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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万国司法考试专题讲座-法制史

发布时间:2023-12-03 作者:admin 来源:讲座

2023年12月3日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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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万国司法考试专题讲座-法制史

2012万国专题讲座——法制史

专题十一 古代立法

考点导读

【高频考点】

1.《法经》

2.《北齐律》与《永徽律疏》

3.《宋刑统》与《明大诰》

【命题特点】

古代立法,尤其是各朝代重要法典,是司法考试重点考查的内容。考查方法 主要是“张冠李戴”方法。

知识点及实例

一、法制指导思想

1.西周法制思想:“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

2.在西汉中期汉武帝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为“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3.经朱熹阐发(故圣人之治,为之教以明之,为之刑以弼之,虽其所施或先或后或缓或急),朱元璋身体力行于后世的“明刑弼教”思想,存在以下特点:

(1)德对刑不再有制约作用,而只是刑罚的目的;

(2)刑罚不必拘泥于“先教后刑”的框框,而可以“先刑后教”;

(3)德主刑辅的本意是注重道德教化,限制苛刑,往往与轻刑主张相联系;而明刑弼教完全可以借弼教之名,为推行重典治国政策提供思想理论基础。

二、西周的礼

(一)“礼”的含义

中国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 1.抽象的精神原则;2.具体的礼仪形式。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与“尊尊”两个方面。具体的礼仪形式,主要有五个方面,通称“五礼”,即吉礼(祭祀之礼)、凶礼(丧葬之礼)、军礼(行军作战之礼)、宾礼(迎宾待客之礼)、嘉礼(冠婚之礼)。

①【例11.1】下面哪些属于礼的抽象精神原则?

A.亲亲 B.尊尊 C.出礼入刑 D.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二)周礼的性质

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国家强制性。

(三)“礼”与“刑”的关系:出礼入刑;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1.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因为礼所规定的特权不为平民百姓所享有,但礼的义务仍须遵守;

2.刑不上大夫,原指大夫以上贵族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某些宽宥,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

① 【答案】A、B

特权,而不是说大夫不受刑罚。

①【例11.2】下列关于西周法制的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A.礼的内容是维护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关系的

B.德教的具体内容是礼治

C.刑不上大夫,是指贵族官僚即使犯罪也不承担刑事责任

D.礼不下庶人是强调礼有等级差别

三、春秋战国立法

(一)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在春秋中期以后,打破旧的法律传统、公布成文法的活动便在一些诸侯国中出现,其中最为突出的是郑国的铸刑书(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邓析的竹刑(私人著作,后采纳为国家法律)、晋国的铸刑鼎(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②【例11.3】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是下列哪个诸侯国的哪个立法活动?

A.郑国铸刑书 B.晋国铸刑书 C.郑国铸刑鼎 D.晋国铸刑鼎

(二)《法经》

1.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成文法的基础上制定出《法经》。

2.《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3.《法经》共有六篇,即《盗法》(侵犯财产)、《贼法》(侵犯人身)、《网法》(或称《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1)《法经》的内容是罪名之制,也就是关于犯罪的规定;

(2)《杂》的主要内容是“六禁”: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徙禁、金禁等;

(3)《具》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刑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③【例11.4】下列关于《法经》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B.它的《具法》作为法典的总则而置于篇首

C.它的《杂法》主要规定了“六禁”

D.它的《盗法》是关于侵犯财产的犯罪规定

(三)商鞅变法

从法律变革角度看,商鞅变法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

2.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

3.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例如,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实行按军功授爵;取消分封制,实行郡县制等。

4.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

④【例11.5】关于公元前359年商鞅在秦国的变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商鞅取消郡县制,实行分封制,剥夺了旧贵族对地方政权的垄断权

B.商鞅改法为律,突出了法律规范的伦理基础

C.商鞅推行连坐制度,鼓励臣民相互告发奸谋

【答案】C

【答案】A

③ 【答案】C、D。选项A少了“封建”二字;选项B的《具法》不在篇首。

④ 【答案】D

①②

D.商鞅提出“轻罪重刑”,反对赦免罪犯,认为凡有罪者皆应受罚

四、汉律儒家化

(一)刑罚适用原则的儒家化

1.上请原则(开始于汉高祖,到东汉时成为普遍特权):当官吏犯罪后,可请示皇帝给予犯罪者某些优待。

2.恤刑原则(开始于汉景帝):强调贯彻矜老恤幼的思想。

3.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正式确立于汉宣帝):是指亲属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

(二)春秋决狱——法律儒家化在司法上的体现

1.春秋决狱,是指用《春秋》等儒家经典中所体现的道德精神原则作为司法审判的根据,特别是作为决断疑难案件的重要依据;

2.春秋决狱的最重要的原则是“论心定罪”,即所谓“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例11.6】汉武帝时,有甲、乙二人争言相斗,乙以佩刀刺甲,甲之子丙慌忙以杖击乙,却误伤甲。有人认为丙“殴父也,当枭首。”董仲舒引用《春秋》事例,主张论心定罪,认为丙非律所谓殴父,不当①坐。关于此案的下列哪种评论是错误的?

A.论心定罪是儒家思想在刑事司法领域的运用

B.以《春秋》经义决狱的主张是旨在建立一种司法原则

C.论心定罪仅为一家之言,历史上不曾被采用

D.论心定罪有可能导致官吏审判案件的随意性

五、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

(一)法律形式的变化

1.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形成了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格局;

2.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正式将律、令作为定型化的法典,一经制定不再有单行法规编入。这开启了后代法典的基本形式;

3.科、格起着补充作用。

(二)重要法典(曹魏律、晋律、北齐律)

1.《曹魏律》

(1)该律共18篇;(2)将“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3)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

②【例11.7】下列关于《曹魏律》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该律有18篇 B.该律的首篇是《刑名》

C.该律正式规定八议制度 D.律学家张斐、杜预为该律作注

2.《晋律》与张、杜注律

(1)《晋律》,又称泰始律;

(2)形成20篇602条的格局,精简了法律条文;

(3)在刑名后增加法例,丰富了刑律总则的内容;

(4)内容上进一步纳礼人刑,最突出的表现即是第一次把五服制引入法典,即准五服以制罪;

(5)在《晋律》颁布的同时,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

③【例11.8】((泰始律》中的相当于近现代刑法总则的篇有哪些?

【答案】C

② 【答案】A、B、C

③ 【答案】B、C

A.具律 B.刑名 C.法例 D.名例

3.《北齐律》

(1)《北齐律>共12篇;

(2)将刑名、法例合并为名例,置于全律之首;

(3)《北齐律》最先规定重罪十条,为后来的十恶制度所继承;

(4)《北齐律》是魏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对后代封建法典影响最直接、最深远的一部法典。

(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的进一步儒家化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的进一步儒家化表现为:八议、官当、准五服以制罪和重罪十条等制度的确立。

①【例11.9】下列哪些属于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进一步儒家化的表现?

A.八议制度确立 B.官当制度确立

C.准五服以制罪制度的确立 D.重罪十条制度的确立

1.八议

八议制度源于西周的八辟之议主张;曹魏时期将八议正式入律,形成八议之制。自曹魏以后,八议遂成为历代封建法律的重要内容。

八议,是指封建贵族官僚中的八种人犯罪后,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议其所犯”后,报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以及具体情况对他们所犯罪行实行减免刑罚的制度。

八议,是指: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的故旧)、议贤(德高望重之人)、议能(统治才能出众之人)、议功(立有大功之人)、议贵(上层贵族官僚)、议勤(为国家服务勤劳且有大贡献的人)、议宾(前朝贵族及其后代)。

2.官当

官当,是指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爵折抵徒流罪的一种特权制度,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南陈律》中。

②【例11.10】下列哪些律中正式规定了官当制度?

A.晋律 B.北魏律 C.南陈律 D.北齐律

3.准五服以制罪

《晋律》首立“准五服以制罪”的制度。服制原本是古代以丧服为标志,规定亲属之间亲疏远近的一种制度。传统服制把亲属分为五等,即: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在刑罚适用上,凡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罚愈轻;以卑犯尊,处罚愈重。凡服制愈远,以尊犯卑,处罚变重;以卑犯尊,处罚变轻。

其中隐含着以下三层意思:

(1)尊长犯卑幼,处刑轻于卑幼犯尊长;

(2)在尊长犯卑幼场合,亲属关系越亲密,处罚越轻。比如,对父杀子的处罚轻于伯杀侄;

(3)在卑幼犯尊长场合,亲属关系越亲密,处罚越重。比如,对子杀父的处罚重于侄杀伯。

③【例11 .11】根据准五服以制罪原则,下面哪个情形处罚最重?

A.父杀子 B.子杀父 C.侄杀伯 D.伯杀侄 4.重罪十条

《北齐律》首创重罪十条。重罪十条不仅是十条具体的罪名,而且是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出现的,即“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重罪十条所指的十条罪名是: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重罪十条的规定日后被隋唐所采纳,定为十恶。十恶具体是指:谋反(原反逆)、谋大逆(原大逆)、谋叛(原叛、降)、恶逆(原恶逆)、不道(原不道)、大不敬(原不敬)、不孝(原不孝)、不睦、不义(原

【答案】A、B、c、D

② 【答案】B、C

③ 【答案】B

不义)、内乱(原内乱)。

①【例11.12】下列哪个是重罪十条没有,而十恶有的?

A.反逆 B.叛 C.降 D.不睦

六、隋唐时期的立法

(一)隋文帝《开皇律》

《开皇律》确立了以下两项制度:(1)十恶制度;(2)封建制五刑。

(二)唐太宗《贞观律》

1.《贞观律》的修订完成,标志着唐代基本法典即告定型,基本上确定了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

2.《贞观律》确立了加役流的刑罚制度。

②【例11.13】隋文帝的《开皇律》首次确立了以下哪些制度?

A.封建制五刑 B.加役流 C.重罪十条 D.十恶

(三)《唐律疏议》

1.制定

(1)唐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在《贞观律》的基础上,撰定《永徽律》;

(2)《律疏》以儒家经义为依据,逐条对律文进行解释和阐明律文之精义;

(3)《永徽律》与《律疏》,紧密联成一体,在元代以后并称稔《唐律疏议》。

2. 历史意义

(1)《永徽律疏》的完成,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

(2)《永徽律疏》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制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

(3)《永徽律疏》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

(4)《永徽律疏》是中国迄今为止保存下来的最早、最完整、最具社会影响力的古代封建成文法典。

③【例11.14】下来关于《唐律疏议》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唐律疏议》的称呼是元代以后出现的

B.《唐律疏议》中的《律》是《贞观律》

C.《唐律疏议》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

D.《唐律疏议》是中国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

(四)唐律的特点

1. 礼法合一;2. 科条简要、宽简适中;3. 用刑持平;4. 语言精练明确,立法技术高。

七、宋朝立法

(一)《宋刑统》

1.宋太祖建隆四年修订完成的《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封建成文法典;

2.《宋刑统》在内容上沿袭《唐律疏议》,但在律下分213门,而且律后附有唐中期以后至宋初的敕、令、格、式;

3.《宋刑统》在体例上取法于唐末《大中刑律统类》个五代《大周刑统》。

④【例11.15】下列哪一部法典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封建法典?

【答案】D。选项A的反逆,在十恶中表述为谋反;选项B的叛,在十恶中表述为谋叛;选项C的降被十恶中的谋叛所吸收;不睦是十恶新增的,重罪十条中没有。特别注意:十恶强调谋即构成十恶之一,加强了对侵犯皇权犯罪的打击范围。

② 【答案】A、D

③ 【答案】 A、C、D。《唐律疏议》中的《律》是《永徽律疏》,因此选项B不应选。

④ 【答案】D

A.《法经》 B.《曹魏律》 C.《唐律疏议》 D.《宋刑统》

(二)编敕

1.含义

(1)敕,是皇帝对特定的人和事所颁发的诏令,为一时之权制,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2)《编敕》是把众多的散敕,加以分类汇编,经皇帝批准颁行后,便具有了普遍的法律效力。

2.历史进程

(1)编赦起始于宋太祖的《建隆编赦》;

(2)宋仁宗之前,基本上律敕并行;

(3)神宗变法时宣布“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以敕”,敕达到足以破律、以敕代律的地位。神宗时设有编敕所。

①【例11.16】下列关于宋朝编敕的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

A.经过编撰的敕才具有反复适用的普遍约束力

B.编敕起始于宋太宗

C. 宋仁宗时设有“编敕所”

D. 宋神宗时,敕优于律适用

八、明、清立法

(一)《大明律》

(1)洪武元年的《大明律》,按照唐律取舍编定,依《元典章》体例按六部顺序确定;

(2)洪武六年的《大明律》仿唐律12篇体例,名例律放在最后,内容繁于唐律;

(3)洪武二十二年的《大明律》一改唐、宋旧律的传统体例,形成了以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等7篇为构架的格局。

②【例11.17】下列哪部律首次形成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等7篇为构架的格局?

A. 洪武元年律 B.洪武六年《大明律》

C. 洪武二十二年《大明律》 D.洪武三十年《大明律》

(二)《明大诰》

1. 名称

大诰的名称来源于儒家经典《尚书·大诰》。

2.效力

《明大诰》与《大明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朱元璋死后,大诰逐渐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3. 特点

(1)大诰是朱元璋乱世用重典的主要手段之一,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大诰的内容80%涉及警告、惩治贪官污吏;

②其规定的部分罪名是律典上所没有的;

③处罚也重于《大明律》,甚至适用五刑之外的刑罚。

(2)重典治吏。大多数条文专为惩治贪官污吏而制定。

(3)大诰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

③【例11.18】下列关于《明大诰》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明大诰》与《大明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B.《明大诰》在整个明朝具有法律效力

【答案】A、D。编敕开始于宋太祖,因此选项B不应选,编敕所到宋神宗时才有,因此选项C不应选。

② 【答案】C

③ 【答案】A、C、D

C.其规定的部分罪名是律典上所没有的

D.其对《大明律》规定的罪名的处罚重于《大明律》

(三)《大清律例》

1.《大清律例》在乾隆五年(公元1740年)完成。

2.《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

3.《大清律例》以《大明律》为蓝本,是中国传统封建成文法典的集大成者。

(四)例

清朝的例有条例、则例、事例和成例(也称定例)等。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条例和则例。

条例,是单行法规,是司法部门根据案件拟定的条文化的单行法规,经皇帝批准后颁布施行。乾隆五年,《大清律例》颁布以后,该法典的律文部分不再变化,但是附于该法典律文之后的条例则可以修改。乾隆十一年定制:条例5年一小修、10年一大修。在刑部之下特设律例馆,主持其事。

则例,是指由中央机构就本机构的行政事务,交由皇帝批准生效的单行法规,比如《钦定吏部则例》、《钦定户部则例》。

①【例11.19】下列哪部法典是中国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

A.《唐律疏议》 B.《宋刑统》 C.洪武三十年《大明律》 D.乾隆五年《大清律例》

(五)会典

1.明会典

明英宗正统年间开始编纂《大明会典》,至孝宗弘治年间成书,但未及颁行。其后,武宗、世宗、神宗三朝重加校刊增补,其中《正德会典》和《万历会典》曾颁行天下,并流传至今。

《明会典》模仿《唐六典》制作,以六部官制为纲,分述各行政机关职掌和事例。在每一官职之下,先载律令,次载事例。

2.清会典

清政府仿效明朝,编制会典,先后修订完成了《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光绪会典》,合称五朝会典,统称《大清会典》。

自乾隆二十七年编撰《乾隆会典》开始,《清会典》的编撰遵循“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的原则,典、例分别编撰成为固定体例。此后,《清会典》只记载经久常行之制。

②【例11.20】下列哪些会典的编撰遵循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的原则?

A.《康熙会典》 B.《雍正会典》 C.《乾隆会典》 D.《嘉庆会典》

专题十二 古代刑民

考点导读

【高频考点】

1. 区分公罪与私罪、自首免罪

2. 十恶

3. 文景帝形制改革

【命题特点】

此部分的考点,经常结合实例予以考查。

①② 【答案】D

【答案】C、D

知识点及实例

一、刑罚适用原则

(一)秦律的刑罚适用原则

秦律确立了以下原则:1.区分故意与过失;2.盗窃按赃值定罪处罚;3.共同犯罪加重处罚;4.累犯加重处罚;5.教唆犯加重处罚;6.自首减轻处罚;7.诬告反坐;8.按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

①【例12.1】在秦朝,下列哪些情形下应当加重处罚?

A.共同犯罪 B.累犯 C.教唆犯 D.诬告

【例12.2】秦始皇时期,某地有甲、乙两家相邻而居,但积怨甚深。有一天,该地发生了一起抢劫杀人案件,乙遂向官府告发系甲所为。甲遭逮捕并被定为死罪。不久案犯被捕获,始知甲无辜系被乙诬告。②依据秦律,诬告者乙应获下列哪种刑罚?

A.死刑 B.迁刑 C.城旦舂 D.笞一百

(二)唐律的刑罚适用原则

1.区分公罪与私罪原则

唐律规定:“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为公罪;“不缘公事,私自犯者”或“虽缘公事,意涉阿曲”为私罪。公罪处刑从轻,私罪处刑从重。

2.自首原则

《唐律疏议·名例》规定:“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正赃犹征如法)。其轻罪虽发,因首重罪者,免其重罪;即因问所劾之事而别言余罪者,亦如之……即自首不实及不尽者,以不实不尽之罪罪之,至死者,听减一等……其于人损伤,于物不可备偿,即事发逃亡,若越度关及奸,并私习天文者,并不在自首之例。”

自首可以免罪,但受到一系列条件的限制,根据上述引文,这些条件具体包括:

(1)犯罪未发,也就是说,必须在犯罪没有被告发之前。

(2)必须完整、实事求是,不能不尽不实。自首不尽不实的,交代完整和真实的部分,免罪;没有交代的罪行以及不真实的罪行部分,不免罪,但如果不尽不实之罪构成死罪的,可以减一等,即为流放3000里。

(3)所犯之罪不是侵害他人人身,致人伤害或者侵害他人财产且不能赔偿。

(4)犯罪后逃亡的,不成立自首。

(5)犯越度关罪、通奸或者强奸罪以及私习天文罪的,不成立自首。

(6)自首免罪,但如果有赃物的,仍应当上缴或者返还受害人。

3.化外人法律适用原则

《唐律疏议·名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即具有同一国籍的外国公民在中国犯罪的,按其本国法律处断(属人主义原则);具有不同国籍的外国公民在中国犯罪的,按中国法律处断(属地主义原则)。

③【例12.3】唐朝时,一波斯人在长安打伤突厥人,应当按照什么法律定罪处罚?

A.波斯法 B.突厥法 C.唐律 D.波斯法或突厥法

4.类推原则

《唐律·名例律》规定:“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人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即对律文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轻案;凡应加重处罚的罪案,则列举轻罪处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重案。出罪,指免去或减轻刑罚;人罪,指追究或加重刑罚。

【答案】A、B、C。诬告的处罚是反坐,即以所诬告的罪追究诬告人的刑事责任,而不是加重。

② 【答案】A

③ 【答案】C

【例12.4】《唐律疏议·名例》规定“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构成“不孝”,“殴及谋杀祖父母、①父母”构成恶逆,那么,下列关于打伤父亲的说法中哪一个是正确的?

A. 唐律没有规定,因此不属于十恶行为

B. 属于恶逆

C. 属于不孝

D. 既属于恶逆,也属于不孝

(三)元朝的法律适用原则

元代以法律维护民族间不平等。

1. 元初,根据其征服次序,将民众分为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和南人四等,四等居民的社会地位依次递减。

2. 民族间不平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科举任官,歧视汉人、南人;二是定罪量刑上,实行同罪异罚;三是司法管辖机关上,大宗正府管辖宗室和蒙古人案件,而汉人、南人案件归刑部管辖。

(四)明律的刑罚适用原则

1. 实行刑罚从重从新原则 《唐律疏议》规定:“凡犯罪未发,及已发未断而逢格改者,若改重则依旧条,轻从轻法”(从旧兼从轻原则),而《大明律.名例律》却规定:“凡律自颁降日为始,若犯在已前者,并依新律拟断。”

2.“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原则

明律“重其所重”原则主要适用于贼盗等犯罪;;明律“轻其所轻”原则适用于妨害礼教等一般性犯罪。

②【例12.5】《大明律》对刑罚适用采取什么原则?

A. 从轻原则 B. 从旧原则 C. 从新原则 D. 从旧兼从重原则

二、各朝代重要罪名

(一)秦朝的重要罪名

1. 盗、贼

“盗”是侵犯财产的犯罪;“贼”是侵犯人身的犯罪。

2.不直、纵囚、失刑

(1)不直,即“罪当重而端轻之,当轻而端重之”(重罪轻判、轻罪重判);

(2)纵囚,指“当论而端弗论,及易其狱,端令不至,论出之,是谓纵囚”(应当论罪处罚而故意不论罪,并设法减轻案情,故意使案犯达不到定罪标准而逃脱刑罚);

(3)失刑,即由于过失而造成适用法律的错误。

注意:端、是指故意。

3.见知不举

(1)《史记》载:“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

(2)见知不举,是指官吏发现犯罪而不依法举劾的行为,也属于渎职罪的一种。

4.逋事、乏徭

(1)逋事,指已经下达征发徭役命令而逃走不报到;

(2)乏徭,指在服徭役地点逃走的行为。

③【例12.6】根据秦律,下列哪些属于故意犯罪?

A.不直 B.纵囚 C.失刑 D.见知不举

【答案】B。根据《唐律疏议.名例》,殴打父亲即构成恶逆,根据“举轻以明重”原则,打伤父亲自然也构成恶逆。

② 【答案】C

③ 【答案】A、B、D

(二)唐律的重要罪名

1.十恶

(1)在《北齐律》重罪十条基础上,隋《开皇律》正式确立十恶制度。唐律沿袭。

(2)唐律中十恶的具体内容:

①谋反,“谋危社稷”,即企图危害国家或君主;

②谋大逆,“谋毁宗庙、山陵及官阙”;

③谋叛,“谋背国从伪”,指背叛本朝、投奔敌国的行为;

④恶逆,“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

⑤不道,“杀一家非死罪者三人,支解人,造畜蛊毒、厌魅”;

⑥大不敬,“盗大祀神御之物、乘舆服御物;盗及伪造御宝,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若造御膳,误犯食禁;御幸舟船,误不牢固;指斥乘舆,情理切害及对捍制使,无人臣之礼”(盗窃皇族祭祀物品或其他御用物品);

⑦不孝,“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供养有阙,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

⑧不睦,“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殴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谋杀、贩卖亲属);

⑨不义,“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现授业师,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

⑩内乱,“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乱伦行为)。

①【例12.7】“闻夫丧,匿不举哀”的行为属于“十恶”中的哪一恶?

A.恶逆 B.不孝 C.不义 D.不睦

(3)十恶制度所包含的具体犯罪大致分为两大类:①侵犯皇权与特权的犯罪;②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

(4)十恶所包含的具体犯罪,在分则各篇中处罚相当重;同时,唐律明确规定犯十恶者,不享有议、请、减、赎、官当等减刑特权,而且“常赦所不原”。

2.六杀

唐律对于杀人罪区分为六种情况:(1)谋杀(预谋杀人);(2)故杀(非因争斗,无事而杀);(3)斗杀(原无杀心,因相殴而杀人);(4)误杀(斗殴中错杀旁人);(5)戏杀(相互嬉戏中因行为不当而致人死亡);(6)过失杀(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而置人于死者)。

【提醒注意】

1.故杀:临时起意的故意杀人。北魏时已出现故杀,《唐律》规定:非因争斗,无事而杀。清代解释为临时起意的故意杀人。

2.谋杀:战国已出现谋杀概念,西晋时出现对谋杀较为确定的解释,张斐解释,二人以上事先预谋的故意杀人。《唐律疏议》及以后法典认为,谋杀为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但单独一人也可称为谋杀罪的主体。清代谋杀概念定型,即有预谋的故意杀人。

3.区分单独谋杀与故杀的关键,事先预谋的存在与否。

【例12.8】清乾隆律学家、名幕王又槐对谋杀和故杀的有关论述:

【答案】C

② 【答案】B。A选项,根据清乾隆律学家、名幕王又槐对谋杀和故杀的有关论述中,浦某胞弟是情急之下用木耙击中张某顶心,应认定为故杀。B选项,因谋杀则定计而行,死者猝不及防、势不能敌,结合B选项,洪某因父为赵某所杀,立志复①②

①“谋杀者,蓄念于未杀之先;故杀者,起意于殴杀之时。”②“谋杀则定计而行,死者猝不及防、势不能敌,或以金刃,或以毒药,或以他物,或驱赴水火,或伺于隐蔽处所,即时致死,并无争斗情形,方为谋杀。”③“故杀乃因斗殴、谋殴而起,或因忆及夙嫌,或因畏其报复,或虑其控官难制,或恶其无耻滋事,或恐其遗祸受害。在兄弟,或利其赀财肥己;在夫妻,或恨.其妒悍不逊。临时起意,故打重伤、多伤,伤多及致死处所而死者是也。”

据此,下列最可能被认定为谋杀者的是哪一选项?

A.张某将浦某拖倒在地,骑于身将其打伤。浦某胞弟见状,情急之下用木耙击中张某顶心,张某立时毙命

B.洪某因父为赵某所杀,立志复仇。后洪某趁赵某独自上山之机,将其杀死

C.卢某欲拉林某入伙盗窃,林某不允并声称将其送官。卢某恐其败露欲杀之,当即将林某推倒在地,撂伤其咽喉并用腰带套其脖颈,林某窒息而死

D.雇主李朱氏责骂刘某干活不勤,刘某愧忿不甘,拿起菜刀将李朱氏砍倒。刘某逃跑之际,被李朱氏4岁的外孙韩某拉住衣服并大声呼救,刘某将其推倒在地并连砍数刀,致其立时毙命

3.六赃

六赃,是指《唐律》规定的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并按犯罪数额大小处罚的犯罪,具体包括:

(1)受财枉法,是指官吏收受财物导致枉法裁判的行为;

(2)受财不枉法,是指官吏收受财物,但无枉法裁判行为;

(3)受所监临,是指官吏利用职权非法收受所辖范围内百姓或下属财物的行为。《唐律》规定有“事后受财”,即“诸有事先不许财,事过之后而受财者,事若枉,准枉法论;事不枉者,以受所监临财物论”;

(4)强盗,是指以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5)窃盗,指以隐蔽的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已有的行为;

(6)坐赃,指官吏或常人非因职权之便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官吏因事接受他人财物的即构成坐赃,同时禁止监临主守官在辖区内役使百姓,借贷财物,违者以坐赃论处。

(三)明朝奸党罪

奸党罪创设于明太祖(朱元璋)年间,其目的是为了防范臣下结党营私,紊乱朝政。

①【例12.9】奸党罪确立于哪个时期?

A.秦始皇时期 B.宋太祖时期 C.明太祖时期 D.雍正时期

三、刑罚制度

(一)奴隶制五刑

中国古代的常用刑或正刑,在其成熟时期都是五种,通称为五刑,其历史发展分为奴隶制五刑与封建制五刑两大阶段。

所谓奴隶制五刑,是指中国奴隶制时代长期存在的墨(刺字)、劓(音异,割鼻)、剕(音废,剁手足)、官(破坏生殖器官)、大辟(死刑总称)等五种常用刑。

自夏以后,商、周及春秋之际,奴隶制五刑一直被作为主体刑而广泛使用,其影响及于整个奴隶制时期和封建法制的前期。

(二)秦朝的刑罚制度

1.秦朝的刑罚种类特多,包括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和耻辱刑、财产刑、株连刑,前五种,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三种,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

2.秦朝的刑罚种类众多,但未形成完整的刑罚体系。

仇,故应认定为谋杀。C选项,根据故杀是因鼓励被害人将其告官,C选项应认定故杀。D选项,因谋杀者,蓄念于未杀之先;故杀者,起意于殴杀之时,结合D选项案情,判断刘某的行为认定故杀。

① 【答案】C

3.刑罚极为残酷,其中死刑中的具五刑是一典型。具五刑,即“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4.秦朝刑罚体现了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渡时的特色。

(三)汉初的刑制改革

1.汉文帝刑制改革

汉文帝十三年因齐国太仓令淳于公之女淳于缇萦上书而下令废肉刑。官刑在汉文帝元年就诏令废止,所以这次刑制改革未涉及。

(1)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有期徒刑附加头发剃光,脖子上戴铁圈)。

(2)劓刑改为笞刑三百。

(3)斩左趾改为笞刑五百。

(4)斩右趾改为弃市刑。 这次改革从法律上废除了肉刑,具有重大意义。但存在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之缺陷。

2.汉景帝刑制改革

(1)景帝元年下令将文帝时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

(2)景帝中元六年又下诏令:减笞三百为二百,笞二百为一百。

(3)同年,景帝又颁布《臌令》,改革刑具,规定笞杖规格,并确定行刑时不得换人制度。

(四)魏晋南北朝时期刑制改革

1.规定绞、斩等死刑制度。

2.规定流刑,将流刑作为死刑的一种宽贷措施。

3.规定鞭刑与杖刑。北魏时期开始改革以往五刑制度,增加鞭刑与杖刑,后北齐、北周相继采用。

4.废除官刑制度。北朝与南朝相继宣布废除宫刑,自此结束了使用宫刑的历史。

①【例12.10】官刑在什么时候彻底废除?

A.秦 B.汉 C.南北朝 D.清末民初

(五)隋唐时期的刑罚

1.封建制五刑

(1)封建制五刑,指笞、杖、徒、流、死五刑。

(2)封建制五刑,以劳役刑为主。

(3)封建制五刑,由隋文帝制定的《开皇律》正式确立。

2.《唐律疏议》确立的封建制五刑的具体规格

(1)死刑分为两种:绞刑与斩刑。

(2) 流刑分为流两千里、两千五百里和三千里共三等。“犯流应配者,三流俱役一年,是指以上三等流刑,均服役一年。加役流,是指流放三千里,役三年。

(3) 徒刑五等:徒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和三年。

(4)杖刑五等:杖六十、七十、八十、九十和一百。

(5)笞刑五等:笞十、二十、三十、四十和五十。

②【例12.11】下来选项中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奴隶制五刑以肉刑为主

B. 封建制五刑以劳役刑为主

C.加役流须服劳役三年

①② 【答案】C

【答案】A、B、C、D

D. 流两千里、流两千五里、流三千里均需服劳役一年

(六)宋朝的刑罚制度变化

1. 折杖法

宋太祖建隆四年创立折杖法,作为重刑(除死刑外)的代用刑:

(1)把笞刑、杖刑折为臀杖;

(2)徒刑折为脊杖,杖后释放;

(3)流刑折为脊杖,并于本地配役一年;

(4)加役流,脊杖后,就地配役三年;

(5)折杖法对反逆、强盗等重罪不予适用。

①【例12.12】下列关于宋折杖法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折杖法不适用于死刑 B.折杖法不适用谋反、谋大逆罪

C. 折杖法适用于笞、杖、徒、流罪 D. 流刑折杖后,不远流

2. 刺配刑

(1)刺配刑,源于五代时后晋天福年间的刺面之法。

(2)刺配既杖其脊,又配其人,而且刺面,是一人之身,—事之犯而兼受三刑。

(3)宋初沿用此刑的初衷是宽贷死刑。但使用后,便成为滥刑之制,复活肉刑,又没有配地远近之限,造成了恶劣影响。

②【例12.13】下列选项关于刺配刑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 源于五代的刺面 B.宋沿用

C.刺配包括了杖刑、配役、刺面三刑 D.宋开始时作为死刑的替代刑使用

3.凌迟刑

(1)凌迟,又写作陵迟,俗称千刀万剐,是用利刃碎割、残害犯人肢体,使其缓慢死亡的刑罚;

(2)凌迟刑首用于五代西辽,但属于法外刑;

(3)宋仁宗时,使用凌迟刑,神宗熙宁以后,成为常刑;

(4)南宋时,《庆元条法事类》正式将其作为法定刑的一种加以规定。《大清现行刑律》最终废除。

③【例12.14】下列关于凌迟刑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 首用于五代 B.北宋时作为常刑使用 C. 南宋时确定为法定刑 D.清末变法时废止

(七)明朝充军刑

1. 明朝在流刑之外,增加充军刑作为法定刑;

2. 所谓充军,是将犯人强制迁到边远地区充当军士。它类似于流刑,但重于流刑;

3. 充军分终生充军和永远充军两类,前者指本人充军至死;后者指本人充军至死后,由子孙后代接替继续充军,直至丁尽户绝为止。

④【例12.15】充军刑在什么朝代定为法定刑?

A.唐朝 B. 宋朝 C.明朝 D. 清朝

四、西周与宋朝婚姻制度

(一)西周时期的结婚制度

1.三大原则 西周时期,婚姻的缔结有三大原则,即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凡婚姻不合此三者即属非礼、非法。 2六礼 两周时期,“六礼”也是婚姻成立的必要形式条件。合礼、

【答案】A、B、C、D

【答案】A、B、C、D

③ 【答案】A、B、C、D

④ 【答案】C

①②

合法的婚姻必须通过“六礼”来完成:

(1)纳采,即男方请媒人携礼物到女方家提亲;

(2)问名,即在女方家长答应议婚后,男方家请媒人问明女子的生辰、名字等,并占卜予祖庙以问吉凶;

(3)纳吉,即男家卜得吉兆后通知女家,决定订婚;

(4)纳征,也称纳币,是指男家送聘礼到女家;

(5)请期,是指男家择吉日为婚期,并商请女家同意;

(6)亲迎,是新郎到女家迎娶。

①【例12.16】西周时期的婚姻缔结必须符合以下哪些条件才能被宗族和社会承认?

A. 一夫一妻 B.同姓不婚 C.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D.“六礼”程序

(二)宋朝结婚制度

1.结婚年龄:“男年15,女年13以上,并听婚嫁。”违反结婚年龄规定的不准婚嫁。

2.宋律还规定禁止五服以内亲属结婚,但对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不加禁止。

3.禁止在任州、县官与部下百姓交婚,订婚在其上任之前且任后对方情愿的不在禁止范围内。即:“诸州县官人在任之日,不得与部下百姓交婚,违者虽会赦仍离之。其州上佐以上及县令,于所统属官亦同。其订婚在前,任官居后,及三辅内官门阀相当情愿者,并不在禁限。”

②【例12.17】下面关于宋朝结婚制度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遵循同姓不婚原则 B.姑表兄弟姊妹不得结婚

C.州县官不得与部下百姓结婚 D.男子年15以上才能结婚

(三)西周时期婚姻关系解除制度

西周时期解除婚姻的制度称为“七出”。

1.所谓“七出”,又称“七去”,是指: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者去;多言去;盗窃去。“七出”是男方休妻的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

2.所谓“三不去”:是指有所娶无所归(无娘家可归),不去;与更三年丧(曾为公婆守孝三年者),不去;前贫贱后富贵(嫁人时贫贱,日后变富贵),不去。“三不去”是对男方休妻权利的限制。

(四)宋朝离婚制度

1.仍然实行七出与三不去之制。

2.允许妻子在夫外出3年不归,6年不通问的条件下离婚改嫁。

3.禁止妻子随意出走、离婚,即妻擅走3年,因而改嫁者流3000里,妾减一等处刑。

4.夫亡,妻不守志者去财,即若改适,其见在部曲、奴婢、田宅不得费用。

③【例12.18】下面关予宋朝离婚制度盼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 仍然实行七出与三不去之制 B. 允许妻子在一定条件下离婚改嫁

C.禁止妻随意出走、离婚 D. 禁止夫亡妻改嫁

五、西周与宋朝的继承制度

(一)西周继承制度

西周时期,在宗法制下已经形成了嫡长子继承制,这种继承差要是王公贵族政治身份的继承,土地、财产的继承是其次。也就是说,财彦继承附属于身份继承,均采嫡长子继承制。

【答案】A、B、C、D

② 【答案】A、C、D

③ 【答案】A、B、C。在宋朝,允许妻子改嫁,只是改嫁后,不得将丈夫遗带走。

(二)宋时的继承制度

1. 除沿袭遗产兄弟均分制外,还允许在室女(未出嫁女)享受男子继承财产权的一半,同时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2. 南宋时,规定了绝户财产继承的办法:

(1)绝户,指家无男子承继。

(2)绝户立继承人有两种方式:

①凡夫亡而妻在,立继承人从妻,称“立继”;

②凡夫妻俱亡,立继承人从其尊长亲属,称“命继”。

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但在室女享有3/4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4的财产继承权;无在室女,只有出嫁女时,出嫁女享有1/3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3,另外的1/3收为国家所有。

①【例12.19】在南宋时,男子死亡,而没有留下儿子的,若其妻尚在,那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由该妻为夫立继子 B. 由夫的尊长为其立继子

C. 继子并不一定享有对所有遗产的继承权 D. 继子享有对所有遗产的继承权

六、西周与宋朝的契约制度

(一)西周的契约形式

在西周时期的契约制度中,有质剂与傅别两种契约形式:

1. 质剂是适用于买卖关系盼契约形式;

2.傅别是适用于借贷关系的契约形式。

(二)宋时的契约立法

1. 债的发生

《宋刑统》与《庆元条法事类》在买卖之债的发生上,强调双方合意性,同时维护家长的财产支配权。

2.买卖契约

宋朝买卖契约分为绝卖(一般买卖)、活卖(典卖)和赊卖(类似预付方式)三种。

3.租赁契约

宋时对房宅的租赁称为租、赁或者借;对人畜车马的租赁成为庸、雇。

4. 租佃契约

宋时由地主向国家缴纳田赋。地主与佃农签订租佃土地契约,若佃户过期不交地租,地主可于每年十月初一至次年正月三十向官府投诉,由官府代为索取。

5.典卖契约

宋时典卖又称“活卖”,即通过让渡物的使用权收取部分利益而保留回赎权的一种交易方式。

6.借贷契约

宋代法律也对借与贷作了区分。借指使用借贷,而贷为消费借贷。当时把不付息的使用借贷称为负债,把付利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 .

②【例12.20】负债在宋代法律上具有下列哪些特征?

A. 是使用借贷 B. 是消费借贷 C. 不付息 D. 付息

专题十三 古代司法

考点导读

【高频考点】

1. 大理寺与刑部

①② 【答案】A、C

【答案】A、C

2. 提刑按察司

3.会审制度

【命题特点】

司法考试特别喜欢考查相关司法机构的职能,特别是它们职能的演变。对于诉讼程序方面的考点,司法考试常结合实例。

知识点及实例

一、中央司法审判和复核机关

(一)西周

周天子是最高裁判者;中央设大司寇,负责实施法律法令,辅佐周王行使司法权;大司寇之下设小司寇,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

(二)秦汉

皇帝掌握最高审判权;延尉是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审理全国案件,其职责是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即诏狱;同时也有权审理各地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

(三)北齐

北齐时期正式设置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大理寺的建立增强了中央司法机关的审判职能,也为后世王朝健全这一机构奠定了重要基础。此时期进一步提高尚书台的地位,其中的三公曹与二千石曹执掌司法审判,同时掌囚帐。这为隋唐时期刑部尚书执掌审判复核案件提供了前提。

(四)唐大理寺、刑部

1. 大理寺

大理寺以正卿、少卿为正副长官,职掌中央司法审判权,审理中央百官犯罪及京师徒刑以上犯罪案件,另外对刑部移送的地方死刑和疑难案件有重审权。

大理寺对徒、流以上重罪的判决,须送刑部复核,死刑案件最终还须奏请皇帝批准。

①【例13.1】唐朝的大理寺负责审理以下哪些案件?

A.中央百官犯罪的案件 B.京师笞、杖案件

C.京师徒刑以上案件 D.刑部移送的死刑与疑难案件

2.刑部

刑部是中央司法行政及复核机关。唐代刑部以尚书、侍郎为正、副长官,下设刑部、都官、比部和司门四司。

刑部除负责司法行政事项外,还负责复核大理寺判决的徒、流刑以上案件,以及州县判决的徒刑以上案件,并有权受理在押犯申诉的案件。

刑部复核案件如有可疑,死刑以下案件可令原机关重审,死刑案件则移交大理寺重审。

(五)宋时刑部、大理寺与审刑院

1. 宋刑部

宋代刑部负责大理寺详断的全国死刑已决案件的复核及官员叙复、昭雪等事宜。

① 【答案】A、C、D

神宗元丰四年后,刑部分设左、右曹,左曹负责死刑案件复核,右曹负责官员犯罪案件的审核,刑部职权有所扩大。

2. 审刑院

(1)宋审刑院是太祖为加强对中央司法机茨的控制而设立的,审刑院的设立使狱讼之事,随(审刑院)官吏决劾,使大理寺降为慎刑机关,不复听讯,但掌断天下奏狱,送审刑院详讫,同署以上于朝。

(2)地方出报案件必先送审刑院备案,后移送大理寺、刑部复审,再经审刑院详议,最后交由皇帝裁决。

(3)审刑院制度虽有助于司法集权于中央,但也加剧了审判的复杂化,降低了审判效率。

(4)神宗时裁撤审刑院,恢复刑部与大理寺的原有职能。

①【例13.2】下列有关宋朝司法制度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 宋沿唐制,在中央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分掌中央司法审判职权

B. 宋代神宗后,刑部分设左、右曹,右曹负责死刑案件复核,左曹负责官吏犯罪案件的审核

C. 宋初审刑院制度使大理寺降为慎刑机关

D. 宋初审刑院制度虽有助于司法集权于中央,但也加剧了审判的复杂化

(六)清刑部与大理寺

清承明制。

1.刑部

负责以下事务:

(1)审理中央百官犯罪案件;

(2)审核地方上报的重案,死刑应交大理寺复核;

(3)审理发生在京师的徒刑以上案件;

(4)处理地方上诉案及负责秋审事宜;

(5)主持司法行政与律例修订事宜。

2. 大理寺

(1)清朝的大理寺是负责案件复核的慎刑机构。

(2)大理寺的主要职责是复核死刑案件,平反冤狱,同时参与秋审、热审等会审;如发现刑部定罪量刑有误,可提出封驳。

二、监察机关

(一)秦汉监察机关

1. 秦

秦代开创了中国监察制度的先河。御史原是君主左右的文书官员,秦代发展成为中央监察机关——御史台。

秦在中央设有御史大夫、御史中丞,在地方设有监察御史。

2.汉

西汉初年,中央监察权由御史大夫执掌。

西汉末年建设御史台为中央监察机关,其长官为御史中丞,东汉延续此制。

汉武帝时,设司隶校尉,负责监察京师以及邻近各郡。

汉武帝时,把全国划分为13州,每洲派一人(即刺史),负责地方监察。

②【例13.3】下列哪些朝代的最高监察官是御史大夫?

A.秦朝 B. 西汉 C. 东汉 D. 西晋

①② 【答案】A、C、D

【答案】A、B

(二)魏晋南北朝监察机关

1. 御史台权力增强,晋以御史中丞为台主,权能极广,受命于皇帝,有权纠举一切不法行为。

2. 晋又设治书侍御史,负责纠举审判官吏的不法行为。

(三)唐御史台

1. 御史台是中央监察机构,其正副长官分别为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

2.御史台有权监督大理寺、刑部的审判工作,同时有权参与疑难案件的审判,并受理行政案件。

3.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和察院:

(1)台院设侍御史6人,台院执掌纠弹中央百官,参与大理寺的审判和审理皇帝交办的重大案件;侍御史一般由皇帝直接指派,或由宰相与御史大夫商定,由吏部选任。

(2)殿院设殿中侍御史6人,执掌纠察百官在宫殿中违反朝仪的失礼行为,并巡视京城以及其他朝会等。

①【例13.4】在唐朝,执掌纠弹中央百官的机构是下列哪个?

A.大理寺 B.御史台的台院 C.御史台的察院 D.御史台的殿院

(3)察院设监察御史15人,执掌纠察州县地方官吏的违法行为。唐以道为监察区,全国共分为10道(后增为15道),每道设一监察御史,称为巡按使。

(四)明都察院

1.明朝把御史台改称都察院,与刑部、大理寺,一并通称三法司。

2.明都察院负责纠举弹劾全国官吏的违法犯罪,并且参与重大疑难案件的审判工作。

3.明代按省把全国划分为13道,设监察御史,直属都察院,分掌地方监察工作。

②【例13.5】下列对明代都察院司法执掌的表述,不正确的是哪项?

A.复核或审理直隶及各省职官犯罪案件 B.复核或审理京师职官犯罪案件

C.对职官犯罪、民人案件奏皇帝裁决 D.复核或审理直隶及各省斩、绞监候案件

(五)清都察院

清都察院负责:

1.督察百官风纪,纠弹不法行为。

2.负责监督刑部、大理寺之责,如刑部、大理寺发生严重错误,可提出纠弹。

3.参与重大案件的会审。

三、地方司法审判机关

(一)宋提点刑狱司

1.从宋太宗时期开始,在州县之上设立提点刑狱司,作为中央在地方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

2.提刑司负责定期巡视州县,监督审判,详录囚徒。

3.提刑司有权对地方官吏的审判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违法行为轻微者,可以立即处断;违法行为严重者,则上报皇帝裁决。

③【例13.6】在什么时期在州县之上设立提点刑狱司,专职监督审判,详录囚徒?

A.唐太宗 B.宋太祖 C.宋太宗 D.明太祖

【答案】B

② 【答案】C。明代都察院主要是纠察百司,会审及审理官吏犯罪案件。设有十三道监察御史。都察院司法执掌的重要方面就是复核或审理直隶、各省及京师职官犯罪案件以及复核或审理直隶、各省及京师斩绞监候案件。A、B、D选项均正确。都察院奉旨监察御史巡按直隶、各省地方,对职官犯罪奏闻皇帝裁决,民人案件或亲审或交两司审理,“大事奏裁,小事立断”。C选项错误。

③ 【答案】C

(二)明地方司法机关

明朝地方分为省、府、县(州)三级。

1.省设提刑按察司,长官为按察使,有权审结徒刑案件,流刑以上案件则报送中央批准执行。

2.府一级本身没有任何案件的审结权,只是承上启下,复审州县上报案件。

3.州县有权审结笞、杖案件。

①【例13.7】在明朝,省按察使审结下列哪些案件?

A.笞杖案件 B.徒刑案件 C.军流案件 D.死刑案件

(三)清地方司法机关

清代地方司法机关,由低到高分为州县、府、省按察司、督抚4级。

注意:明朝没有督抚这一级(明朝在省一级,只有各自独立的提刑按察使、承宣布政使和都指挥使,而没有总揽一省的巡抚或数省的总督)。

1.州县

州县为第一审级,有权决定笞、杖刑,徒以上案件上报。有关田土、户婚、斗殴诸般“细故”,均由州县自理。命盗重案,州县初审后,应将人犯并案卷一并解赴上级机关审理。

2.府

府为第二审级,负责复审州县上报的刑事案件,提出拟罪意见,上报省按察司。

3.省按察司

省按察司为第三审级,负责复审各地方上报之徒刑以上案件,并审理军流、死刑案件,对于审供无异者,上报督抚。如发现上报案件有疑漏,则可驳回重审,或改发其他州县、府更审。

4.督抚(总督或巡抚)

督抚为第四审级,有权批复徒刑案件,复核军流案件,复审死刑案件。如无异议,徒刑案件可以结案,军流以上案件咨报刑部。

②【例13.8】在清朝,下列哪些官员只有复审权,而无相应案件的定案权?

A.知县 B.知府 C.按察使 D.总督

四、诉讼程序

(一)西周

1.区分狱与讼

西周时期,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已有区分。凡民事案件,一般称为讼,刑事案件则称为狱。

2.五听

五听制度是西周时期审理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其具体内容是: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即从人的说话、面部表情、气息、听觉及目光反映等方面观察是否有理亏心虚的表现。

3.三刺

三刺制度是西周时期的司法程序之一。凡重大疑难案件,要经过三刺程序,即“一日讯群臣,二日讯群吏,三日讯万民”。也就是凡重大疑难案件,应首先交给群臣来讨论,不能解决的,再交给官吏们来讨论,还不能决定的,最后交给国人商讨决定。

(二)秦律之公室告、非公室告

1.秦法律鼓励告奸,但禁止子告父母,臣妾告主、禁止非公室告。

2.贼杀伤、盗他人为公室告,百姓必须告发。

【答案】B。C选项的军流案件,指充军案件和流刑案件,该类案件在明朝须由刑部复审、大理寺复核后才可结案。D选项的死刑案件,除经过军流案件同样的程序外,最终还须报皇帝批准。

② 【答案】B、C。知县可以决笞、杖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总督可以审结徒刑案件。

3.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是非公室告。

4.非公室告不得告发,官府也不得受理;子女强行告发的,应受处罚。

①【例13.9】下列哪些行为,在秦朝属于必须告发的公室告?

A.贼杀伤他人 B.盗他人 C.子盗父母 D.父母擅杀子女

(三)汉秋冬行刑制

1.汉秋冬行刑制度包括两个方面:

(1)除谋反、谋大逆决不待时外,死刑执行的时间一般要在立秋之后冬至之前进行;

(2)立秋之前,冬至之后一般也不判决死刑。

2.该制度的主要根据是阴阳五行说及天人感应说。

3.秋冬行刑制度客观上为录囚制度提供了时间条件。

4.明、清秋朝审也源于此。

(四)南北朝时的死刑复奏制度

1.死刑复奏制,是指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决的制度。

2.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

3.死刑复奏制度的确立,一方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传统的慎刑精神。

4.死刑复奏制度为隋唐时期的死刑三复奏、五复奏制度打下了基础。

②【13.10】下列关于古代死刑制度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 死刑秋冬行刑在汉朝确立

B. 死刑复奏制在北朝确立

C. 汉以后,宫刑作为死刑的替代刑沿用到魏晋南北朝时期

D. 清将死刑执行分为立决和监候两类

(五)唐朝

1. 保辜

所谓保辜制度,是指无论何种伤害,都要根据受害人的受害程度确定10日至50日的“辜限”,期限之内,责令被告为伤者治疗,若受害人在“辜限”内死亡,则加害人要负杀人罪责;如在限外或虽在限内,因他故死亡者,则只以伤害罪论处。

2. 刑讯

(1)拷讯不能任意采取,必须是“反复参验,犹未能决”的案件。

(2)拷讯时只能用常刑,次数不得超过3次,每次拷讯间隔时间为20天,总数不得超过200,杖罪以下,不得超过所犯之数。

(3)经过法定拷讯程序后,如果当事人仍不供认,取保释放。

(4)对享有议、请、减等法律特权的犯人,70岁以上、15岁以下的人,以及孕妇、残废人,不得拷讯。对此,采用3人以上为证,实行众证定罪。

③【例13.11】根据《唐律疏议》的规定,下列哪些人不得拷讯?

A.享有议、请、减等法律特权的人 B.70岁以上 C.15岁以下的人 D. 孕妇

3.法官回避

《唐六典》规定了法官规避制度,即“鞠狱,官与被鞠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

④【例13.12】下列哪部法典首次规定了审判官的回避制度?

【答案】A、B

【答案】A、B、C、D

③ 【答案】A、B、C、D

④ 【答案】C

①②

A.《法经》 B.《永徽律》 C.《唐六典》 D.《宋刑统》

(六)宋朝

1. 翻异别勘

(1)翻异别勘,是指犯人否认其口供,且所翻情节,实碍重罪时,案件则改由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机关审理;

(2)若改换法官审理,称为“别推”(差官别推);

(3)若改换司法机关审理,称为“别移”(移司别推)。

【例13.13】在宋朝,犯人否认其口供,且所翻情节,实碍重罪时,案件则改由另一法官审理,称为①什么?

A. 别推 B. 别移 C. 另审 D. 移审

2.《洗冤集录》等世界最早的法医学著作出现于南宋。

(七)明朝

1.管辖制度

(1)明朝在案件管辖上,规定原告就被告、轻囚就重囚、少囚就多囚、后发就先发的原则。

(2)明朝实行军民分诉分辖制:

①凡军官、军人有犯,与民不相干者,一律“从本管军职衙门自行追问”;

②“在外军民词讼”有涉“叛逆机密重事”者,可允许镇守总兵参将守备等官受理;

③若军案与民相干者,由管军衙门与当地官府“一体约问”,即会同审理。

②【例13.14】在明朝,因口角军人打伤民众的案件,应当如何审理?

A. 由管军衙门审理 B. 由当地宦府审理

C. 由管军衙门或者当地官府审理 D. 由管军衙门与当地官府会同审理

2.廷杖制度

(1)廷杖,是由皇帝下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在朝堂之上杖责大臣的制度。

(2)明太祖朱元璋首用。

③【例13.15】下列哪些制度由明太祖时期首创或首用?

A.锦衣卫干预司法 B.实施廷杖 C.确立律典的七篇体例 D. 规定奸党罪

3.厂、卫制度

(1)锦衣卫

①明太祖始令锦衣卫负责刑狱与缉察逮捕。

②锦衣卫下设南、北镇抚司,其中北镇抚司专理诏狱,按旨行事,并设法庭、监狱,管辖“不轨、妖言、人命、强盗重事”。南镇抚司主掌本卫军匠纪律。

③太祖后期曾加废止,但成祖很快恢复。

(2)东厂

明成祖建立宦官特务机构——东厂,专司“缉访谋逆,大奸恶”,其权超过锦衣卫。

(3)西厂、内行厂

明宪宗时建立西厂,明武宗时又设立内行厂。内行厂权力又在东、西厂之上。

(4)厂、卫干预司法特点

①奉旨行事,厂卫作出的判决,三司无权更改,有时还得执行。

②非法逮捕、行刑,不受法律约束。

五、会审制度

【答案】A

② 【答案】D

③ 【答案】A、B、C、D

(一)唐代会审制度

1. 三司推事

唐代中央和地方发生重大案件时,由大理寺卿、刑部侍郎和御史中丞会同审判,称为三司推事。

2. 三司使

对于地方上的大案,如不便解送中央审理,则派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为三司使,前往审理。

3.都堂集议制

都堂集议制,指每逢发生重大死刑案件,皇帝下令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议之的制度。

①【例13.16】在唐朝,负责审理中央或地方重大案件的三司推事包括以下哪些官员?

A.刑部尚书 B.刑部侍郎 C.御史大夫 D. 御史中丞

(二)明会审制度

1.九卿圆审

凡是地方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罪犯经过二审后仍不服判决者,则由六部(吏、户、礼、兵、刑、工)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使九卿联合审判,最后报奏皇帝裁决。

2. 朝审

(1)朝审是朝廷官员会审在押重囚的司法制度。

(2)开始于明英宗天顺三年。

(3)英宗命每年霜降之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在吏部(或户部)尚书主持下会审重囚。

3.大审

(1)开始于明宪宗成化年间;

(2)大审由司礼监主持。

②【例13.17】下列哪些发生在明宪宗时期?

A. 朝审制度开始 B. 大审制度开始 C. 设立西厂 D. 设立内行厂

(三)清会审制度

1. 九卿会审

凡全国性重大案件,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都御史、通政司通政使等九个重要官员组成会审机构会同审理,并将审理结果报请皇帝裁决。

九卿会审是从明代的九卿圆审发展而来的。

③【例13.18】在清朝,下列哪些官员参与九卿会审?

A.工部尚书 B.通政使 C.大理寺卿 D.刑部侍郎

2.秋审、朝审

秋审、朝审是清朝的死刑复审制度。

(1)秋审

秋审审理的对象是全国各地方上报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

秋审每年秋八月在天安门金水桥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进行。

(2)朝审

朝审,是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监候、斩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

朝审于每年霜降后十日举行。

(3)秋、朝审的处理

【答案】B、D

② 【答案】B、C

③ 【答案】A、B、C

案件经过秋审或朝审复审程序后,分四种情况处理:

①情实:指罪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死刑;

②缓决: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减为流三千里,或减发烟瘴极边充军,或再押监候办;

③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对此类案件的犯人可免予死刑,一般减为徒、流;

④留养承祀: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T单情形,合乎申请留养条袢者,按留养案奏请皇帝裁决。

①【例13.19】下列关于秋、朝审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秋审、朝,审是死刑复审制度

B.朝审审理的对象是全国地方上报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

C. 可矜的案件,一般减为徒、流

D. 除情实的案件外,其他案件一般不执行死刑

3.热审

热审,是对发生在京师的答杖刑案件进行重审的制度,于每年小满后卡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共同进行,快速决、放在监笞、杖刑案犯。因举办于热季,故称热审。①

专题十四 清末民国

考点导读

【高频考点】

1.钦定宪法大纲、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

2.大清新刑律

3. 大理院

【命题特点】

司法考试要求准确把握相关考点,避免“张冠李戴”。

知识点及实例

一、清末变法修律概况

(一)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特点

1.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

2. 在内容上,清末修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

3. 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4. 清末修律没有反映人民的要求和愿望,不具有真正的民主因素。

(二)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影响

1.清末修律标志着中华法系开始解体;

2.清末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基础;

3. 清末修律使得近、现代法律知识在中国得到一定程度的普及,促进了一部分中国人的法治观念的形成;

4. 清末修律在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

二、清末“预备立宪”

① 【答案】A、C、D。B选项说的是秋审审理的对象。

(一)“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

清末清朝政府的“预备立宪”活动主要有:

1. 1905年仿行宪政,派五大臣赴日本等国考查;设考查政治馆,后改为宪政编查馆;

2. 1906年发布预备立宪谕并进行官制改革;

3. 1908年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4. 1909年各省设谘议局,1910年中央成立资政院; 5. 1911年发布《重大信条十九条》。

(二)《钦定宪法大纲》

1.《钦定宪法太纲》是清政府于1908年颁布的宪法文件,由宪政编查馆编订,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2.《钦定宪法大纲》分为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

(1)第一部分规定保障皇权,限制议会的权力;

(2)第二部分对于每项臣民权利,均以在法律范围内作为限制语,并规定皇帝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3.《钦定宪法大纲》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

4.《钦定宪法大纲》实质在于给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披上宪法的外衣,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君主的绝对权力,体现了清朝贵族企图继续维护专制统治的意志和愿望。

①【例14.1】我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是下列哪个文件?

A.《法经》 B.《钦定宪法大纲》 C.《十九信条》 D.《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三)谘议局与资政院

1. 谘议局

(1)谘议局是清末预备立宪时期清政府设立的地方咨询机关,于1909年开始在各省设立。

(2)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实际上谘议局不可能成为真正的民意机构,只不过是在各省督抚严格控制下的附属品。

2.资政院

(1)资政院是清末预备立宪时期清政府设立的中央咨询机构。

(2)资政院在当时实际上完全是清朝皇帝直接控制的御用机关,而根本不是资产阶级性质的议会组织。

(3)资政院的一切决议,均须报请皇帝定夺,皇帝还有权谕令资政院停会或解散。

②【例14.2】关于清末预备立宪,下列哪一选项可以成立?

A. 1908年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作为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

B.《十九信条》取消了皇权至上,大大缩小了皇帝的权力,扩大了国会与内阁总理的权力

C.清末成立的资政院是中国近代第一届国家议会

D.清末各省成立了谘议局作为地方督抚的咨询机关,权限包括讨论本省兴革事宜、预决算等

(四)《十九信条》

1.《十九信条》全称是《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2.它是清政府于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后,由资政院起草的宪法性文件。

3.《十九信条》在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但它仍然强调皇权至上,对于人民的权利只字未提。

①② 【答案】B

【答案】D

三、清末修律的主要内容

(一)《大清现行刑律》

清末刑法的修订,是清政府迫于当时内外压力而变法求新,进行修律的活动。主要是为适应时变,吸收引进西方的法律形式、.法律制度。

1.《大清现行刑律》是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删改而成的。

2.《大清现行刑律》的变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改律名为刑律;

(2)取消了《大清律例》中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名称而分的六律总目,将法典各条按其性质分隶30门;

(3)关于继承、分产、婚姻、田宅、钱等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4)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如凌迟;

(5)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

3.《大清现行刑律》不是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是1910年颁行的一部过渡性法典。

①【例14.3】下列关于《大清现行刑律》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

A.是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删改而成的

B.是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C.仍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的体例编撰

D.对纯属民事性质的事项不再科刑

(二)《大清新刑律》

1.《大清新刑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2.《大清新刑律》是清政府于1911年公布的,但由于公布后不久清王朝灭亡,故并未正式施行。

3.((大清新刑律》在形式上和内容上都有比较大的改动:

(1)《大清新刑律>抛弃了以往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唯一内容,因而成为一部纯粹的专门刑法典;

(2)((大清新刑律》将整部法典分为总则与分则两部分;

(3)《大清新刑律》确立了新的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两种;

(4)《大清新刑律》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刑法制度,如罪刑法定主义原则、缓刑制度。

4.《大清新刑律》的附录《暂行章程》依然保持着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

②【例14.4】下列关于《大清新刑律》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一部纯粹的专门刑法典 B.确立了新的编撰体例

C.确立了新的刑罚体系 D.采用了新的刑法原则和制度

(三)《大清商律草案》

1. 1904年《钦定大清商律》,由商部起草后奏准颁行,是中国近代第一部商事法律。

2.修订法律馆在1908年起草了《大清商律草案》,但未正式颁行。

3.农工商部起草了《改订大清商律草案》,但也未正式颁行。

(四)《大清民律草案》

1.起草《大清民律草案》的基本思想是“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①② 【答案】A、D

【答案】A、B、C、D

2.《大清民律草案》共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其中,总则、债、物权三编由松冈正义等人仿德、日民法典草拟而成;亲属、继承二编由修订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起草。

3.《大清民律草案》并未正式颁行。

【例14.5】中国清末修订法律馆于1911年8月完成《大清民律草案》。下列有关该草案的表述哪一项①是错误的?

A.《大清民律草案》的结构顺序是: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

B.日本法学家参与了《大清民律草案》的起草工作

C.《大清民律草案》的基本思路体现了“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精神

D.《大清民律草案》经正式公布,但未及实施,清王朝即告崩溃

四、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

(一)关于司法机构的改革(四级三审制)

1.改刑部为法部,掌司法行政;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

2.地方上,改省按察使司为提法使司,掌地方司法行政及司法监督;

3.州县设初级审判厅,府(直隶州)设地方审判厅,省设高等审判厅;

4.实行检审合署制,在大理院和各级审判厅分别设总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和初级检察厅。

但这次改革并没有贯彻到基层,省以下机构基本没有变化。

(二)领事裁判权

所谓领事裁判权,是一种治外法权,指一国通过其驻外领事,对在别国领土内的本国国民,按照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领事裁判权是对所在国司法主权的侵害。

英国首先从中国获得领事裁判权。通过1843年7月22日中英《虎门条约》的附件《中英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英国正式确立了领事裁判权。其后,各列强或通过条约,或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获得了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直到抗战时期,才渐渐取消。

1.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基本内容

(1)中国人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间的民事、刑事诉讼案件,均依被告主义原则适用法律和实行司法管辖。

(2)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在中国发生的诉讼案件,由所属国领事法院或相应机关审理,中国司法官员一律不得过问。

(3)不同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一般均适用被告主义原则,由被告一方所属国的领事法院或相应机构审理,中国司法官员亦不得过问。

(4)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与非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或华人之间的争讼案件,如前者是被告,则由该国领事法院或相应机关审理,如后者是被告,则由中国管辖。

(5)各国在华法院审理案件适用其本国的法律。

2.西方列强行使在华领事裁判权的机构

为了行使领事裁判权,西方列强均在中国设置了司法审判系统。

一般而言,一审案件均由各国在华领事法院或领事法庭管辖;二审上诉案件,有些国家,如英国在中国设立了驻华高等法院管辖;有些国家,如法国,由设在越南殖民地的西贡法院管辖。至于案件终审,则都由该国的最高审判机关受理。

【例14.6】清末,甲国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乙国在中国不享有领事裁判权。 在领事裁判权制度②下,下列哪些案件仍由中国管辖?

①② 【答案】D

【答案】B、C

A.甲国公民之间在中国发生的案件 B.乙国公民之间在中国发生的案件

C.在中国,甲国公民起诉乙国公民的案件 D.在中国,乙国公民起诉甲国公民的案件

(三)观审制度

所谓观审,是指在原告是外国人的诉讼中,外国领事可以在审判时以陪审员身份列席旁听,并参与案件的审理。相反,原告是中国人的案件,中国官员无此权力。

1876年中英《烟台条约》和1880年中美《续约附款》明确了这一制度。观审制度是对原有领事裁判权的扩充。

(四)会审公廨

1858年第二次鸦片战争签订的《天津条约》规定:“两国交涉事件,彼此均须会同公平审断,以昭允当”,确立了会审原则。据此,1864年,清政府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达成协议,在上海租界内设立会审机构。1868年正式订立《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确定会审机构为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会审公廨制度正式形成。

会审公廨名义上是中国的审判机关,但实际上成为中国官员与外国领事共管的机关,甚至完全为外国领事所左右,并出现了外人不受中国之刑章,而华人反就外国之裁判的怪现象。

五、民国时期的宪法性文件

(一)《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

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的性质,在正式宪法实施以前,具有与宪法同等的效力。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最初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

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作为当时制约袁世凯的手段,其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在国家政权体制问题上,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

(2)在权力关系的规定上,扩大参议院的权力。《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参议院除了拥有立法权外,还有对总统决定重大事件的同意权和对总统、副总统的弹劾权。此外还规定,临时大总统对参议院议决事项复议时,如有2/3的参议员仍坚持原议,大总统必须公布施行。

(3)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程序性条款上,规定特别修改程序。《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约法的增删修改,须由参议院议员2/3以上或临时大总统的提议,经参议员4/5以上出席,出席议员3/4以上赞成方可进行。

①【例14.7】根据《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规定,参议院享有下列哪些职权?

A.立法权 B. 弹劾总统、副总统权

C.对总统决定重大事件的同意权 D.约法的增删修改权

(二)《天坛宪草》(1913年)

《天坛宪草》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因起草工作主要在北京天坛祈年殿进行而得名。

1.《天坛宪草》采用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确认了民主共和制度。

2.《天坛宪草》在某些问题上作了妥协和让步,所规定的总统的权力比《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有所扩大。

(1)在政权体制上,《天坛宪草》继续肯定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的责任内阁制。

(2)《天坛宪草>规定了国会对总统行使诸如解散国会、任命总理等重大权力的牵制权,并规定成立国会委员会,作为国会的常设机构,对总统行使发布紧急命令和财政紧急处分两项职权实行议决,加强对总统权力的制约。

① 【答案】A、B、C、D

(3)限制总统任期,规定总统任期为5年,只能连选连任一次。

3.《天坛宪草》因袁世凯于1914年解散国会而未正式通过。

①【例14.8】下列哪些宪法性文件规定实行内阁制?

A.《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B.《天坛宪草》 C.《袁记约法》 D.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

(三)《袁记约法》(1914年)

1.《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是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

2.《中华民国约法》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有着根本性的差别,主要表现在:

(1)《中华民国约法>完全否定和取消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所规定的责任内阁制,实行总统独裁的政治体制,并赋予总统形同封建帝王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和巨大权力;

(2)《中华民国约法》取消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的国会制,规定设立有名无实的立法院。在立法院成立前,由纯属总统咨询机关的参政院代行立法院职权,设立国务卿协助总统掌管行政。

(四)《中华民国宪法》(1923年)

1. 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又称贿选宪法。

2. 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是中国历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

3. 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规定了国权、地方制度。

②【例14.9】下列哪个宪法性文件是中国历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

A. 《十九信条》 B.《袁记约法》 C.贿选宪法 D. 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

(五)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宪法文件

1.《中华民国宪法》(1947)的基本精神与《训政时期约法》(1931年)和《五五宪草》(1936)一脉相承。

2.《中华民国宪法》(1947)碍于重庆和谈期间政协通过的宪法修改原则12条的重大影响,即实行国会制、内阁制、省自治、司法独立、保护人民权利等,不得不在具体条文上有所变动。

3.《中华民国宪法》(1947)具有以下特点:

(1)人民无权,独夫集权;

(2)政体既非国会制、内阁制,也非总统制,而是在形式上遵循孙中山先生的权能分立、五权宪法理论,即由国民大会行使政权(包括选举、罢免、创制、复决4权),由国民政府五院分别行使治权(包括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5权);

(3)罗列人民权利自由,但保障不力;

(4)保护封建剥削、加强官僚垄断经济。

专题十五 外国法制

考点导读

【高频考点】

1. 罗马法复兴

2.英国普通法与衡平法

3. 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

【命题特点】

①② 【答案】A、B

【答案】C

传统的“张冠李戴”考法。

知识点及实例

一、罗马法的重要法典

(一)《十二表法》

1.《十二表法》的篇目依次为传唤、审理、索债、家长权、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土地和房屋、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的追补及后五表的追补。

2.《十二表法》具有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优于实体法的特点。

3.《十三表法》是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它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法,并为以后罗马法的发展冀定了基础。

【例15.1】《十二表法》是罗马国家的第一部成文法。下列有关《十二表法》与《法经》的说法哪个①选项正确?

A.《十二表法》与《法经》都是封建制性质的法典

B.《十二表法》与《法经》都是以私法为主

C.《十二表法》与《法经》都具有程序法优于实体法的特点

D.《十二表法》为以后罗马法的发展奠定基础,而《法经》为以后中国法的发展奠定基础

(二)《国法大全》

1.《查士丁尼法典》是一部罗马历代皇帝的敕令大全。

2.《查士丁尼法学总论》,以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为蓝本,参照其他法学家的著作改编而成;它是阐述罗马法原理的法律简明教本,也是官方指定的私法教科书。

3.《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将历代罗马著名法学家的学说著作和法律解答分门别类地汇集、整理,进行摘录。

4.公元565年,法学家又汇集了公元535~565年查士丁尼皇帝在位期间颁布的敕令168条,称为《查士丁尼新律》。

5.以上四部法律汇编,至12世纪统称为《国法大全》或《民法大全》。

【例15.2】查士丁尼的《国法大全》的问世,标志着罗马法已经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的阶段。关于②《国法大全》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的说法正确?

A.《国法大全》都是查士丁尼皇帝在位期间成立的法典编纂委员会汇编的

B.《法学总论》,以乌尔比安的《法学阶梯》为蓝本

C.《法学汇编》,是将历代罗马皇帝颁布的敕令进行整理、审订和取舍而成

D.《查士丁尼新律》,汇编的是查士丁尼皇帝在位时所颁布的敕令

二、罗马法的分类

(一)市民法与万民法

1.这是根据罗马法的适用范围所作的分类。市民法仅适用于处理罗马市民之间的关系;万民法适用于处理罗马市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之间的关系。

2.市民法的内容包括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继承;万民法,吸收了市民法和外来法

【答案】D。《十二铜表法》是奴隶制性质的法典,故选项A错误;《法经》的主要内容为定罪量刑,故以公法为主,因此选项B错误;《法经》先是“盗”、“贼”两篇,接着是“囚”、“捕”两篇,显然是“实体在前,程序在后”,故选项C称《法经》具有程序法优先实体法的特点,错误。

② 【答案】D。查士丁尼皇帝(公元527-565年)为重建和振兴罗马帝国,成立了法典编纂委员会,进行法典编纂工作;从公元528~ 534年,先后完成了《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和《查士丁尼学说汇纂》三部法律法规汇编。而《查士丁尼新律》则是查士丁尼去世后汇编的,故选项A错误。《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是以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为蓝本,而非乌尔比安,故选项B错误。《法学汇编》汇编的是“历代罗马著名法学家的学说著作和法律解答”,故选项C错误。

的合理因素,但有所发展和突破。它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关于所有权和债权的,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等内容。

3.市民法在罗马共和国前期产生;万民法产生于罗马共和国后期。

4.市民法的渊源包括罗马议会的法律、元老院决议、裁判官告示、法学家解释;万民法的渊源主要是外事裁判官的告示。

5.查士丁尼统一了市民法与万民法。

(二)公法与私法

这是根据法律所调整的对象不同而作的划分;这是由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乌尔比安首先提出的。

(三)市民法与长官法

这是根据立法方式不同所作的分类;长官法,专指由罗马国家高级官吏发布的告示、命令等所构成的法律;最高裁判官颁布的告示构成长官法的主体,故长官法又常常被称为裁判官法;长官法的内容多为私法。

(四)人法、物法、诉讼法

这是按照权利主体、客体和私权保护为内容所作的分类,此种分类被查士丁尼《法学阶梯》沿用。

1.人法

(1)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权构成。

(2)罗马法上虽没有明确的法人概念和术语,但已有初步的法人制度。

(3)罗马婚姻制度经历了由有夫权婚姻向无夫权婚姻的演变过程。

2.物法

(1)罗马法上的物法(包括物权、继承和债三部分)较为完备,对后世资本主义民法的影响最大。

(2)在罗马法上,早期采取概括继承的原则,后来逐步确立了限定继承的原则。

(3)在罗马法上,债发生的原因主要有四:契约、私犯、准契约和准私犯。

3.诉讼法

(1)诉讼分为公诉和私诉两种:

①公诉,是对直接损害国家利益案件的审理;

②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私人利益案件的审理。私诉是保护私权的法律手段,相当于后世的民事诉讼。

(2)罗马法的发展过程中,诉讼程序先后呈现出三种不同的形态:法定诉讼、程式诉讼、特别诉讼。

①【例15.3】罗马私法可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下列关于罗马法私法的说法哪项正确?

A.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财产权和人身权三种权利构成

B.罗马法上已经有了明确的法人概念和术语,且形成较为完善的法人制度

C.在罗马法上,早期采取限定继承的原则,后来逐步确立了概括继承的原则

D.在罗马法上,私诉是保护私权的法律手段,相当于后世的民事诉讼

三、罗马法的复兴

(一)开始

罗马法的复兴开始于《学说汇纂》原稿被发现;意大利波伦亚大学最先开始对罗马法的研究。

(二)阶段

罗马法复兴经历了注释法学派和评论法学派两个发展阶段:

① 【答案】D

1.注释法学派在复兴罗马法的活动中,起了开创作用;

2.评论法学派致力于罗马法与中世纪西欧社会司法实践的结合,以改造落后的封建地方习惯法,使罗马法的研究和适用有了新的发展。

(三)意义

1.罗马法的运用,有利于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

2.形成了一个世俗的法学家阶层,为罗马法运用于实践准备了条件;

3.近代自然法学说的思想渊源是罗马法时代的自然法思想及自由人在私法关系上地位平等的原则。

(四)影响

罗马法对欧洲大陆的法律制度影响最为直接。大陆法系是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

①【例15.4】关于罗马法的下列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A.根据法律调整方法的不同,可以将罗马法分为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

B.万民法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婚姻继承

C.共和国时期元老院的决议为罗马法的重要渊源

D.罗马高级裁判官发布的告示具有法律效力

四、英国法

(一)普通法、衡平法与制定法

1.普通法

(1)普通法,指的是12世纪前后由普通法院创制并发展起来的、通行于全国的普遍适用的判例法;

(2)普通法的形成可以说是中央集权制和司法统一的直接后果;

(3)遵循先例是普通法最基本的原则;

(4)普通法最重要、影响最大的特征是程序先于权利。

2.衡平法

(1)衡平法,是指通过大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衡平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一种判例法;

(2)衡平法的诉讼程序相当简便、灵活;

(3)法官运用衡平法判案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3.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关系

(1)衡平法与普通法一样,均是判例法,都遵循先例;

(2)衡平法的存在是以普通法的存在为前提的;

(3)如果普通法与衡平法的规则发生冲突,衡平法优先,但是衡平法必须尽可能地遵循普通法规则,只有在普通法未能提供足够的救济时,衡平法才能干预普通法。

②【例15.5】下列关于英国普通法与衡平法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遵循先例是普通法最基本的原则

B.衡平法最重要的特征是程序先于权利

C.普通法程序简便、灵活

D.法官适用衡平法判案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答案】C。将罗马法划分为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是以法律的适用范围为根据,A项错误。罗马法中市民法仅适用于处理罗马市民之间的关系,万民法用于处理罗马市民与外来人及外来人之间的关系。市民法的内容包括行政管理、诉讼程序、婚姻继承。万民法吸收了市民法和外来法的合理因素,但有所发展和突破。它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关于所有权和债权的,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等内容。B项错误。共和国时期元老院是罗马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元老院的决议属于罗马法的渊源,C项正确。罗马高级行政官和最高裁判官发布的告示具有法律效力,是罗马法的重要渊源之一,D项错误。说法是不正确的。

② 【答案】A、D。选项B、C的说法与事实相反。

4.制定法

(1)制定法在英国,根据制定主体的不同,有:欧盟法、议会立法、委托立法。其中,议会立法是最重要的制定法。

(2)在英国法律体系中,制定法所占比例不如判例法。

(3)社会法、劳动法等一些法律部门几乎完全是在制定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5.制定法与判例法的关系

(1)从制定法的效力上看,制定法高于判例法,制定法可以推翻、修改或补充判例法;

(2)制定法可以对某一领域的判例法进行整理和编纂,从而将其吸纳为制定法;

(3)制定法不能脱离判例法而存在,不仅许多制定法的内容需要由判例法加以补充、完善,而且其解释也必须借助于法院的判例。

(二)英国司法制度

1.法院系统

(1)英国历史上曾长期存在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两大法院系统;19世纪后期司法改革以后,取消了两大法院系统的设置。

(2)现行的英国法院组织从层次上可分为高级法院和低级法院;从审理案件的性质上可分为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

(3)英国的高级法院包括上议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和最高法院。

(4)上议院曾经是实际上的最高法院。

(5)最高法院名为最高,却并非民、刑案件的最高审级,它包括上诉法院、高等法院和皇家刑事法院三个部分。

2.陪审制度

(1)一般认为,英国是现代陪审制的发源地。

(2)陪审团的职责是就案件的事实问题进行裁决。

(3)对陪审团的裁决一般不允许上诉;当然,如果法官认为陪审团的裁决存在重大错误时,可以加以撤销,重新组织陪审团审判。

①【例15.6】关于英国陪审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陪审制度是民主原则在英国司法中的具体体现

B.陪审团既可以就案件事实部分进行判决,又可以对法律的适用提出意见

C.陪审团的裁决一般不能上诉,但当法官认为陪审团的裁决存在重大错误时,可以撤销该陪审团,重新组织陪审团审判

D.进入现代社会以来,由于对司法效率的日益重视,陪审制度的运用逐渐受到了限制

五、美国法

(一)美国法院体制

美国有两套法院组织系统:

(1)联邦法院组织系统。前者包括联邦最高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和联邦地区法院。其中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对全国一切法院均有约束力。

(2)州法院组织系统不统一。一般来说,州的最高一级法院称为州最高法院,正式的初审法院是地区法院,基层法院是治安法院。

(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此指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审查和裁决立法和行政是否违宪的司法制度。源于1803年的马布

① 【答案】B

里诉麦迪逊案,确立的司法审查的宪法原则是:

1.宪法是最高法律,一切其他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2.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有权裁定所涉及的法律或法律的某项规定是否违反宪法;

3.经联邦最高法院裁定违宪的法律或法律规定,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三)美国法的历史地位

美国法是在批判吸收英国法的基础上建立的适合美国国情的具有美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在英美法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其体现在:

1.美国创造了对宪法产生深刻影响的近代宪政思想和制度,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奠定了资产阶级宪法的基本格局,并对整个近代时期的宪法实践发生了深刻影响;

2.创造了立法和司法的双轨制。这种体制及其运作为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协调提供了经验;

3.美国刑法率先创造了缓刑制度,并将教育观念和人道主义观念引入刑法的改革;

4.最早建立了反垄断法制。

①【例15.7】下列有关美国法何种表述错误?

A.美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奠定了资产阶级宪法的基本格局

B.美国刑法率先创造了赎刑制度

C.美国有两套法院组织系统:联邦法院、州法院

D.美国法是在批判吸收英国法的基础上建立的适合美国国情的制度

六、法国法

(一)六法体系

法国在拿破仑时期形成了六法体系:《宪法典》、《民法典》、《商法典》、《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刑事诉讼法典》。

(二)法国1789年《人权与公民权利宣告》(《人权宣言》)

1.《人权宣言》第一次明确而系统的提出了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基本原则,是建立资产阶级统治的纲领性文件。

2.《人权宣言》奠定了法国宪政制度的基础。

3.《人权宣言》是法国多部宪法的序言。

(三)法国宪法

1.法国是资产阶级国家中制宪最多的国家之一。

2.法国有代表性的宪法有:1791年宪法、1875年宪法和1946年宪法、1958年宪法。

3. 1791年宪法(君主立宪的三权分立政体;公民划分为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

4. 1875年宪法(法国历史上实施时间最长的一部宪法;确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制;由3个宪法性文件组成;责任内阁制)。

5. 1875年宪法规定的参事院既是咨议机关,又是最高行政法院。

(四)《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法典》)

1.其立法精神: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涉。

2.其四大基本原则:权利平等、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契约自由、过失责任。

3.是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民法典。

4.是大陆法系的核心和基础。

① 【答案】B

【例15.8】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世界近代法制史上的第一部民法典,是大陆法系的核心和基①础。下列关于《法国民法典》的哪些选项表述不正确?

A.该法典是一部帝国主义时期的法典

B.该法典确立公民民事权利平等的原则,这是“天赋人权”理论在民法中的体现

C.该法典的影响后来传播到美洲、非洲和亚洲广大地区

D.该法典首次全面规定了法人制度

七、德国法

(一)封建性法典

1.《萨克森法典》

(1)它是德国封建时代最著名的习惯法汇编,大约编纂于1220年。

(2)它的内容主要是关于民事、刑事问题的地方习惯法和诉讼规则,以及调整封建关系的采邑法。

2.《加洛林纳法典》

(1)该法典1532年颁布,是一部以德意志帝国名义颁布的刑法典。

(2)该法典共179条,主要包括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方面的内容。

(3)该法典被德意志多数邦国长期援用,在德国封建法的发展中具有重要影响。

(二)德国历史法学派

1.萨维尼

历史法学派的代表萨维尼反对匆忙制定民法典,其主要观点是:

(1)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产物,每个民族都有其特有的法律制度。法律应该是被发现的而不是被制定出来的。

(2)法律是分阶段发展的,最初是自然法或习惯法阶段,接着是学术法阶段,第三阶段才谈得上法典编纂。德国仍处于第二阶段,制定民法典为时尚早。

(3)法典这种法律形式本身存在局限性,任何法典都不可能涵盖全部社会生活和预知一切未来。无论编纂者如何努力,法典都会留有空白与遗漏。他认为《法国民法典》没有任何创新,只是已有法律的编纂。

2.日耳曼法学派和潘德克顿法学派

19世纪中后期,制定统一民法典已是大势所趋。围绕民法典的制定,历史法学派内部出现了日耳曼法学派(认为日耳曼习惯法是德意志民族精神的体现)和潘德克顿法学派(强调罗马法是德国历史上最重要的法律渊源)的争鸣。

潘德克顿法学派按照罗马法《学说汇纂》阐发的民法五编制体例,为德国民法典所最终采用。

【提醒注意】

(1)德国民法典制定前近一个世纪的有关德国民法典的法学争论使德国民法学研究日益深入,理论更加成熟,也使德国民法典具有较高的科学性和学理性。

(2)这场争论的实质是以何种法律学说作为编纂德国民法典的指导思想。

(3)历史法学派在是否制定德国民法典的法学争论中一度占据上风。该学派关于法律本质、法典化社会条件等问题的观念,对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及技术风格有重要影响。

① 【答案】A、D

【例15.9】下列有关德国法的表述哪些选项正确?

A.《加洛林纳法典》的内容主要是关于民事、刑事问题的地方习惯法和诉讼规则,以及调整封建关系的采邑法

B.历史法学派的代表萨维尼反对匆忙制定民法典

C.日耳曼法学派的思想构成《德国民法典》的理论基础

D.德国民法典制定前近一个世纪的有关德国民法典的法学争论使德国民法学研究日益深入,理论更加成熟

(三)《德国民法典》

1.所处时代

《德国民法典》是自由资奉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制定的法典;而《法国民法典>是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制定的法典。

2.特点及历史地位

(1)《德国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样都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编纂而成的。

(2)((德国民法典》在资产阶级民法史上第一次全面规定法人制度。

(3)《(德国民法典》保留了浓厚的封建残余。

(4)((德国民法典》在立法技术上,逻辑体系严密、概念科学、用语精确。

(5)《德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世界出现的最有影响力的民法典之一,它的出现使大陆法系划分为法国支系和德国支系。

②【例15.10】下列有关《德国民法典》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

A.该法典保留了浓厚的封建残余,比如以大量篇幅对容克贵族土地方面的权利加以特别保护

B.该法典较全面地规定了法人制度

C.该法典的颁布对统一德国法制作用巨大,并成为德国民法发展的基础

D.该法典基本上是在日耳曼法的基础上形成的

(四)德国法西斯法制

希特勒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令,将国家政治生活全面纳入战时轨道:

1.宪政方面

颁布了《消除人民和国家痛苦法》、《保护德意志人民紧急条例》、《禁止组织新党法》、《德国改造法》等一系列法西斯法令,废除了资产阶级议会民主制和联邦制,维护希特勒个人独裁和纳粹一党专政。

2.民事方面

颁布了《卡特尔变更法》、《强制卡特尔法》等法令加强对垄断组织的扶持,强化垄断资产阶级对国家政治生活的控制,并且颁布了《世袭农地法》、《德意志血统及名誉保护法》等单行法律,推行种族歧视和种族灭绝政策,巩固法西斯政权的统治基础。

3.刑事方面

原先法律中的民主原则被彻底抛弃,代之以种族主义和恐怖主义原则。

八、日本法

(一)日本宪法

1.“明治宪法”,即《大日本帝国宪法》,1889年2月11日正式颁布,带有明显封建性和军事性。日本宪法的特点:

(1)基于君主主权思想,是“钦定”宪法;

【答案】B、D

② 【答案】D。《德国民法典》继受了罗马法,当然也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较多固有的日耳曼法因素;但不管怎么说,罗马法是《德国民法典>的基础,因此D选项错误。

①①

(2)深受德国宪法的影响(46条抄自普鲁士宪法,3条独创);

(3)带有“大纲目”性质,对一些问题没有作出明显规定;

(4)对公民自由权利的规定范围狭窄,随时可加以限制;

(5)君主立宪政体,却赋予天皇至高无上的权威一用议会民主外衣,掩盖天皇专制。

2.“和平宪法”,1947年5月3日正式实施;具有以下特点:

(1)天皇成了象征性国家元首;

(2)三权分立,责任内阁制;

(3)放弃战争,仅保留自卫权;

(4)扩大国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二)日本的司法制度

1.法院组织。

1871年成立司法省,地方则由地方行政官兼任司法官。1875年制定《大审院各级法院职制章程》,规定大审院为全国最高司法机关,下设上等法院、巡回 法院、府县法院,废除了地方官兼任司法官的制度,初步实现了司法与行政的分离。

明治宪法颁行后,按法国和德国的模式建立了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个系统,并于1890年颁布了《裁判所构成法》和《行政裁判法》。《裁判所构成法》参照德国法院组织体系制定而成,规定全国设区法院、地方法院、控诉院、大审院,实行四级三审制。《行政裁判法》规定了行政法院组织以及行政诉讼原则和制度。在东京设立行政法院,只负责审理依法律、敕令及有关行政裁判文件所规定的行政违法案件。

2.诉讼制度。

1890年日本政府参照德国刑事诉讼法,制定《刑事诉讼法典》。日本第一部《民事诉讼法典》是由日本政府在德国人铁肖指导下,于1890年4月公布。

善良是女人最好的修养,做一个善良的女人,在别人遇到困难时伸出援助之手,遭遇挫折时给予微笑和鼓励,懂得为他人着想,懂得谦让感恩。

善良的女人最美丽,似早春飞上枝头的一抹嫣红惹人怜爱,似山涧清冽的泉水清爽宜人,似冬日里的阳光温暖明媚。

做一朵优雅女人花,每天漾一抹浅浅的微笑。

对帮助自己的人,报以感激的微笑;对需要帮助的人,给予友善的微笑,一个浅浅的微笑,说不定便会点亮别人的生活。微笑是一种魅力,更是一种优雅。

做一朵优雅女人花,以一朵花的姿态优雅地行走在尘世间,似玉簪花般恬静,似百合花般素雅,似波斯菊般坚强,在薄如蝉翼的时光里静静绽放,轻轻摇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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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万国司法考试专题讲座-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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