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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震减灾法知识讲座

发布时间:2023-06-08 作者:admin 来源:讲座
防震减灾法知识讲座
第一讲 防震减灾法的立法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以下称防震减灾法)已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防震减灾法的制定为我国防震减灾领域中各项工作和活动的法制化提供了法律依据,是依法治国、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举措。制定防震减灾法的直接目的是为了使防震减灾领域中的各项工作和活动规范化和制度化,保证防震减灾工作和活动“有法可依”;其根本目的是通过依法调整防震减灾领域中的各种社会关系,进一步推动我国防震减灾事业的不断发展,实现防震减灾的社会功能。
  一、制定防震减灾法保证了我国防震减灾领域有法可依制定防震减灾法,既是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要求,也是我国防震减灾领域几十年工作经验的总结。实践证明,不制定防震减灾法,就不可能理顺防震减灾领域中的各种社会关系,尤其是无法明确政府部门和公民在防震减灾领域中各自所应当承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彼此之间的关系,就不能从根本上改变由政府统包统揽的传统防震减灾的框架和思路,也就不能很好地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防震减灾工作和从事防震减灾活动新特点的需要。从国际上来看,一些多地震的发达国家早就对防震减灾进行了专门的立法,都有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有关政府部门依法进行防震减灾,责任明确。例如,1977年美国国会就通过了《地震灾害减轻法》,1978年日本国会通过了《日本大地震对策特别措施法》等等。
  在我国,虽然1988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地震局发布了《发布地震预报的规定》,1994年和1995年国务院先后制定了《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和《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但就总体状况而言,防震减灾法制建设还是一个薄弱环节,仅有的几个法规根本不能满足防震减灾社会实践对法制建设提出的要求。由于防震减灾工作和活动中的一些基本的法律关系不明确,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防震减灾工作和活动的开展。防震减灾法确立了防震减灾领域中的基本法律关系,尤其是对政府部门在防震减灾领域中的工作职责以及公民在防震减灾活动中应尽的法律义务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保证了防震减灾工作和活动的各个方面都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防震减灾法的出台还解决了法规、规章在调整防震减灾领域中社会关系时产生的一些矛盾和不一致,保证了防震减灾领域法制建设的统一性,奠定了防震减灾法制化的基础。
  二、制定防震减灾法有助于实现防震减灾的社会功能
  防震减灾涉及到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地震救灾与重建四个环节的各项工作和活动。防震减灾法通过对防震减灾四个环节各个方面的工作和活动基本法律制度的确定,使得防震减灾的社会功能得到了法律的承认,并成为推动政
府和全社会认真搞好防震减灾工作和活动的法律保障。例如,防震减灾法确认了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是从法律上肯定了预防工作在减轻地震灾害给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损失方面的重要作用;再如,防震减灾法规定国家对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从事地震工作的专业人员必须按照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地震预测意见,不得擅自向社会扩散,这样的规定就是通过法律手段来防止传播地震谣言和避免不负责任地向社会传播地震预测意见可能给人民生命和财产所造成的巨大损失。所以,防震减灾法通过法律手段保证了防震减灾社会功能的有效实现。防震减灾法第1 条明确规定,“为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法”。可以说该条规定是防震减灾法在实现防震减灾社会功能方面作用的准确表述,是制定防震减灾法的根本目
第二讲 防震减灾法的调整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2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等(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法”。该条规定明确地指出了防震减灾法的调整对象。防震减灾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一部法律,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只是一定社会生活领域中发生的社会关系,而不是所有社会生活领域中的社会关系。防震减灾法第2条明确了防震减灾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 即是在防震减灾四个环节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是由于开展防震减灾工作和从事防震减灾活动引起的。
  防震减灾是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的简称,是对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等活动的概括。其中,政府部门在防震减灾活动中履行自身工作职责的行为是防震减灾活动的重要内容。经过几十年的实践,我国的防震减灾工作逐渐形成了符合我国国情和适合地震灾害特点的工作内容和思路,已经从单纯采取震后救灾的消极被动状态转变为综合开展震前、震时和震后主动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的多项活动。防震减灾的四个环节是相互补充、相辅相成,构成了我国防震减灾的基本特色。
  地震监测预报包括预测未来地震发生的科学技术工作和向社会发布地震预报的法律程序。
就科学技术的内容而言,是指为获取与地震发生有关的信息而开展的对地震活动与地震前兆的信息检测、传递、处理和分析,以及在此基础上进行的地震危险区的确定和对未来可能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和震级的预测。地震预报的发布应按国务院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地震监测预报是综合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的基础环节,它为其他环节提供地震危险性的背景和三要素信息,以便采取各种针对性的防御措施。成功的地震预报将可以大大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维护社会安定起着重要的作用。
  地震灾害预防是指震前所做的防御性工作,包括工程性防御措施和非工程性防御措施。工程性防御措施主要是指根据地震区划和经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对建设工程采取的抗震设防措施。包括对新建工程按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抗震设计进行施工;以及对已经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所采取的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非工程性防御措施主要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社会组织采取的工程性防御措施之外的依法减灾活动,包括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制定防震减灾规划,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培训、演习、科研以及推进地震灾害保险,救灾资金和物资储备等工作。做好地震灾害预防工作对增加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和提高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地震应急是指为应付突发性地震事件而采取的震前应急准备、临震应急防范和震后应急救援等应急反应行动。制定地震应急预案,落实保障条件是做好地震应急的关键。高效有序的地震应急行动对减少和避免人员伤亡、防止灾害扩大、尽快恢复社会秩序是至关重要的。震后救灾与重建是指紧接地震应急之后的全面救灾行动和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活动。防震减灾是涉及全社会的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等活动过程,必须遵守防震减灾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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