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9日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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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英杰、莱西市人民医院人事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6.10
【案件字号】(2022)鲁02民终695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晓静刘昭阳李蕾
【审理法官】陈晓静刘昭阳李蕾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李英杰;莱西市人民医院
【当事人】李英杰莱西市人民医院
【当事人-个人】李英杰
【当事人-公司】莱西市人民医院
【代理律师/律所】李东江山东海之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东江山东海之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东江
【代理律所】山东海之信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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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英杰
【被告】莱西市人民医院
【本院观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人事争议包括: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人事争议包括: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本案中,李英杰系莱西市人民医院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双方之间系人事关系。李英杰向莱西市人民医院主张工伤待遇的纠纷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的人事争议,即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李英杰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李英杰。
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1 02:04:10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莱西市人民医院单位性质为事业单位,李英杰系莱西市人民医院正式职工,为纳入莱西市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人员,使用编制类型为事业编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据此,人民法院仅对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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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进行受理。现李英杰主张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李英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李英杰。
【二审上诉人诉称】李英杰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虽是被上诉人事业编制员工,但依法应当享受工伤待遇。人事争议程序适用劳动法,而劳动法明确调整的范围包括工伤待遇,因此上诉人的工伤待遇受劳动法调整,双方之间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范围。双方签订了聘用合同,受聘用合同的约束,但被上诉人未将聘用合同发给上诉人。本案属于法院审理范围。
李英杰、莱西市人民医院人事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2民终695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英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江,山东海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莱西市人民医院,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烟台路69号。
法定代表人:张吉雷,院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英杰因与被上诉人莱西市人民医院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22)鲁0285民初13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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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上诉人诉称 李英杰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虽是被上诉人事业编制员工,但依法应当享受工伤待遇。人事争议程序适用劳动法,而劳动法明确调整的范围包括工伤待遇,因此上诉人的工伤待遇受劳动法调整,双方之间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范围。双方签订了聘用合同,受聘用合同的约束,但被上诉人未将聘用合同发给上诉人。本案属于法院审理范围。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莱西市人民医院未作答辩。
原告诉称 李英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莱西市人民医院赔偿李英杰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3559252.92元;判令莱西市人民医院支付李英杰因工伤复发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并支付2021年3月10日至2021年4月7日住院期间护理费13611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莱西市人民医院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莱西市人民医院单位性质为事业单位,李英杰系莱西市人民医院正式职工,为纳入莱西市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人员,使用编制类型为事业编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据此,人民法院仅对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进行受理。现李英杰主张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李英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李英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人事争议包括: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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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本案中,李英杰系莱西市人民医院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双方之间系人事关系。李英杰向莱西市人民医院主张工伤待遇的纠纷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的人事争议,即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李英杰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李英杰。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陈晓静
审判员 刘昭阳
审判员 李 蕾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宋明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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