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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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4日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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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复习资料
(一)掌握篇
1、劳动关系:作为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使用者(用人单位)
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
2、劳动关系的一般特征:在市场经济中,劳动关系的一般特征主要表现在:(1)它的当事人一方固定为劳
动力所有者和支出者,称劳动者,另一方固定为生产资料占有者和劳动使用者,称用人单位(或雇主)。(2)
它的内容以劳动力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为核心。(3)它是人身关系属性和财产关系属性结合的社会关系。
(4)它是平等性质与不平等性质兼有的社会关系。(5)它是对抗性质与非对抗性质兼有的社会关系。
3、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志:基于劳动关系的内涵要点所引申出的可据以认定劳动更关系或者辨别劳动关系与
其他社会关系的标志。实践中可分为实质标志(或称核心标志)和形式标志。(1)实质标志是反映劳动关系
的实质或核心内涵的标志。认定劳动关系的实质标志是:劳动力由他人使用→人身关系→劳动组织关系→组
织从属性。(2)形式标志是反映劳动关系的形式特征的标志。现实中据以认定为形式标志有多种,如书面劳
动合同、员工名册、工作证、工资支付、劳动者资格、用人单位(雇主)资格等。
4、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据劳动法律规X所形成的实现劳动过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结构性掌握)
5、劳动行政法律关系:是劳动行政主体与劳动行政相对人之间,为实现劳动关系而依据劳动法律规X和有
关行政法律规X所形成的权力(权利)和义务关系。
6、劳动服务法律关系:是劳动服务主体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服务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X和
有关民事法律规X所形成的劳务法律关系。
7、劳动法主体:是指劳动法中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即享有和承担劳动法所规定的权利(职权)和义务(职责)
的公民、组织和机关。
8、劳动法主体的种类:(1)劳动主体,即劳动者,是劳动力的所有者和支出者。(2)用人主体,即用人单
位,是劳动力的使用者。(3)劳动行政主体,亦称劳动管理主体,是实现劳动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包括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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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4)劳动团体,又称职业团体,是分别由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依法组成的,旨在
维护和增进本团体成员在劳动关系中的共同利益的社会团体。(5)劳动服务主体,是为劳动关系的运行和发
展提供社会服务的组织。
9、劳动者:广义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但并不一定是已参与劳动关系)的公民;其狭义仅
指职工。
10、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或劳动协议,此概念既可以在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意义上使用,即指劳动合
同行为(亦即劳动合同的运行);也可以在法律关系(社会关系)上使用,即指劳动合同关系。
11、劳动合同的内容(框架性掌握):劳动合同条款可分为法定必备条款和约定必备条款。
12、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标准不明确的处理:(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就不明确的条款重新协商;(2)协商
不成,若集体合同有相应规定的,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3)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
实行同工同酬;(4)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其中,“同
工同酬”理论上是指不同劳动者付出相同数量和质量的劳动,就应当获得同等的劳动报酬,实践中亦即同岗
位(工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制度;“国家有关规定”是指国家规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
准,即劳动条件基准。)
13、劳动合同订立的两个阶段(框架性掌握):确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和确定合同内容。
14、劳动合同无效的事由:(1)主体不合格;(2)意思表示不真实;(3)内容XX;(4)订立程序XX。【劳
动合同无效的原因:(1)意思表示不真实;(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3)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规定。】
15、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或单方依法修改或补充劳动合同内容的法律行为。
15、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亦即劳动合同当事人阻却劳动
合同存续的意志行为。
16、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因劳动合同解除以外的法律事实而消灭。
17、劳动合同解除和劳动合同终止的区别:(1)解除是劳动合同的提前消灭(或称提前终止)。对于定期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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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合同而言,是在合同目的的完全实现之前并且合同当事人双方具备法律资格时终止。终止则是劳动合同因
期满、目的的实现或当事人资格丧失而终止。(2)解除须当事人依法作出提前消灭劳动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
即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或一方当事人依法行使解除权。即使具备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而无合同当事人解
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的,劳动合同仍未解除。终止则在一定法律事实出现后无需当事人合意或任何一方专
门作出终止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只需当事人在具备终止的法定事由时无延续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即可。
18、劳动合同解除的分类:详见教材P173图。(理解)
19、预告辞职的特点:(1)预告辞职是劳动者享有的法定权利;(2)预告辞职是享有单方解除权的劳动者的
单方意思表示。(3)预告辞职不受用人单位制约,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4)预告辞职除了以预告为程
序性条件外,不附加实体性条件,故也可以认为预告辞职权是劳动者享有的无条件的单方解除权。(5)用人单
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20、(简答题)预告辞退和裁员的禁止性条件: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
观察期间。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这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3)患病或者负伤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1、劳动合同终止的事由:(1)劳动合同期满;(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3)劳动者
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5)用人单位被依法掉下营
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2、劳动合同的延期终止:即劳动合同期满时因存在法定的特殊情形,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
失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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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集体合同:又称团体协约、集体协约或者劳资合约。工会与用人单位或其团体为规X劳动关系而订立
的,以全体劳动者的共同能够利益为中心内容的书面协议。
24、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当事人不同;目的不同;内容不同;形式不同;效力不同。
25、职工XX管理(框架性掌握):P250
26、工资法的构成:工资分配法、工资保障法、工资总量宏观调控法。
27、劳动者的工资权;工资权是与劳动者的劳动给付义务相对应的一项权利,正因为劳动者有工资权,劳
动才得以成为劳动者谋生的手段。
28、工资构成:(1)基本工资;(2)辅助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9、津贴:是为了补偿职工在特殊劳动条件下所付出的额外劳动消耗和生活费用而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
补贴: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工资水平不受特殊因素的影响而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
30、工资形式: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年薪。
31、(框架性掌握P378)社会保险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社会保险结构:国家基本保险、用人单位补充保险、个人储蓄保险。
32、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因年老或病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退出劳动领域,定期领取生活费用
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形式:退休、离休、退职。
33、劳动争议的主要分类(P421):(1)个别争议、集体争议和团体争议。(2)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3)
国内劳动争议和涉外劳动争议。
34、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调解(调停)机构、仲裁机构和司法机构。(P426)
35、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当事人请求解决的劳动争议,依法居中公断的执法行为,包
括对劳动争议依法审理并进行调解、裁决的一系列活动。
(二)理解篇
1、劳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专指职工为谋生而从事的,履行劳动法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所规定义
务的集体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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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关系的类型:(1)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标准进行分类。(2)以劳动者特定身份为标准进行分类。(3)
以劳动关系所在产业为标准进行分类。(4)以劳动岗位地点为标准进行分类。(5)以劳动关系确立方式为标
准进行分类。
3、劳动法的形式(框架性理解):(1)规X性文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地反规章、国际法律文件。(2)准规X性文件:劳动政策、劳动标
准、抽象劳动行政行为、工会规章、规X性劳动法规解释、集体合同。
4、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二者在劳动法中被赋予不同的法律属性,一为合同法律关系,
一为行政法律关系。区别主要表现在:(1)劳动法律关系是微观领域的法律关系;劳动行政法律关系则是宏
观领域的法律关系。(2)劳动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劳动者是用人单位职工的身份从属关系;劳
动行政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劳动行政相对人则不属于劳动行政主体的成员,而是独立于劳动行政主
体之外的主体。(3)劳动法律关系兼有平等和隶属特征;劳动行政法律关系则是纯粹的隶属型关系。(4)劳
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的确定,在一定程度上是双方当事人双向选择和协商一致的结果,劳动行政
法律关系的主体、 内容和客体则都是由劳动法规预先确定的,当事人一般无自由选择和协商的余地。
5、劳动合同的种类(P131):(1)以合同主体为标准的分类。(2)以合同期限为标准的分类: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工程)为期限的劳动合同。(3)以劳动合同目的为标准分类:
录用合同、聘用合同、借调合同、劳动组合合同、停薪留职合同、公益性岗位过渡性就业合同、学徒培训合
同。
6、服务性条款: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对劳动者有特殊约束力的,劳动者因获得特殊的劳动条件而应当
与用人单位持续劳动关系的期限。
7、劳动合同的有效要件:(1)合同主体适格(2)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内容合法(4)合同形式合法(5)
订立程序合法
8、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概要图示:P173。
9、经济补偿:也可以称为离职费或遣散费,即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在法定条件下应当按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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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10、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或劳动力派遣,是指派遣单位按照用人单位(又称要派单位)或劳动力市场的
需要招收劳动者并与之订立劳动合同,按照其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劳
动,劳动过程由用工单位管理,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项待遇由用工单位提供给派遣单位,再由派遣单位支付
给劳动者,并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等项事务;用工单位向派遣单位就提供的服务支付劳务费。
11、集体合同的意义(P207):(1)集体合同可以弥补劳动立法的不足;(2)集体合同可以弥补劳动合同的不足;
12、劳动定员:又称编制定员,是指根据企业既定的生产经营方向(或产品方案)及其规模所制定的,在一
定时期内和一定技术组织条件下,企业机构的设置和企业各机构配备各类人员的数量界限。
13、劳动定额:是指规X地确定劳动任务而制定的,在一定技术组织条件下劳动者完成单位合格产品或工作
所需要的劳动消耗量。
14、劳动保护法的特征:(1)其保护对象具有首要性。(2)其内容具有技术性。(3)其法律约束力具有强制
性。(4)其适用X围具有普遍性。【劳动保护法的适用X围应当突破主体合格与否的界限】
15、社会保险:为了确保劳动者生存和劳动力的再生产,国家和社会对因丧失劳动能力和劳动机会而不能劳
动或者暂时终止劳动的劳动者,采取的通过给予一定物质帮助,使其至少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就是社
会保险制度。
16、社会保险的基本属性:社会性、强制性、互济性、福利性、补偿性、差别性。
17、失业保险:我国又称待业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失业期间,由国家和社会基于一定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
本生活并促进就业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18、工伤保险的归责原则(P292):关于工伤赔偿责任的规定,都通行两项归责原则,即用人单位(雇主)
单方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19、医疗保险待遇的内容(P401):医疗期待遇、疾病津贴、医疗待遇。
20、劳动争议(P420):广义:(1)以对应的社会关系为标准的界定。(2)以对应的劳动关系为标准的界定。
狭义:(1)对争议当事人的两种理解:一是作为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二是劳动关系缔结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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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缔结后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2)对争议标的的两种理解:一是劳动权利义务的实现,二是劳动权利义务
的确定和实现。
2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所规定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即“一调一裁两审与一调一裁分流:体制”,详见
教材P436.
(三)了解篇
1、国际劳工组织:(P18了解关键知识)
2、延期终止的事由:(《劳动合同法》第45条将延期终止的事由限定为预告辞退的禁止性条件)(1)从事接
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内的,即患普通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者,应当续延至规定的医疗期满时终止。(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
哺乳期的。即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如果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期限届满的,应当分别续延至规定的孕期、产
期、哺乳期届满时终止。(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 支付经济补偿的事由:(1)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事由。(2)劳动合同终止的的经济补偿事由。(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经济补偿事由。(4)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医疗补助费。(详见P183)
4、 非全日制用工。P199(框架性了解)
5、 劳动保护体系:包括横向结构和纵向结构(详见P322)
6、 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1)退休年龄条件。(2)退休工龄条件。(3)其他退休条件。(4)离休和离
职条件。(5)权利丧失条件。(详见P387)
7、 养老保险待遇的内容:退休待遇的内容:(1)、退休金。(2)、医疗待遇和死亡待遇与在职职工相同。(3)
其他待遇,如易地安家补助费、异地安置车旅费、住房补贴、冬季取暖补贴,均按规定的标准执行。离
休待遇,实行“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从优”的原则。其水平高于退休待遇。主要内容:(1)
颁发离休干部荣誉证,提高干部级别。(2)原工资照发,并每年按离休前工资标准增发一定月数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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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生活补助费,还按规定标准每月加发补贴。(3)享受公费医疗和司局级以上干部的保健医疗。(4)
按规定标准发给安置补助费和护理费。(5)其他非生产性福利待遇与同级在职干部相同。
8、 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1)失业者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和个人交费满12个月。(2)非本
人意愿中断就业。(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此外,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用
人单位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在劳动合同终止或提前解除时,可以一次性领取失业救济金。
9、 失业保险待遇的内容:(1)失业救济金,即失业者在规定的失业期间领取的生活费。(2)失业者在领取
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医疗费、丧葬补助费及所供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3)参加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组
织和扶持的转业训练和生产自救。
10、 职工福利P409(框架性了解)
11、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详见P425
12、 劳动争议基层调解详见p438
13、 劳动争议仲裁p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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