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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设治理情况、存在困难问题及建议

发布时间:2024-03-24 作者:admin 来源:讲座

2024年3月24日发(作者:)

违法建设治理情况、存在困难问题及建议

反映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我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虽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与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以及先进地市相比,我区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工作过程中遇到的矛盾问题

一是历史遗留问题多,情况错综复杂。部分历史遗留建筑建设年限久远,情况复杂,此类建筑如何认定、处理不明确。例如部分违法建设在修路之前或者修路之初就存在,已建设多年,建设手续不齐全,很多建筑且已成为群众生存生活不可或缺的部分,类似建筑的认定、处理,要求不明确。年之前,我区的违法建筑的认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XXX实施方案》(X号)中的治理范围、治理重点、治理方法等三个方面有无合法手续来认定是否为违法建筑,但对于历史遗留问题的时间节点并无明确相关规定,导致近几年我区在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中历史遗留问题的违法建设得不到有效处置。X年X月X日,X市拆违拆临(无违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X拆违拆临工作导则》(X号),《导则》第二章第十条明确了2014年以来,省规划督察遥感监测发现的问题图斑和土地卫星遥感图片发现的违法占地项目全部纳入排查摸底范围,并逐一核实。第三章第十五条第(四)条中明确规定了X年X月X日前建成的老旧住宅小区的处置规定。第十七条对住宅小区以外区域违法建筑的处置依据我市第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经省政府批复(X年X月X

日)前,在城市规划区内已建成的建筑物,有合法土地手续的视为合法建筑,无合法土地使用手续的为违法建筑。我市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经省政府批复(1999年2月9日)前,在第一轮城市规划区外、新一轮城市规划区内已建成的建筑物,有合法土地使用手续的视为合法建筑,无合法土地使用手续的为违法建筑。我市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经省政府批复(1999年2月9日)后,在城市规划区内建成的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进行建设的,均为违法建筑。对于此类违法建筑的处置原则是依法依规、宽严适度,以拆为主,分类处置。但分类处置类型并不明确。借鉴X省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X县“无违建县”创建工作违法建筑认定和处置规定》中,对于违法建筑允许完善手续、改正违法行为的明确了时间节点,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在城镇规划区内已建成的建筑;1993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 第116号《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在集镇、村庄范围内已建成的建筑;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前已建成,但未取得审批手续的建筑;1990年4月1日至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建筑。二是缺少省级层面指导性文件。在开展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过程中,上级关于违法建设处置工作的相关指导性文件较少,导致部分违法建筑的分类处理规定不一致、违法建设防违控违长效机制指导意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等进展较为被动。目前,我省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开展依据2XX

年X月21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X实施方案》(X厅字X号)开展工作的,对违法建设治理目标任务、治理范围和重点、治理方法、治理阶段、保障措施五个方面作了说明,但后期并没有在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过程中出台具有指导性的文件。另外,X省对于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制定出台的指导性文件较多,《X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X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置实施意见》、《“拆”得有理有据——解读》、《关于切实加强“三改一拆”行动中违法用地建筑拆除和土地利用工作指导意见》、X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和规范全省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工作的纪要(试行)》、《X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三改一拆”工作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推动“三改一拆”行动的通知》、《关于建立新闻舆论监督涉及违法建筑督办制度的通知》、《关于开展严重影响消防安全的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违建管控强化责任追究的通知》。X省制定出台的相关文件,对全省违法建筑的分类处置制定了统一标准,在某些违法建设过程中为执法人员的切身利益提供了司法保障,开通了拆违过程中的“绿色通道”,同时对于违法建设防违控违长效管控机制提供了依据。

三是部门联合不到位。按照XX市委办公室、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拆违拆临工作的实施方案》(X号)文件要求“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不

得为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相应公用事业服务。”及X市拆违拆临(无违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印发《X市拆违拆临工作导则》(X号)中第五章联合管控第二十八条“国土、城管、综合执法、交通、水利、消防等部门,依法查处的违法建设应当书面通报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网络电信等相关服务企业,相关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执法部门书面通报,立即停止相关服务或拆除终端服务设施。”对于部分需要停水、停电的违法建设,供电公司不能对其进行停电处置,按照处置流程,需向上级备案允许后方可实施,这就延长了执法程序的时效性,没有彻底遏制新增违建行为。

为此,建议:

一是借鉴外省先进经验做法,出台相关文件政策。目前,我省对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出台的执行政策等文件欠缺,致使某些工作开展比较被动,可借鉴外省拆违工作文件内容,研究制定出台我省的违法建设处置等相关文件,自省级层面进一步理清省、市、县(区)违法建设治理职责,建立违法建设治理相关机制。

二是加强联动配合机制。自上而下形成部门合力机制,规范简化部门流程,充分发挥各级、各部门联动配合机制,对违法建设进行多种联合惩戒措施,遏制违法建设滋生。综合利用行政、经济、法律等多种手段,对违法建设的“查”、“管”、“控”、“拆”进行全流程综合管控,打出违法建设治理的“组合拳”。对当事人拒不配合拆除和治理工作的,住建、规划、不动产登记部门要锁定信息、禁止交易,不得为违法建设办理土地分割、不

动产登记(变更)手续,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水、电、气、暖等审批和服务。对拒不配合的,在由相关执法机关依法组织强制拆除的同时,有关费用由违建当事人承担,并可纳入法院惩戒入信用评价系统。

三是创新工作方式。充分发挥X区防违控违综合管理平台作用,利用第三方测评、无人机航拍等手段,将拆违拆临违法建设数据入库。将实时指挥、动态巡查、建筑登记、违建处置、批后监管、违法线索、新闻中心、综合督查、统计分析等信息化进行流程一体化,真正实现“人防+技防”工作模式。同时开通违法建设治理手机微信移动端口,可以随时用手机上传违法建设,村民、社区居民等均能参与监管违法建设中来,推动违法建设早发现、早制止、早拆除,把违法建设行为解决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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