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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举办形势政策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管理

发布时间:2023-12-14 作者:admin 来源:讲座

2023年12月14日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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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举办形势政策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管理

学院举办形势政策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我校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的管理,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校各单位(包括学生团体)面向校内师生举办的形势政策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学校委宣传部负责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的审核、备案,以及有关宣传和媒体采访等。

第三条形势政策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必须坚持以理论、“”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基本路线,遵守法律法规。主办(承办)单位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法律意识、大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管理,严格把关,确保形势政策教育和哲学社会科学等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的正确政治导向,使其成为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的重要阵地。

第四条形势政策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要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的原则。要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坚决反对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有害思潮。

第五条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实行一会一报制。

第六条各单位组织形势政策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必须经过学校委宣传部核准、备案,主办(承办)单位必须事先对拟请报告人、讲座人的有关情况、思想政治倾向及报告会和讲座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解,发现报告人、讲座人有思想政治倾向问题或报告、讲座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的不予批准举办。

第七条本校人员被邀请担任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报告人的,必须经其所在单位组织同意。所在单位组织对参加上述活动的人员,要提出明确的政治纪律要求。

第八条各二级学院团委、学生会组织的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和论坛,由所在学院委审查;校学生会等学生社团以及挂靠学校的各类协会、学会等举办或联合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由校团委审查;教学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和论坛等活动,由教务处审查;科研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和论坛等活动,由科研处审查;形势政策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和论坛等活动由委宣传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将报告的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人员范围和报告人的情况按统格式填写审批表(审批表附后),提前报校委宣传部核准、备案。

第九条在校园网上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的,要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32号)和《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的意见》(中办发〔2007〕16号)的精神,按照《共青团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网络管理工作的意见》(教社政〔2004〕17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网络信息安全工作的意见》(教电〔2007〕399号),经部门审查同意后,将报告的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人员范围和报告人的情况按统格式填写申批表,报校委宣传部核准、备案。

第十条邀请境外人员担任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和论坛的报告人,要严格按照《、印发<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06〕10号)的精神和《关于印发<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管理办法的实施规范>的通知》(教外际〔2006〕105号)的规定执行,经国际交流处审查同意后,报校委宣传部核准、备案。

第十一条在审查审批过程中,主办单位要从讲政治、讲大的高度,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负起政治责任,加强管理,各司其职,严格程序,严格把关。

第十二条主办(承办)单位要做好报告人的接待和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的组织协调、秩序维持、安全防范、资料整理和存档工作。

第十三条对于经批准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如需进行新闻宣传报道,必须提前报委宣传部同意,并注意把握正确的政治导向。校内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和论坛的资料原则上不扩大传播范围,未经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不得流向社会。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校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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