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5日发(作者:)

上海检察发布上海金融检察十周年典型案例
文章属性
• 【公布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 【公布日期】
• 【分 类】其他
正文
以专业化打造金融检察上海样本 上海金融检察十周年(附典型案例)
黄某某等人操纵证券市场案
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第三检察部主任、上海检察机关证券期货专业化办案团队核心成员 顾佳
案件特色
近年来,以“市值管理”为名,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证券市场的案件屡有发生。本案就是一起“牛散”勾结上市公司大股东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证券市场的典型案例,司法机关积极主动作为,对其依法查处,并判处大额罚金,体现了司法机关维护证券市场稳定发展、依法从严打击证券犯罪的决心和力度,具有很强的警示意义。
简要案情
2015年初,被告人、上市公司S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实际控股人何某某、麦某某(另案处理)为出售所持全部S公司股权,同被告人黄某某、文某某商定后,由黄某某、文某某及黄某某推荐的被告人蒋某某,以不低于人民币38亿元的总价分步溢价收购。并且何某某、麦某某配合黄某某、文某某控制S公司发布“定向增发”“高送转”等利好公告以拉升股价。同时,黄某某、文某某基于上述信息优势,通过本人或其控制的他人账户,在二级市场连续买卖S公司股票。通过协议转让及二级市场买卖S公司股价股票,黄某某、文某某、蒋某某分别非法获利14.9亿余元、15.5亿余元、20.6亿余元(均含浮盈);何某某、麦某某等人以协议转让方式高位套现共38.46亿余元,何某某、麦某某分别非法获利1.85亿余元。
2018年5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被告人黄某某等5人犯操纵证券市场罪提起公诉。2018年12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有期徒刑二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5亿元至1000万元不等。被告人上诉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验做法
积极主动作为,依法认定操纵犯罪。与大多数证券案件系由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查处后移送司法机关不同,本案是由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线索后,依法自行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故本案没有黄某某等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行政认定函,被告人行为的定性存在一定争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置的证券期货犯罪办案基地之一,发挥专业优势主动履职,积极引导侦查机关补强证据链条,完善论证逻辑,依法准确定性,最终法院完全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
明确“市值管理”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界限。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操纵证券市场犯罪嫌疑人以“市值管理”为名辩称自己不构成犯罪。事实上,依法合规的市值管理与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犯罪行为之间有着清晰的“红线”边界:一是不得控制信息披露的节奏或者选择性信息披露、虚假信息披露;二是不得内幕交易或者操纵股价,谋取非法利益;三是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案中,黄某某等人的行为正是违反了上述红线,是披着“伪市值管理”外衣的操纵犯罪,已触犯刑法,因而被司法机关精准打击。
依法准确认定违法所得,合理确定罚金数额。本案中,部分被告人辩称,因到案后S公司股价连续跌停,其并无实际盈利,反而巨额亏损。经查,被告人账户的账面盈利在其到案前是真实存在的,且已经带来了切实利益,如蒋某某将受让的S公司股份质押所得数亿元用于支付股权转让款。因此,本案以案发日作为操纵行为终点计算未卖出部分股票价值,将浮盈计入实际违法所得范围符合法律规定。据此,各被告人被判处5亿元至1000万元不等的罚金(共计8亿余元),对资本市场起到了教育和警示的作用。
葛某受贿、洗钱案
闵行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 湛英杰
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21年春节前,被告人葛某利用担任某镇社事办主任、某镇党委宣传委员等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相关业务单位负责人给予的物品、现金等贿赂,共计人民币53万余元。
另2017年9月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葛某在明知钱款是其特定关系人——某镇原党委书记谈某某(另案处理)贿赂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先后多次收取谈某某赠送现金共计人民币600万元,并将其中388万元现金数次通过其姨妈的银行账户转入其母亲银行账户,用于支付其个人购买的一处房产的部分购房款,剩余200万余元现金用于直接支付该房屋装修费用。
闵行区检察院于2021年7月5日以被告人葛某犯受贿罪、洗钱罪提起公诉。2021年9月17日,法院对葛某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判决已生效。
经验做法
坚持“一案双查”,主动发现线索。为加大对洗钱犯罪的惩治,闵行区检察院先后与区监察委、区公安分局会签《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关于加强反洗钱工作合作备忘录》,在办理职务犯罪和洗钱犯罪案件中加强三方配合,畅通洗钱犯罪线索移送路径。在提前介入环节,检察机关便依法启动“一案双查”机制,发现葛某涉嫌为谈某某收受的贿赂款进行洗钱的犯罪线索,即时开展全面化审查研判,并加强与区监察委沟通对接,做到精准打击,不遗不漏。
依法自行侦查,确保证据质量。洗钱犯罪中,被告人为隐瞒钱款来源及去向,往往会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多次转存倒手,企图切断犯罪所得资金与上游犯罪的关系,给查证带来难度。为夯实证据,检察机关依法启动自行补充侦查职能,一是调
取并比对葛某用于转移赃款的姨妈、母亲银行账户中现金存入情况和转账记录等客观书证,详细梳理每笔钱款转移路径;二是主动复核葛某姨妈、母亲本人证词,对二人证词里与葛某供述中关于钱款来源、转存现金次数及原因等细节描述重点对比标注,查明葛某姨妈、母亲的银行转账钱款来源均为葛某所收取的谈某某受贿现金,以及葛某将上述钱款后续用于购房和支付装修款的去向。
加强案件研判,明晰主观认知。本案葛某对本人受贿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对洗钱犯罪事实始终不予认可,辩解谈某某是借款600万元“资助”其买房,其多次转存倒手是为了避免和前夫发生财产纠纷,不具有为谈某某掩饰隐瞒钱款来源性质的主观明知。检察机关认为,本案谈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求葛某转移明显不符合其财产状况的巨额现金,作为特定关系人的葛某应当对上述财产来源性质系贪污贿赂上游犯罪所得具有概括性明知;此外,检察机关通过复核葛某前夫证言,比对离婚协议和购房合同签订时间,查明葛某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仍继续进行不正常倒账行为,进一步排除其辩解。
查明客观行为,准确认定性质。对本案葛某直接用现金支付200万元装修费用的行为是否属于洗钱行为,检察机关认真研判后认为,装修属于房子的附着物,买房而后又装修该房是一种整体投资行为仍然属于洗钱犯罪中购买投资、理财、贵重物品等参与金融、经济活动情形,起诉时应一并作为洗钱犯罪金额予以认定,最终该起诉意见得到法院判决认可,并对600万元赃款予以全额追缴。
典型意义
洗钱犯罪与贪污贿赂等上游犯罪相互交织,相伴相生,不仅助长上游犯罪蔓延,更直接威胁金融秩序稳定,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本案系办理贪污贿赂案件过程中落实“同步审查”“一案双查”工作机制、加强监检衔接的典型案例,一方面通
过在职务犯罪案件提前介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同步审查是否涉嫌洗钱犯罪,深挖洗钱犯罪线索,并对洗钱犯罪事实中可能存在的漏犯、漏罪、漏财情况从查明钱款来源、复核证人证言等方面加强引导取证和自行补充侦查,依法加大惩治洗钱犯罪力度,另一方面,本案的成功办理也为洗钱犯罪主观明知的认定标准和利用账户转移受贿款后再购买房产、支付房产装修费的行为可认定为洗钱犯罪提供了判例支持。
徐某甲等人骗取保险公司佣金系列案
静安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 刘伯嵩
案件特色
保险是经济助推器、资金融通器、社会稳定器,在经济社会中具有重要作用。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对于优化区域营商环境、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然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保险行业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静安检察院在办理多起涉及保险公司的职务侵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中发现,2018年以来,部分前保险公司从业人员纠集社会闲散人员,组成冒充保险公司业务员非法销售保单的“黑产团伙”,非法获取投保人信息,诱骗投保人退保后重新购买保单,同时勾结保险公司内部人员,将保单挂在保险公司新业务员名下,骗取新业务员补贴,因投保人重新投保还可能造成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出险无法获得理赔等次生损害。截至目前,静安区院共办理“保险黑产”案件13件62人,涉案金额900余万元。
简要案情
2020年4月至6月,徐某甲、朱某某组织200余人实施“保险黑产”犯罪活动,徐某甲与上海A人寿保险公司业务总监徐某乙合谋,由徐某乙指使业务主任张某某、顾某某等人收集并控制新进保险业务员账号,徐某甲从他人处购买包含保单号、投保日期、保险险种、保单金额、电话号码等内容的保单信息1万余条,根据购得的保单信息,冒充A人寿保险公司员工联系投保人,以“产品升级”“原保单全额退保”等为名,诱骗投保人将原保单退保后购买新保单,将新保单挂单在新进保险业务员账号下,骗取A人寿保险公司支付给新进业务员的新人训练津贴、增员奖等额外奖励人民币184.8万余元。
静安区检察院于2021年6月至7月,以职务侵占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徐某甲、朱某某等七名被告人提起公诉。2021年9月至12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先后以徐某甲、朱某某等七名被告人犯职务侵占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拘役四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经验做法
引导侦查取证,准确定性案件。案发后,静安区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经研判后认为,保险黑产犯罪团伙将真实的保单挂单在新进保险业务员名下以骗取补贴,本质上利用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构成职务侵占罪,遂就案件定性、侦查方向、证据收集等向公安机关提出意见,为案件顺利查办奠定扎实基础。
加强案件审查,深挖漏犯漏案。针对该案人数多、层级多,以及犯罪呈现黑灰利益链、产业链的特点,区院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注重全面审查涉案事实、涉案人员和在案证据,梳理团伙人员架构,并区分涉案人员层级和作用,发现A人寿保险公司业务总监徐某乙与徐某甲共谋实施犯罪,徐某乙手下另有多人涉案,及时提出追捕、追诉意见,共追捕追诉到案9人,并对在办案中发现的涉案金额300
余万元的职务侵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5件25人监督立案,督促公安机关及时抓捕到案。
开展公益诉讼,加强公民信息保护。静安区检察院就案件中非法买卖保险投保人个人信息问题,对4名相关人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提起附带公益诉讼,2021年6月15日法院判令相关被告人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永久删除电脑中存储的公民个人信息、按照获得的利益共计赔偿人民币6万余元。
推动行业治理,开展企业合规。一是走访本市保险行业协会、保险监管部门及寿险公司,形成专题调研报告,并向市保险行业同业公会制发检察建议,就投保人信息管控、业务账号使用管理、从业人员身份审核、投诉退保件处理等8个方面提出建议,均被采纳。二是联合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相关保险企业,精准对接行业实际需求,以线下培训交流、线上直播授课的形式开展系列普法讲座,为长三角地区的5万余名保险从业人员直播警示教育培训。三是针对行业龙头A公司存在的管理和制度漏洞启动企业合规第三方评估机制,邀请高校学者、合规律师及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第三方组织,考察监督企业切实整改,严格管理,合规经营。
公共交通领域金融广告规范监督事例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 金莺
基本情况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三号检察建议”精神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规范本市轨道交通和铁路范围内金融广告营销宣
传活动,防范由违法违规金融广告引发的次生安全风险,打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良好的金融市场秩序,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服务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上海铁检院在前期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于2021年5月分别与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和公交分局、上海申通地铁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铁路局上海公安处、上海铁路文化广告发展有限公司签订金融广告规范监督共建协议,开展为期近二年的金融广告规范监督活动,通过信息共享和会商通报机制、重大风险研判及解决机制、内部审查培训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的建立和有效运行,切实巩固金融领域违法广告治理的成效,推进金融广告长效监管机制的建设,构建本市公共交通领域金融广告治理的良好格局,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推动。
经验做法
立足各方实际,讲求活动实效。上海铁检院在本次金融广告规范监督活动中,立足自身管辖实际,破除本市公共交通跨区划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带来的监管不便的难题,在行刑衔接中靠前一步站位,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为宗旨,在全年客流量超30亿人次和运营里程超1万公里的两个公共交通领域内牵头开展金融广告规范监督,秉持不给企业添负担、加任务的工作思路,整合企业现有资源,与企业内部纪检监察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听取业务部门诉求,取得合作方的大力支持,通过一系列工作机制的建立将金融广告规范监督活动落到实处,讲求活动的长效性和实效性。
推进监督协作,打造多元平台。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予以分解明确,做到专人专事、责任到人、层层推进,使监督活动有规可循、有问可决,并借助公安机关日常巡查和地铁、铁路全覆盖监控设备及检察机关不定期、不定点、不打招呼的随机巡查,实现对公共交通领域内金融广告的动态监管。检察机关在对广告企业法治宣传的过程中,结合企业内部培训,将广告发布审核工作的重
要性提高到意识形态的高度上来,从源头上切断违法金融广告的传播路径,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钱袋子”。与此同时,充分利用公共交通领域广告平台,发布防范非法集资、电信网络诈骗、地铁“咸猪手”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公益广告,宣传公益诉讼,将金融广告规范监督活动扩展为多方合作的重要平台和法治宣传的重要阵地。
典型意义
金融广告是广大金融消费者了解金融信息和金融产品的重要渠道和窗口,直接影响消费者参与金融活动的决策,是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关键所在。非法金融机构和从事非法金融业务的犯罪份子利用媒体公信力,对违法犯罪活动进行包装宣传,大肆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不仅使人民群众财产遭受巨大损失,而且严重影响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上海铁检院充分结合自身管辖优势及本市地铁、铁路金融广告发布特点,与轨交、铁路公安及广告企业合作共建,切实贯彻落实最高检“三号检察建议”精神,推动建立公共交通领域金融广告规范监督的长效机制,打造金融广告社会共治格局,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