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村法律知识讲座讲稿农村法律知识宣讲范文
农村法律知识讲座讲稿一
一、农村土地法律制度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
1、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承包方式的规定是:“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2、农村土地承包期限:耕地为30年,草地30至50年,林地为30至70年.
3、土地承包的原则:一是按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二是民主协商,公平合理;三是承包方案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四是承包程序合法.
4、农村土地承包的合法程序是:(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3)依法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4)的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5)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承包方案.
5、下面结合相关事例谈谈土地承包合同问题.
(1)例:土地承包人去世后,农村户口家属可以继承他的承包权吗?村委会有权收回土地吗?
答案:承包人过世的,应判断他所在的承包合同内其他人员是否在世,如果都不在世了,属于全户消亡,发包方有权收回承包地.如果承包合同内还有其他成员,那么这份合同依然有效,发包方不能收回承包地.(如果该家属和土地承包人是同一户口的,则不发生继承,可以继续承包;如果不是同一户口,则不能继承承包地,只能继承承包收益,村委会有权收回土地)
(2)例:女儿出嫁后,在婆家村没有分到地,她原来的地村委会有权收回吗?
答案:妇女出嫁,在新居住地没有获得承包土地时,原有承包地不得抽回.
(3)例:大学毕业后,户口迁移到工作单位,农村老家的土地承包权该不该保留?
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只有全家都迁移到了设区的城市,纳入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村集体才有权收回你们家(家庭承包而不是个人承包)的承包地,村集体在承包期内也无权调整你们家(家庭承包而不是个人承包)的承包地.
(4) 例:承包了几百亩土地,打算种粮食,可是付了承包款后却没有了启动资金,那么土地承包合同可以在银行贷款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否能贷款?)
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都明确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可见土地
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根本障碍在于法律的禁止规定.但由于农民因缺乏可抵押的财产,融资渠道很窄,扩大生产规模存在很大障碍,而现阶段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在农民的财产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允许农民以家庭承包耕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融资,还是有很大的市场需求,因此目前很多地方纷纷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试点.
农村信用社支农贷款主要用于四个方面.一是推进产业集中发展:支持规模化标准化基地建设和重大产业化经营项目,加大对乳品、酿酒、肉类等农产品精加工产业集群的扶持力度;二是推进农民向集中居住区集中: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鼓励农民自主创业,解决农民进城购房资金需求;三是推进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支持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促进集中成片流转土地,推进粮食规模化生产;四是支持农田水利、农村能源、环境整治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所以,你可根据以上情况,选择适合的条款,写份贷款申请,到当地农村信用社咨询并申请贷款.
(二)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问题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内容,是转变农业经营方式,推进农村改革与发展的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就是农民可以将自己承包的村集体土地部分或全部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转移给第三方经营, 原承包方或第三方向村集体履行原承包合同的行为.通俗点讲,就是承包农户承包土地后,如果自己不愿意种土地,可以按自己的意愿将所承包的土地再次转交其他人耕种,自己可以从中收取一定的利益.当然,被流转出去的土地一般不能改变其农业用途.
1、如何办理农村土地流转?
(1)“提出申请
a.土地流出方向村民组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流转申请书,内容包括:姓名、村名、面积、地名、地类、四至、价格、期限、联系电话等,由村流转信息员向镇土地流转服务管理部门报送.
b.土地流入方向镇土地流转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土地流转申请表,内容包括:姓名、单位、需求面积、地类要求、意向流转期限、拟从事经营项目、联系电话.由镇土地流转服务管理办理并向县土地流转交易服务中心备案.
(2)审核、登记
a.流出方土地情况审核按照“属地核实”的原则,经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登记.
b.镇土地流转服务管理部门对流入方的经营能力和经营项目进行审核后,进行登记.
(3)流转价格评估
流转土地价格由流转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或委托镇土地流转服务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评估土地流转价格,作为参考依据.流转面积较大的,可由县土地流转交易服务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4)信息发布
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根据流转价格评估结果及土地流转双方提供的信息,在交易服务场所进行信息发布,并约请流转当事人会面,平等洽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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