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事务讲座心得
在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中,创造和说明法律的核心机构为政府的三大部门:公平不倚的司法、民主的立法和负责的行政。而官僚、军事和警力则是实行法律,并且让法律为人民服务,是相当重要的部分。下面是作者带来的有关法律事务讲座心得,期望大家爱好
法律事务讲座心得1
中国古代5000年的历史,各个朝代都尽力推行德制,可是如果有些人真的没有“德”,那的德制只能是浮云要是盗贼、人犯,从小接受过法制教育,有着满心道德,那他们还会成为罪犯吗?不会。所以,解放了以后,我们推行的是“法制”。
如果这世界没有“法”,会怎么样?我想我一定会天天泡网吧,人们肯定吸毒的吸毒,练法-轮-大-法的练法-轮-大-法。那么,这个社会将会变成什么样子呀所以说,法律,是不能没有的。法律与安全心得体会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法逐渐增多,引发了国家的高度重视。是的,未成年人也犯法。别不相信,比如你放学走了一天小路回家,你会生怕自己被打劫。如果这是你看见一个大人,你
可能不会很惧怕。但是如果你看到一个6年级到高二年龄的男孩(包括辍学的),那你可能会很惧怕。
可是,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如果连未成年人也走向犯法的道路的话,我们祖国未来的期望在哪?
其实,法律也并不是万能的,也有很多漏洞。这让很多律师抓住来利用。所以说,我们的心中也要有个道德底线,什么事情该做,什么事情不该做要有个明白。
法律事务讲座心得2
通过法律课程的学习,让我知道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为以后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基础。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来保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权益。 法学是一门科学学科,所谓科学是关于客观世界的知识,这些知识是系统的知识,研究人类生活中的规律及现象的科学,如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法律具有社会性、规范性、概念性、目的性、正义性、实用性:
一、社会性
法律第一是一种社会规则,如刑法学是研究犯法学等,民法学是研究人与人之间、财产与人之间的关系。法学作为社会科学,具有社会性,它与自然科学是不同的,表现在:1、不可计量、不可检验、不可实验,而自然科学则是可以计量、可以检验、可以实验的。虽然我们说实践是检验真谛的唯独标准,但实践不等于实验,实践是全部人类社会的实践而不是做实验,如马寅初的新人口论,到现在我们才认识到新人口论是一种真谛,又如单一公有制计划经济,经过一百多年时间最后证明了单一公有制经济行不通。2、研究者与研究对象不可分,研究者的教育水平、生活背景等与研究对象密不可分。而自然科学,如化学、物理、生物等,其研究对象较少遭到研究者的主观影响,而法律的研究结果则较多的遭到研究者的主观因素的影响。如许多的观点,不同的学科认识都有道理,不同的学者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观点。
我认为应独立摸索,独立判定。即不受他人影响,要自己摸索,自己作出自己的判定。在讲到独立判定时有一个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关于判定标准。如公平、诚信等皆为生活体会,就是说当法学上的不同意见都有道理时该怎么办呢?除用基本原理外,更重要是要用社会生活体会作为判定标准。所以对于法律理论现象中的是与非、对与错,可以用社会生活体会来作为判定标准。只有符合社会生活体会的理论才多是正确的。
二、规范性
既然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的行动规范,因此法学也就有了规范性,它是法学区分于其他学科的特点。如经济学讲的是效率问题,是效益最大化,而法学家讲的是合法不合法,规范不规范的问题。由于法律的规范性,每一法律条文都可以分解为构成要件、适用范畴、法律效率。只要我们掌控了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畴、法律成效,那么我们对这个法律条文也就掌控了。
法学特别强调的是规范性、逻辑性、体系性。规范性也就是我们说的可操作性。如我们将要制定民法典,是要制定一种疏松性的呢?还是制成规范性、逻辑性的呢?江平教授说要制定一种开放性的民法典体系。民法典如何开放呢?我认为一定要有逻辑性和规范性。
三、概念性
法学之概念性来源于法律规则。如敲诈行动,敲诈、行动分别为两个概念,敲诈行动又是一个新的概念;再如侵害赔偿,直接侵害赔偿,人身侵害赔偿为三个不同概念,只有掌控了概念才能很好地知道法律规则。常用法律知识心得体会
法学说开了就是一套概念体系。掌控了概念体系我们就可以建立起一套法律思维,就具有了法律人的资格。因此我们的学习方法就是从概念入手,一定要掌控概念,要知道概念,切记不可死记硬背,先记忆,然后要知道。如敲诈行动,我们先要弄清什么叫敲诈,才能进一步知道敲诈行动。这种方法在法律说明上叫文义说明。文义说明就是指每一个法律条文都是由语言文字组成的,所以要先把语言文字弄清楚了才能掌控概念之含义。同时语言文字又有多义性和模糊性。如法律上所说“产品”与社会生活中所说“产品”就不一致。所以我们就不能仅_字面意思来知道,应当有多种其他的知道方法。一个法条就可能有多种知道,因此法律人在现实生活中就大有用武之地。
四、目的性
法律是行动规则,是人制定的。在我国是由人民代表代表人民来制定各项法律的。既然是人制定的,就一定有目的。法学当然也有目的性,在历史上曾不被人注意,特别是德国的概念法学,它们过分注意概念问题,而忽视了目的性。直到德国著名学者耶林,他本是个概念法学派的学者,到中年时逐渐意识到概念法学派有僵化的缺点,于是写了一本书。在这本书中,他指出每部法律都是有特定目的的,我们要了解、掌控、运用一门法律,必须
先搞清楚它的目的性,我们学习任何一部法律,不能只是搞清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畴、法律后果,还要摸索这个法律制度、法律规则的目的,这样才能真正掌控它,如果只讲概念,就会成为“概念”法学。耶林说,光讲“概念”的法学,会成为概念游戏,他说,法律的目的就好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而法律的目的正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引导我们学习、掌控、运用法律。对每一个法律制度、规则,我们都从目的入手,这就构成了现在法学上的一种新的法学研究方法——目的说明方法,即说明、运用每一个制度、规则,一定要牢牢扣住立法目的,如果有两种说明,则只有紧扣立法目的的那个说明才正确。
五、正义性
法学正义性源于法律正义性,法律规则由于有正义性才能区分于技术规则,同时法律也就有了良法、恶法之分。我们评判法律的好、坏、先进与落后就是根据法律的正义性。 同时,现在还存在情势正义与实质正义的问题。现在很多人过分关注情势正义而忽视了实质正义,但是情势正义只是获取实质正义的手段,只有在没法获得实质正义时退而求其次满足于程序正义。实质正义是目的,程序正义是手段。一旦我们将情势正义强调过分,我们就悖离了法律的正义性。
法官、律师这些法律人不同于社会上其他的人,他们是为了保护社会的正义之道,是社会正义的保护者。所以,不能把法律混淆于其他职业。我们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它,由于我们挑选了法律,我们就挑选了正义!
六、实用性
我们学习法学是为了用法律来解决问题,所以我们就不能只知道闭门读书,我们还要关注社会生活中的案件,讨论实际产生的和假定的案件,讨论它应怎样判决。像我们在家的时候,可能会有左邻右舍拿一些案件来请教我们拿什么回答他们呢,所以在我们平常学习中就要重视法学的实用性,不断锤炼自己的实际能力,有人向我咨询什么是投案自首?如何才能从轻处理?通过对刑法知识的学习我了解到: 根据刑法第一款的规定,犯法以后自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法事实或者犯法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法嫌疑人尚未遭到审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法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法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法后果,托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
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询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犯法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进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捉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法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法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法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常用法律知识心得体会
犯法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法嫌疑人自动投案后,照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法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法嫌疑人仅照实供述所犯法部分犯法的,只对照实供述部分犯法行动,认定为自首。常用法律知识心得体会
共同犯法案件中的犯法嫌疑人,除照实供述犯法行动,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
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法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法嫌疑人自动投案并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照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法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照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控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控的或者判决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法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犯法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肯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法轻重,并推敲自首的具体情节。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法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照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控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控或者判决肯定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照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轻的,一样应当从轻处罚。常用法律知识心得体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法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法的,包括共同犯法案件中的犯法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法以外的其他罪行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禁止他人犯法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法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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