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9日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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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Jan.2014 Vo1.31 No.1 第31卷第1期 doi:10.3969/j.issn 1007-6522.2014.01.005 再论民事诉讼立案程序的功能与结构① 傅 郁 林 (北京大学 法学院,北京100871) 摘要: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最混乱不堪的程序环节莫过于立案程序。2012年《民事 诉讼法修正案》的相关修改条款因囿于旧的规范框架和程序结构之内而无法在政治和谐、保 障当事人诉权、加速司法效率三大宗旨之间谋求平衡。我国立案程序的混乱状况使得其结构 与功能安排产生了诸多实践问题和理论困境,如:立案混合审查制产生诉讼时效起算点等法 律难题;法院起诉审查截断原、被告之间的诉答程序,从而造成诉权保障与程序效率双重受 损;答辩义务或权利期间缺乏适当法律拘束,从而导致程序公平与效率目标双双落空;先行调 解的程序尴尬和宗旨悖逆,等等。以新法的规范和宗旨为前提,通过法律解释和司法改革,将 立案程序与审前程序乃至与诉前途径之间进行界分和衔接,能够实现其基本宗旨。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立案程序;法律解释;司法改革 中图分类号:D91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 ̄522(2014)01-0039-15 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最混乱不堪的 程序环节莫过于立案程序。深孚众望的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下简称新法) 增改的三个重要条款——先行调解(122 条)、法定起诉权的司法保障(123条)、案件 分流机制(133条),其初衷是在实现政治和 加之立法技术在政治权衡、利益权衡时不能 契合程序原理,因此,新法不仅没有澄清或解 决立案程序原有的混乱和问题,反而使之更 加突显,而且这些新条文本身又成为混乱 之源。 这些问题不可能再等待2O年之后由另 一谐、保障当事人诉权、加速司法效率三大宗旨 部可能同样有缺陷的立法来解决,因此法 之间谋求平衡,②但这一宏大抱负却因囿于 旧的规范框架和程序结构之内而无法施展, 收稿日期:2013-08-27 律文本给法律解读与适用留下的这些巨大空 间需要以法律人的智识和良知去填补。但目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规划基金资助项目(11BFX122) 作者简介:傅郁林(1965一),女,湖北襄阳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①关于我国立案程序的初步研究,请见傅郁林的《中国民事诉讼立案程序的功能与结构》一文,载于《法 学家}2009年第1期。本文关于德国的相关制度和解读,由正在德国雷根斯堡大学攻读博士学位(同时 也是北京大学的博士生)的曹志勋审核和修正,在此表示感谢。 ②参考王胜明:在北京仲裁委2012年lO月举行的仲裁员沙龙上关于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专题讲座(录音记录)。 一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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