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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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4日发(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
一、•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由于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
动法‣的适用范围:
一是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
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适用本法。也就是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
动者。
二是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
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
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明确事业单位与
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但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是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
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也
就是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
制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他劳动者均应
当建立劳动关系,执行本法。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以劳动合同为主要标志。在
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劳动合同法‣调整了•劳动法‣的有关规
定,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
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
之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也就是说,引
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订立
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义务,也是证明劳动
关系的重要证据之一。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
要存在用工行为,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建立,与用
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规定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是用工,其目的是
保护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权益,并不是肯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
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相反,•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
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了既方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
劳动合同,又督促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
法‣规定了三项措施:
一是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也就是说,已经实际用工,但
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
面劳动合同,就不违法。
二是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后,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的第二个月起不满一年的期间,向劳动者每
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三是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
动合同的,应当看作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动
三、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与•劳动法‣有关规定相比,
有较大变化:
一是增加了部分必备条款。(1)增加了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
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
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条款。原因是这些内容是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的
基本情况,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2)增加了工作地点条款。原
因是实践中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可能与用人单位住所地不一致,有必要
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予以明确。(3)增加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
原因是为了在法定标准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该劳动者具体的工作时间
和休息休假安排。(4)增加了社会保险条款。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
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无论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是否约定、如何约定,均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
费。增加社会保险必备条款的原因,是为了强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
社会保险权利义务意识。(5)增加了职业危害防护的条款。•职业
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
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
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为了做好与
•职业病防治法‣以上规定的衔接,促进该条款的落实,•劳动合同
法‣中增加了职业危害防护的必备条款。
二是取消了部分必备条款。(1)取消了劳动纪律条款。原因是劳动
纪律属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已经对用人单位
制定、修改劳动纪律等规章制度的程序作出了规定,没有必要在劳动
合同中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别约定。(2)取消了劳动合同终止的
条件条款。原因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期限约束,随意终
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取消了•劳动法‣中有关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可以约定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明确劳动合同终止是法定行为,
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劳动合同才能终止。(3)取消了违反劳动合
同的责任条款。原因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责任条款,•劳动
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依法约定的培训服务期以及竞业限制条款中,用
人单位才能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四、劳动合同的期限
•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期限分类的规定,规
定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
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种类型;并且规定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任何类型的劳动合同。同时,为了解决
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更长期限的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作出了一些与
•劳动法‣不同的新规定:
一是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
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是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三是规定在法定情形下,如果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
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法定情形包括:(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
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
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
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
合同的。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协商约定的对对方的考察
期。•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有关试用期的一些规定,如试
用期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双方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同时,
针对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问题,如试用期过长、过分压
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在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劳
动合同法‣作出了一些与•劳动法‣不同的新规定:
一是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
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
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
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
用期。
二是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
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
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是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金条款,•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两
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一是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
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
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
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
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
训费用。
二是在竞业限制约定中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
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
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
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
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
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
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
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
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以上规
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
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
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
金,或者以赔偿金、违约赔偿金、违约责任金等其他名义约定由劳动
者承担违约责任。
七、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劳动合同法‣在总结•劳动法‣有关配套规定的基础上,对•劳动
法‣关于劳动合同履行和变更的规定作出了补充规定:
(一)规定了劳动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指的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任何时候,均应当
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
2.合法原则。指的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
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有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法‣着重强调了三
个方面,一是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
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
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
令。二是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
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
劳动者支付加班费。三是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
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二)规定了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同的履行
一是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
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二是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在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用人单位发生
合并、分立等情况时,由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的用人单位名称、法
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内容发生了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从
形式上变更劳动合同,但是,没有从形式上变更劳动合同的,原劳动
合同也应当继续履行。
(三)规定了劳动合同变更的一般原则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
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也就是说,协商一致原则是劳动合同变更
的一般原则。
(四)规定了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
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
合同法‣对劳动合同解除作出了一些与•劳动法‣不同的新规定:
(一)补充规定了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类型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分为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
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和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两
种类型,这两种都规定劳动者要事先通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补充规定了第三种类型,即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
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
同,不需事先通知用人单位。
(二)修改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是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
动情形下,劳动者可以不事先告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二是补充规定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包括:(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的;(2)用
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用人单位的规章制
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4)用人单位因本
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5)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是考虑到用人单位工作交接的合理需要,规定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
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改为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提
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三)补充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
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
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
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除了延续以上规定外,
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还补充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即:(1)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
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
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2)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
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四)增加了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
同的替代方式
•劳动合同法‣增加规定了在符合法定情形时,用人单位既可以提前
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也可以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
资,然后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方面,•劳动合同法‣也作了一些新的规
定,比如增加了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的法定情形等。九、劳动合同
的终止
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调整了•劳动法‣
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内容:
一是取消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规定劳动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现
而终止。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当事人不得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即
使约定了,该约定也无效。
二是增加了劳动合同法定终止的情形,即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除
劳动合同期满(包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以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
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该工作任务完成而期满)外,还包括:(1)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2)劳动者死亡,或者
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3)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
产的;(4)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
位决定提前解散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是增加了终止劳动合同的限制情形。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国家规定在下列情形下,即使劳动合同期限
届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1)•工会法‣规定,基层
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
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
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
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
休年龄的除外。(2)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除劳动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即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
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
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外,劳动者
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
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
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3)•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在本单
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或者大部分丧失
劳动能力且劳动者没有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
终止劳动合同。(4)•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
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在疑似职
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除延续•工会法‣、•职业病防治法‣等以上规定外,
还补充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
不足五年的,即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与劳动者终止劳动
合同。十、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经协商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提
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因裁减人员而与劳
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原劳动
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对支付经济补偿的具体办
法作出了规定。•劳动合同法‣在延续以上规定的同时,对用人单位
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作出了一些新规定:
一是增加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用人单位违法行为
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二是增加规定劳动合同因下列情形而终止时,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支
付经济补偿:(1)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
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的;(2)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三是增加规定了向高收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限额。即劳动者月工
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
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
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十一、集体合同
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机
制。•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工会法‣的规定,再次明
确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
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
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
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
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合同订立后
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
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
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
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
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为了进一步完善集体合同制度,•劳动合同法‣将一些经过实践检验
行之有效的好的政策上升为法律规定,对•劳动法‣、•工会法‣确
立的集体合同制度进行了补充:
一是针对一些规模较小的用人单位中职工流动性较大、职工合法权益
受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而这些单位内工会力量薄弱,难以有效开展
集体协商的问题,规定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
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
立区域性集体合同。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
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二是为了提高集体合同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
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
三是考虑到与正在制定之中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衔接,修改
了•工会法‣关于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
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
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规定“工会可以依
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十二、劳务派遣。
•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作出了规范:
一是规定只有依法设立的具备一定经济实力以承担对被派遣劳动者
义务的公司法人才能专门从事劳务派遣经营。•劳动合同法‣第五十
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
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二是对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作出特别规定。
尤其是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
月支付报酬。
三是规定了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用工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劳
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应当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使用被派遣劳
动者,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四是明确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
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
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
违反协议的责任。
五是针对劳务派遣的特殊性,对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作了一些特别规
定。包括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
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被派遣劳
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等内容。
六是限定劳务派遣岗位的范围。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
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七是规定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劳动合同法‣规
定,在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三、非全日制用工
•劳动合同法‣从法律层面上对非全日制用工作出了与全日制用工不
同的特别规范:
一是对非全日制用工作了定义。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
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
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二是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
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而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订立劳
动合同。
三是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而全日制用工
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四是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五是规定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
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六是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
低小时工资标准,而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执行的是月最低工资标准。
七是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而全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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