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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教育进校园讲座讲稿

发布时间:2023-06-08 作者:admin 来源:讲座
法制教育进校园讲座讲稿
各位领导、老师、同学们,大家好!今天我非常高兴能够与大家进行法制研究交流。在这里,我想和大家一起探讨三个问题:刑法的几个问题、青少年远离毒品的问题以及网络安全的问题。通过研究法律知识,我们可以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明白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并且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知道拿起法律武器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首先,让我们来探讨刑法的几个问题。我要给大家讲一个案例,三位中学生放假时在同学家的四楼的窗前玩耍、打闹,甲失手将乙推出窗外,从四楼摔下。在这里我给同学们出三个思考题:第一步应该怎么做?甲失手致伤乙,算不算犯罪?如果甲构成犯罪,犯什么罪?
首先,我们应该拨打急救电话,治疗伤者,同时报警。如果鉴定部门确定为重伤,且甲的年龄已满16周岁,这样甲的这种行为构成犯罪,违反了《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235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乙因此死亡,则甲违反了《刑法》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案例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受害人的伤势,如果是轻伤,则是自诉案件,也是适用刑法。再次就要考虑的是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
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同时,《刑法》第14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在这个案件中,如果学生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犯罪。因为他是过失伤害,而不是故意伤害,但是学生甲的监护人,家长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年龄不是实施犯罪行为的唯一标准。即使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国家法律仍然会采取惩罚措施,如治安处罚、送劳动教养等。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养成不良惯、忽视研究和规章制度,最终会酿成大错。
有些同学脾气暴躁,遇到不如意的事情就动用武力,这是很危险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会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如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后果更为严重,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即使只是轻微伤,也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接受治安处罚。
寻衅滋事罪是指为逞强争霸、发泄不满情绪、获取精神上的满足等动机而采取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随意殴打他人、追逐、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
所起哄闹事等。这些行为会破坏社会秩序,被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事处罚。
校园犯罪中常见的一种是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是指利用暴力、威胁等手段,迫使他人交出财物或权益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者,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者,可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何应对犯罪行为的侵害呢?首先,我们要在平时树立自我防卫的意识。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个人及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若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则应负刑事责任,但可减轻或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通过平时的法律研究,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只有明白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才能避免自己做出违法犯罪的行为,也有可能制止他人的违法行为。
同时,同学们要增强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勇气。侵害校园的犯罪行为屡禁不绝,一个重要原因是受害同学们没有团结起来,缺少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勇气。
其次,提高自我防卫能力的方法有以下几点:一是注意门窗安全,随时关好宿舍门,妥善保管财物;二是及时报告,一旦自己或同学遭遇不法分子侵害,或发现同学有不良动向,应及时向学校老师或政教处报告,让老师介入处理;三是外出要请假,夜行要结伴,让同学老师知道去向,或遇到问题有照应,防止犯罪分子袭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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