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调解、法律明白人知识讲座
————北口司法所 XXXX 人民调解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矛盾纠纷、减少越级上访的有效途径之一,及时、高效、圆满化解矛盾纠纷,特别是非正常死亡重大事件,对我们基层人民调解工作者的工作能力是一个最好的试金石。那么,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中我们怎么办,注意哪些问题。我结合在基层司法所工作25年并任镇大调解中心办公室主任的经历,从两个方面我们进行共同学习。
一、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有所作为
(一)发现矛盾、勇于担责。一般来说,人民调解所接触的矛盾纠纷,往往是突发性的介于治安、刑事案件之间的民间各类纠纷,以及各类人身伤害赔偿案件。矛盾纠纷初发期,只要是矛盾双方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说明纠纷是可控的,作为基层调解组织,对当事人的请求,要迅速作出反应,尽量控制矛盾双方思想情绪,力求达到矛盾不激化、不升级。当然,有时案件重复叠加,基层调解组织人员配置有时显得忙不过来,这里就有一个处理问题的技巧,因为人民调解的案件处理有几个过程,可以先控制事态发展,再定点定时调处。在受理案件时调解员要勇于担责,就是要及时妥善控制矛盾发展事态,给矛盾纠纷调处创造良好环境,积极受理案件、合理安排调解程序、妥善稳定当事人双方情绪。
据统计,95%以上的当事人对调解员是信任的,只要调解员不失信,重承诺,是完全可以达到这一目的的。
(二)深入细致、谨言慎行。矛盾纠纷调处过程中,调解员在未完全搞清双方矛盾纠纷发生的事实真相和相关诱因的因果关系时,一定要谨言慎行,切记因一言不慎造成次生矛盾,真正做到近开眼、慢开口、言出必中。一忌随身附和,造成误会。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作为调解员,做调查笔录只能做与案件相关的询问,尽量避免当事人在调查笔录过程要求我们表态,如实在绕不过去,则建议用“等事实真相调查清楚我们再下结论”回答,切忌“你说的有理”、“是这样”等词语,避免造成工作被动。二忌轻易表态,授人以柄。有些矛盾纠纷涉及相关证件、文件的,在具体情况不明情况下,调解员不能随意表态说这些证件适用范围或法律效力,哪怕是当事人非要调解员表态,最适合的回答是:“我到相关部门查一下原始记录再给你合理的答复”,特别是这类案件往往是牵扯到个人与集体的利益,搞不好会引发群众上访甚至缠访事件。三忌标的不明,留有后患。调解书必须清楚规定标的物履约时效、地点、履行方式等,绝对要避免类似于:“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字样。可注:确实未涉及事项的另案处理、不影响本调解协议履行。
(三)依法依规、公平正义。在处理复杂矛盾纠纷是,调解员必须对所受理的案件使用的法律、法规寻找准确的法
律条款,以法律之绳,维护公平正义。特别是法律法规、文件等法出多门时,就要准确找准适用法律。如2012你那柳林乡一农民工在某企业上班意外死亡案,当时我们接案时,该企业代理律师就要求以意外死亡赔偿规定进行赔偿,而我们则根据因公死亡界定范围,据理力争从而使该企业同意依照因
公死亡赔偿相关法律进行死亡赔偿协商。这既体现了法律本意,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也为调解人员参与矛盾调解提供了沟通渠道。最后该案在依法依规,情理结合的方式下顺利结案。诸如此类案件随着社会发展日益增多,同时也体现出人民调解委员会服务弱势群体,保护群众利益的艰巨职责,保证调解公信力。
(四)尊重原则,灵活有效。人民调解法最基本的原则是“平等协商、对等自愿”。作为自然之间发生的较重大伤残案件,双方知根知底的情况下,还要结合本地实际,尊重乡土人情、俗成约定等诸多因素,通过咨询、疏导、调解多渠道促成达成调解协议。
二、配合调处非正常死亡等重大事件
(一)掌握工作主动权。
1、组织领导上服从统一指挥。出现了非正常死亡,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组织领导上,要服从地方党委政府统一指挥,要在第一时间将获知的信息报告地方党委政府,并就维稳部署、事故处理、信息收集、网络舆情监控等事项及时
提出具体建议,确保做到以不变应万变,防止舆论炒作或演变成群体事件。
2、方案制定上要广纳众议。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负责人调处方案要“想全、想细、想万一”,从最坏
处着想,切不可心存侥幸或麻痹大意、怕麻烦。
3、舆情应对上要正确引导。防止歪曲炒作,混淆视听。要在第一时间联络宣传和网监部门,关注网络动向,及时客观跟帖回复,消除负面影响。“谣言止于智者”。一旦出现谣言,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事件发生原因及工作的进展情况。
4、参与态度上提前介入。人民调解员要积极参与、主动介入,要牢牢树立“真抓、早抓、主动抓”意识,做到“抓早、抓小、抓苗头”,牢牢掌握主动权,切忌消极等待或被动应付,避免事态升级或恶化。
(二)认真做好“三定”。
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后,若不能及时定性或定性不准,死者亲友或不明真相的群众就可能以讹传讹。对此,人调解员要在第一时间依法就事件向基层党委政府提出“定性质、定责任、定专班组成人员”的建议,以利领导决策。
1、定性质。就是对案情进行分析后,依法分“类”,即该案属于自杀、猝死、意外死亡、工伤事故、交通事故或其他刑事案件等类别中的哪一类。
2、定责任。首先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考虑“以
人定责”或“以事定责”这两个因素,确定处理事故的责任主体;其次要明确个案中涉案方(人或单位)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即从法律上厘清涉案各方要承担什么责任、该承担多大的责任等,避免因责任主体不明而导致相互推诿、“打太极拳”等现象。
3、定专班工作人员。须综合事发原因、事件性质、事发地与案事件类别等各方面因素,以“会做思想工作、熟知专业知识、境界高为人正直、思维敏捷反应灵敏”等为定人参考标准,认真挑选调处专班组成人员。
(三)把准方法沟通。
出现非正常死亡,那可是“剑悬头顶,刻不容缓”的大事。面对死者亲属沉痛与烦躁并存的心态,与他们进行沟通可以说是件极苦的差事。为稳定死者亲属的情绪,确保事态不恶化或走上极端,可以说,把准沟通的方法很重要。
1、沟通时要注意“四真”。即“真心、真意、真情、真解决问题”。在通过与死者亲友“四真”沟通,让他们真切感受到我们所扮演的角色,就是为他们维权,是来作他们所扮演的角色,就是为他们维权,是来为他们争取利益。在语声上要低沉。工作人员要避免说话声音大,以免家属认为是“逼压”、“恐吓”而产生对立情绪或以此为借口趁机寻衅滋事。若真如上述所说,那么死者亲属就会把人调解员当对立面来看待,一旦他们无意或有意产生了这种想法,再去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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