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会法》基本知识讲座
主讲人:***
一、什么是《工会法》
工会法是调整工会与国家、工会与行政机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工会活动的宗旨及范围,成立工会的程序,工会的法律地位、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工会的权利和职责,工会经费的征集与使用等。
二、我国工会立法的发展过程
1920年11月21日成立上海机器工会,这是中国共产主义小组领导下的第一个革命工会组织,工会主席是上海共产党早期组织成员李中,出版刊物《机器工人》。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社会经济矛盾和劳动关系矛盾的市场,是工人阶级在反抗资产阶级的剥削和压迫的斗争中为保护和争取自身利益在自愿结合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此后,1924年孙中山领导的广东国民政府颁布的《工会条例》。1928年国民党政府颁布了《工会组织条例》,1932年和1947年分别修正为《工会法》。
真正代表工人阶级利益和意志的工会立法,始于1921年8月11日,中国共产党正式成立不到一个月,就在上海成立了领导工人运动的总机关—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1922年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制订的《劳动法案大纲》。1925年5月1日,在广州召开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成立了中华全国总工会。1930年,中央革命根据地制定的《赤色工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6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作第一次次修改,并于1992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颁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8年开始第二次对《工会法》进行修改,并于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就是现行的《工会法》。现行《工会法》进一步突出了工会的维护职能(工会具有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大职能),进一步保障了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进一步加强了职工民主权利的法律保护,进一步健全了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进一步保障了工会工作的物质基础,加强了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保护,确定了违反《工会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工会法》的基本框架及各部分应把握的重点
《工会法》共有七章五十七条。
第一章 总则应把握的四个重点:
(一)工会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
《工会法》第一条明确了工会法的立法宗旨和依据。
工会法的立法宗旨:一是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二是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三是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
工会法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即:“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工会的性质
《工会法》第二条就是关于中国工会性质的规定。这个规定明确了三个层次的含义:第一,
工会的性质是群众组织,而不是政党组织;第二,工会不是一般的群众组织,而是工人阶级的具有阶级性的群众组织;第三,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具有阶级性的群众组织。从而揭示了工会的本质属性是工人阶级的阶级性、广泛性和自愿性的群众性的统一。
(三)工会活动的基本准则
《工会法》第四条的规定明确界定了工会活动的三个准则。一是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二是工会必须以党在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基本路线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三是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法》第二条和第六条都明确规定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1、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内容。职工合法权益的范围包括:民主权利、劳动权利、民事和经济权利等。工会组织侧重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劳动权益。
2、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手段。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两个主要手段一是平等协商和
集体合同制度;二是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工会法》第六条就两个手段作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第二章 工会组织应把握五个重点
(一)工会组织原则
《工会法》第九条等条款作了规定,概括地讲,要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坚持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双重领导,以同级党组织领导为为的原则。
3、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4、产业与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
(二)工会组织制度
1、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制度。全国和地方工会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基层工会会员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3—5年。会员200人以下的基层工会一般召开会员大会。
2、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常任制。
3、民主选举制度。各级工会委员会都实行民主选举产生。
4、委员替补、增补制。经选举产生出的工会委员会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当他们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其委员职务时,经有关民主程序,实行增补、替补。工会主席、副主席、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实行选举,不能实行增替补。
(三)工会组织形式
1、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经审主任选举产生。
2、工会工作委员会。为上级工会的派出机构,主任、副主任由同级党委征得上级工会任命。
3、基层工会联合会。是指若干企业、事业单位,在各自成立基层工会组织并民主选举产生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的基础上,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建立的区域或行业基层工会组织。
4、联合基层工会。是指两个以上单位由于各自会员人数少,不能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而联合建立起来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四)工会的组织体系
中国工会的组织体系包括基层工会组织、地方工会组织、产业工会组织和全国总工会。《工会法》第十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对此作了具体规定。
1、基层工会组织。《工会法》第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放宽了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在人数上的限制,对小企业联合建立基层工会的组织形式予以肯定,为小企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从法律上提供了依据和保障。
2、地方工会组织。《工会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
地方总工会委员会是工会的地方组织,地方总工会委员会按照我国行政区划建立,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州)和县(市、旗、区)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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