但是这个人突然间肚子疼,摔倒在地上,马上就会有人来围观,为什么呢?内部出了问题。如果在这个广场当中,突然和旁边的人打起来了,也会立刻引起周围人的关注,为什么呢?
因为他和外部之间有了纠纷,所以只有在你肚子疼,或者和外部人之间打架了,才会有法律来干预。所以内部人,在我们研究内部的法律风险的时候,很多人说我自己的问题自己解决,我需要考虑任何的法律问题,但其实法律对于内部事务是不做干预的,或者他所要干预的是当你内部一旦出现了纠纷,一旦出现了问题,他会出来调解。调整的结果你要认识到,这就是内部的法律风险,我们要到达的一种目标。那么这里面有几个方面,我来做几点补充。
第一个经营决策当中有什么法律风险?刚刚我说过一句话,法律的公正就是程序的公正,只要你在程序上做到位了,实际上风险就可以控制到最小。你比方说公司可不可以对外提供担保啊?
马上端午节就到了,浙江嘉兴有一个粽子公司叫做“五芳斋”,大家可能听说过,五芳斋公司在2001年的时候曾经有一次诉讼,五芳斋公司的小股东起诉五方公司的董事长。小股东现在起诉要求董事长去赔偿公司这500多万元的损失,浙江省人民法院就判处五芳斋公司承担责任,因为你在做担保之前没有经过董事会,公司法的规定是对外提供担保,董事会可以决定,股东会也可以决定,很多人不会意识到,所有的公司,大多数公司都没有这样的条文。
但实际上,刚刚五芳斋公司没有经过这样的程序。如果换一种情形,如果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公司开过一个公司股东会,然后作出了股东会决议,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任何人会对公司的债务进行负责,公司是正常的经营亏损,是全体股东面对的亏损。实际上五芳斋公司的董事长,他完全可以利用自己的意志,但是,平时独断专行惯了,觉得公司的事情我说了算,没想到承担了赔偿责任。所以在企业经营当中,特别对于管理者而言,想要使自己的责任减轻,就要注重这样子的程序。其实我在这里有这样的一个环节,就是你一定要做到程序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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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方面的问题,你如果是公司的股东,我这里为什么讲民营企业呢?因为国有企业的股权大多掌握在国家当中。而民营企业股权都是掌握在我们自然人,或者老百姓手里的,公司大股东手里。那么对于这种股东来讲,在经营过程当中,在投资过程当中,同样也有一些事情要注意到,那就是对于股东在不想继续成为公司股东的时候,他有一个将自己的出资转让给他人的一种行为,在转让出资的过程当中,难免会有一些自己考虑不到的问题,在我们的《公司法》里面对于股权法转让有很多的规则,这些规则之外的问题是不是能够想得到?
我觉得是一个要提示的话题。我这里面有几个小问题:第一个,股东之间转让出资是不是可以不受限制?第二个,对第三人转让出资该怎么通知,第三个,对转让出资需要开会吗?股东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怎么办?优先购买权如何实现?强制执行股权时,优先购买权在什么阶段?死亡股东的继承人当然地可以成为股东吗?
这些都涉及到股权的变动,如果你是公司的一个股东,在公司经营当中,很可能会面临这样的问题,我在这里面抽其中的两个到三个问题来解释一下,比方说我们的公司法告诉我们说,股东之间是可以自由的相互转让股权的。而在我了解的90恩%的公司章程里面,甚至更确切的说法80%的公司章程里面,都没有对公司转让股权有任何的规定。按照公司法去做,自由转让。自由转让有什么风险?
举一个例子给大家,有一个公司的股东,他作公司持股45%,是第一大股东,但是他没有过半数,第二大股东持股30%,第三大股东是持股10%,然后地四大股东也是10%这四个股东在现在的环境下,第一个持股45%的股东是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然后二股东、三股东、四股东觉得在公司一直受欺负,于是二股东就找到他们去协商,就是你能不能把股权卖给我?然后反正咱们一个人的力量斗不过他,如果我们每次开会,大股东就去拉拢人,那个时候大家意志是不坚定的,所以另外一个人就希望把其他人的股权都买过来,于是他就找另一个人商量,把股权全部买过来。
然后大股东说我现在要开公司股东会,因为我是第一大股东,这个时候原来的大股东才意识到自己的问题,于是他说你们的股权转让没有经过我的同意,是无效的。那好,打官司吧,法院判决,有效。为什么?《公司法》说:内部公司转让股权是自由的。很显然公司法又不可能对于内部转让作出更详细的规则,因为他没有理由这样做。
再举这样一个例子,股东会串通怎么办?深圳有这样一个案例,有一个小股东在公司里面受欺负,他就找到大股东说,你卖给我可以,就按照你当时的内部价,现在公司的价格已经翻了几十倍,,小股东就不答应。我们刚刚说了,如果你说我因为在公司里面被欺负,我因为是小股东,公司长期不分红,结果没两天,这个小股东拿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书》来,拿着这分合同上面写着:我的股权本来认购的时候只有5万块钱,现在股权转让协议写了个100万,我这个股权100万卖给第三人。而公司现在股权的价值大概就是100万,但是最要命的是这个合同的另外收购人,合同的收购的是当地的一个黑社会组织的成员,当然没有正式确实定他是黑社会,但是人人都知道他有点这个味道。拿这个找到公司的大股东,说你要不要学习文档 仅供参考
行使这个购买权,你不买我就卖给他。后来这个大股东就妥协了。所以有句话说,流氓不可怕,就怕流氓有文化,当流氓知道了法律知识以后很恐怖的。 那么实际上在公司转让过程当中,与第三人串通怎么办?优先购买权又怎么办?这些都是很多公司都没有考虑到的。其实公司法有这样一个条文,这个条文几乎没有人会用,很多人都不会用。没有意识到他会解决一些纠纷。所以企业在投资风险防范的过程当中一定要注意两个文件,一个是公司章程,一个是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
公司章程是内部的人的一个约束,公司是职工之间的一种协调。这两个文件你要不做好了,企业将来就会矛盾不断,风险不断。这个是我要说的事情。
还有一个例子,如果一个股东死亡了,那该怎么办?我们一般理解说这个父亲死了,儿子继承了,那儿子进来当股东吧。但是我们生活当中有这样一个案例有一个大股东持股70%,有一天心脏病突然死亡了,大股东离异,只有一个儿子,儿子今年20多岁,现在几个小股东们很困惑,因为都知道这个大股东的儿子富二代,不学无术,整天喜欢飙车、吃喝嫖赌,然后外面还有一些很多的不良记录,然后这些小股东就在想,让这个儿子进来当股东,那我们不是很惨?那这个公司可能就不要再经营了。
但是公司章程里面什么都没有写,没有方法。因为我们法律就是这样,你如果想不让这个死亡者的继承人继承公司,你就要在这个章程里面写清楚,因为继承法,他是可以继承的。像这种类似的风险可能对于很多企业都没有意识到,大股东没有意识到,小股东也没有意识到,小股东光觉得自己是弱视群体,反过来站在再生公司的角度看,你不要老是期待小股东不知道法律知识,当小股东具备法律知识的时候,可能很多的事情那就不知道了。
《公司法》说,如果公司的章程对于这个时间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那就规定吧。你没很好的利用公司法授权,这些规则,你就没有方法把风险防范防范得更好,这些需要专业人士自我指点一下,提示一下,这里面所涉及到的规则,我们公法法的这部法律主要是来解决内部纠纷的,而这个内部纠纷的方法更多的是告诉企业,这些事情你们都可以自己定,规则是需要你们自己定的,你靠我给你解决的普遍的问题,解决不了你公司的个性化的问题。真正能够表达自己企业需要的是公司章程,那个是你的自治法,你没有利用好这个自治法,防范好风险的话,将来遇到问题我们就很难帮助你。
还有一个案例,有一家公司的董事长给我打 ,说有个问题想问一下,他说我和二股东有矛盾,还有几个股东会的人,这几个股东都是公司董事会成员,他说我们一开董事会大家就吵,我在公司里面是董事长,然后我作里面占有了60%的股份,没有到三分之二,其他几个小股东老是给我说,说我们开董事会按照人头来表决,一人一票,然后我觉得我在公司里面持股那么多,我们这个董事会实际上就是取代董事会,我能不能按照我的持股比例来表决,这样的话,公司董事会就给我控制了。
他说公司每次开会都吵吵闹闹,大家为这个规则问题争吵不休。我说你可以把公司章程给我看,他说公司章程这样写的“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公司法说,公司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由学习文档 仅供参考
公司章程规定”,告诉你让你自己去做规定,你不去做,最后产生麻烦了,你让我们找谁?这就是我们生活当中经常可能遇到的问题,就是大家不太注重自治。
我不妨问一下,有做企业的,你们的公司章程怎么写,我了解的公司章程90%的以上是从工商局那个模板上考下来了。所有的公司都是一个模式,公司怎么能一样呢?他需不需要一样的制度?肯定是不需要的。假设如果我们的国家的宪法和美国的国家的宪法是一样的,那我们还怎搞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所以公司的章程是每一个公司都建立起具有自己个性化的企业,如果步建立你的个性化是没有方法建立起来的,像我们五、六十年的都是一样的衣服,现在我们大家可以穿各种各样的服饰,才表达社会的进步。所以最后一句话,因为时间关系,我只是把这些问题提出来,没有一一给大家去分析。
那么再往下的一个问题就是经营管理者的法律风险。有一个问题,这个公司开一个股东会,有一个公司董事,在公司很努力,兢兢业业。这个董事唯一就是长了一个六指,每次开董事会一伸出六指来,这个大股东看了就别扭,大股东就开股东会把这个六指的董事罢免了,这个六指的董事觉得很冤,就因为我长了六指就罢免了,他说我有什么方法去维权呢?从法律的角度,讲你没有方法维权,公司法就是这样写的:股东会的职责就是选任或者罢免公司的董事。那股东会把你罢免了,你没有任何说法。
那如果我们大家都去换位思考,,站在这个懂长的立场考虑,我就是这个公司董事的话,那我怎么板?或者说有什么方法去威权?其实这跟周围的文化是有关系的,我们国家这个企业,一个职工,能够从一个职工慢慢做到一家公司的*****,实际上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情。随着我们这个社会一直在强调双向选择,但是大多数情况下一直没有做到双向选择。了解美国制度的人知道,一个企业想要找一个经营管理人才,到经营管理市场去看一下就好了。去物色好了以后,你说我要让你到我们公司去当董事。
美国就是这样的制度。这是一点,如果你给我三年任期,我面子往那里放,不知道以为我做得不好,所以我在这里其实你把我解聘了怎么办?你要给我写违约金条款,任期之内你如果解聘掉我的话,你给我500万美元的补偿金,这才叫做双向选择。合理的标准市场是需要这样一种双向选择的机制的,但是我们现在没有,而我们的规则又和美国的规则是一样的,所以你作为经营者你就要有这样的意识。
这是一个问题,第二个,作为一个公司的管理者,如何面对经营风险?在中国,我看过很多企业的案例,很多企业亏损,但是迄今为止,我还没有看到哪一家公司因为在经营当中出现亏损,而让公司的管理者承担责任。中国人说了,不以成败论英雄啊,哪有做生意不亏本的?
如果你可以保证说我一定能给公司带来利益。这是很自然的现象,但是有时候,我们作为一个局外者,或者作为一个小股东,经常会看到这样的现象,这个人大有问题,明明有损失,他还是一意孤行的做,结果最后的有损失了,我不是没提醒过你,提醒你不听我们的,我觉得他该不该去承担这个损失?我觉得其实公司法说,我们法律说,作为一个公司的经营管理者,他要承担两项意义,一个是重视的意义,一个是注意的意。简单的说话要尽忠又要尽责。学习文档 仅供参考
还是那句话,公正在于程序的公正。
当你作出一个决策的时候,做经营决策的时候,有没有做市场分析,有没有经过财务部门的意见,有没有做过市场调查,等等这样的一些程序上的东西,最终是判断你该不该为公司的损失买单的一个原因,或者说一个证据。我们国家像这样的一些体系正在建设过程当中,并不是说我们国家目前没有一起这样的案件以后就不会发生,一定会发生的。我们在座的不知道有没有将来想要去上市的公司,上市公司大家都知道有一个上市辅导期,这个上市辅导期需要多长时间呢?一般来讲2-3年,为什么是2-3年?因为我们《证券法》、《公司法》写得很清楚,公司上市的要符合的条件之一就是有完善的治理结构;还有近三年财务的报表没有虚假记载、没有重大的违法行为。
很多的公司今天就像上市,那么好,就要找一些专业人士帮助自己辅导,有会计师、有律师。律师就是帮助你完善公司整个的授权。就是按照法律最基本的约束在做。以前法律说你是内部的问题,我管不了。但是现在你要把它做一个上市公司,作一个公众的公司之后,就要完善。有虚假的记载就再也不可能上市了。所以从这三点,我卧薪尝胆这三年招帮助我,一条条的标准了做了三年。有人监督把财务和公司的治理结构做够三年,这时候才能够满足条件,才能够上市。但是其实本身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你只要能够知道这些规则,知道这些风险,一开始按照这种规则去做,,按照这个程序去做的话,也许就不需要聘用外部人员去给你辅导,因为辅导的费用都是几百万的。其实你自己完全都是可以做得到的。本科毕业生都是可以知道这些事情的。
所以我们在经营当中,你只需要把一些程序方面的东西做到位,其实不会太复杂。最多就是我们为什么有法律参谋?法律参谋的法律意见书,很多情况下是可以对内免责的,我不是没有做,我征求的法律意见,我征求了法律专家的意见,所以我才这样决策的,所以我不用为此而承担个人得责任。
那么第四个问题是人力资源管理当中的法律风险。管理学院的老师经常会谈这个话,叫做人力资源管理,而我们站在法律的角度来讲,经常讲的是《劳动法》,这两者是不同的问题。一个是为了能够管好自己的人力资源,而去设置各种规则,但是设置这种规则的人一定要懂得《劳动法》,只有懂得《劳动法》,你设置的各种规则才会是合理的、合法的、有效的。而我们站在法律的角度来讲,我们不需要了解你是怎么样去管理好人力资源的,我们只是来分析、判断你所从事的每一个与劳动者相关的行为他是不是合法的,和劳动者他们之间产生的纠纷应该认定谁有责任,这是法律的一个做法。人力资源管理是以懂得、熟悉《劳动法》为前提的。这样的管理才是有效的管理,才是风险最小的管理。
2008年我们国家出台了一部《劳动合同法》,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争议,社会上也出现了很多问题。有一些律师,自认为自己很懂法律知识,于是出去给企业做一些培训的时候,或者给企业做法律参谋的时候,他说我发现《劳动合同法》的一个漏洞,于是你们可以去钻这个漏洞去了,我觉得这不是一个好的法律参谋,好的法律参谋是帮你防范风险,而不是帮你学习文档 仅供参考
钻法律漏洞。
因为律师的工作,他有这样的职业习惯,产生纠纷,两个人打官司的时候,从现在的事实当中去找到一些破绽,这时候可以将对方击破。但是作为法律风险防范,你就不能以找法律漏洞的方式去做,这是错误的一种选择。那么他找到了很多漏洞,在今天看来都被修补掉了,不但被修补掉了,还影响了企业。
最典型的一个企业,华为公司。华为公司几乎没有人对华为当时所采取的那个对策有意见。大家知道华为那个对策吧?就是把职工全部解聘,然后重新聘任。解聘所有的职工劳动合同,给每一个人一大笔经济补偿金,然后和这些人再重新签合同,就是为了躲避《劳动合同法》,躲避的就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为超过10年以上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实华为职工好象都拿到了十几、二十万的补偿,然后合同又重新签,大家又都没有意见,被曝光以后,我们立法者又觉得他是有问题的。所以这个事件在深圳市、广东省甚至全国都引起了很大的一个争议。
最后广东省高院出台了有一个意见,就是你这种方式最简单粗暴的一种方式,就是告诉你这样的一种方式是不合法的。所以找漏洞不对,不要去找这种漏洞,而是要从正面了解劳动合同法的精神,在理解了这个基础上,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对企业有什么样的困惑?有人说,劳动合同法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真的增加了吗?
广东省做过调查,说用工成本增加了百分之二点几,增加的是真实的增加还是虚假的增加?原来该给公司加班费,你没给,所以你觉得你用工成本不高,现在按照《劳动合同法》你必须给加班费,你觉得成本增加了,这实际上不叫增加,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很多企业的收益是建立在违法的基础上。
再有一个问题,还是回到华为刚刚的那个案件,无固定期限的劳动真的那么可怕吗?我们可能没具体对劳动合同法很敏感,加深我们一些学者们对这个分析用的一些词可能不是很妥当。其实我自己正面的理解,我觉得对于企业来讲不是一件坏事。有这样几个理由,加强不知道忍不认同。
第一,一个职工为什么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在这家工厂工作经常被加班,经常拿不到加班费的话,,你说这个职工他会跟你签这个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所以当你和一个职工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时候,首先这个职工认为这家企业是不错的,然后这个事情一旦传播出去,社会又会认为你这家公司是不错,会给你企业增加很多的信誉,增加了信誉自然也就带来了很多的商机,有什么不好?
第二个问题就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是不能解除的?有人认为一旦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这是错误的,是可以解除的。所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没有什么可怕的,对于企业来讲是一件好事。
同样的问题在劳动合同法里面还有很多,我这里面只是想告诉各位一点,就是企业应该注重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建设,规章制度建立起来以后,你才能够知道,你才能够设计出一些严重学习文档 仅供参考
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情形,这样职工解聘才有一个合法的依据,那么当然你对你的规章制度是对全体职工进行共识的,职工也可以发现问题,最后形成一个合理的机制,大家都会明白,我怎么样做会被用工单位解聘,我怎么样做我可以继续在这家公司任职,大家都清晰这个规章以后,才有利于去执行,我们以前企业有误区,我规定我自己操作就好了。因为你的规则制定清楚了,这个人按照这个规则去做,实际上是符合你的企业的目的,一种要求的,你何苦非要部分把它解聘掉了?
还有一点点时间,我再简单的说一下民营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这也就是对于今天所讲到一些内容的一个归纳。第一个、首先企业想要降低法律风险,或者说把法律风险所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你就必须要先要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有知道自己的权利,就可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知道自己的义务就知道自己在义务的时候可能会产生的损失。第二个完善公司,完善企业的制度保障体系,这里面还是那两个规则,一个是公司的章程,一个是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对外的问题,我们在合同里面,你只要审查好每一个合同细节那就够了,关键是对内,因为对内的制度法律是会给企业一定的放权的,会给企业很大的自治空间的,而在这个自治空间当中,你的制度不建立健全的话,用外部法律来解决,一定是不符合公司最正确的效果。
第三,建立法律风险防范的一个组织保障体系,我这里面从五个角度来简单的谈一下。第一个要有一个完善的法律封面组织机构、组织结构。中国有一个公司里面有这么一个机关,叫做监视会,但是监视会,同时会又有一个形容它的名词,叫做形同虚设。所有的公司都没有发挥很好的作用。有问题吗?我们从民营企业的角度去看,监视会不发挥作用,干吗非要发挥呢?我们股东说就让你们的意志去监督公司,别监督了,你们自己去做就性了。监督不一定就是好事,监督有时候是需要的。但是没有监督和有监督有一个区别,那就在于当有人来监督你的时候,可以帮助你去发现一些风险,发现一些问题。
所以你需不需这个人来帮助您,自己来决定。我自己个人认为,其实一个监督者,一个好的监督机构,不一定会对公司经营,会对大股东的地位,会对管理者的地位有太大的影响,或有太大制约的,反而是一件好事,因为将来出了问题,监督者要分担责任的,你没有检查公司经营当中有违法行为,你不要承担责任吗?我们这个社会监视会是永远都要发挥作用的,除了一种情节就是企业自己会觉得监视会应该发挥作用,只有有内向外认为监督制度有用,如果我们通过另外一种制度来强制,是没有用的。监督制度来自于内部,企业想要把自己的公司的经营搞好,多一点监督,第二个可以帮助企业发现问题,就是发现风险,我觉得是要得到重视的。
第二个重视法律参谋的作用,法律参谋不一定发挥重要的作用,但是会有专业的知识帮助你们,而且法律参谋其实也不是费用成本很高的一个开支。像深圳市,两三万块钱的法律参谋可能遍地都能找得到,一年啊,不是一个月。第三个保障法律风险管理部门的相对独立性、加强法律风险管理部门专业队伍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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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刚刚说了监视会是形同虚设的,但实际上监视会形同虚设是由于我们社会对于监视会的认识所造成的,近世会的认为是干什么的?两件事情,一个是监督财务,一个是监督公司的业务。
第四个,强化内部审计部门的监督职能。最后就是完善法律文件以及资料管理体系。我刚刚说了你的合同签订好了以黑,基本上等待收益了,但在这个过程当中,要管理好合同了相对人,这个企业可能发生的一系列的变化,能够有一种途径,有一种方式去了解的到,否则这家公司被选定破产了,你的债券就有很大的影响。在一个法律文件的管理是很重要的。
曾经有一个深圳在MBA班上的学员,他的老板是韩国人,说我们遇到一个官司,我说什么问题,涉及标的不多,一百多万,这个合同没有付款。我说这个官司简单的要命,只要算算利息只要最后赔偿就好。我说看看合同,结果韩国老板说,我合同找不到了。
总体而言,企业法律风险的防空需要一些法律知识,比方说怎么样去打官司,怎么样去诉讼,这些事情是专业的,我们甚至说我们作为一个企业管理者没有必要去了解,让那专业的社会人员去做好,但是你想管理好,就必须有这方面的知识,可以让你作出决策时,有一个明智的,或者说不会有大方向错误的判断,我觉得这是我们了解的主要目的所在,我们今天的内容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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