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7日发(作者:)

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适应全省从20XX年试行通过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对全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进行统一管理的要求,根据《湖北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管理指导意见(试行)》(鄂教师[20XX]2号)及《关于做好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鄂教师处[20XX]1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的对象为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及其它教育机构的在职教师和校(园)长(以下统称“中小学教师”)。
第三条 全市中小学教师均须参加培训学时登记。教师培训学时登记以5年为一个周期,总学时不低于360学时,其中集中培训学时不少于180学时。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学时登记年度,跨年度安排的项目,按该项目最后结束时间登记。我市“十三五”教师培训周期统一从2016年1月1日开始至2020年12月31日止。在2020年12月31日前工作未满5年的,按实际工作年限依次递减。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管理以网络平台管理为1
主,以证书管理为辅。
第二章 学时登记管理及范围
第五条 学时登记与管理按照“谁举办、谁登记、分层管理、以县为主”的原则实施。市直属学校由学校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登记管理。
第六条 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负责对全市教师培训学时登记与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审核。县(市、区)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或同级教育部门指定的其他机构)负责落实辖区内教师培训学时核查工作。中小学校负责组织本校教师培训学时的申报工作。
第七条 纳入学时登记范围的项目包括: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属教师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
2.中小学校组织开展的校本培训。
3.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组织的中小学教师培训。
4.中小学教师参加提高学历层次(幼儿园教师参加专科及以上学历教育,小学教师参加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中学教师参加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学习。
5.中小学教师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参与县级以上课题研究,参加县级以上优质课竞赛等教育科研活动。
6.省教育行政部门作出规定的高考命题评卷等教育教2
学活动。
7.经教师所在学校认可的教师自主研习活动。
8.支教、援疆、援藏、上挂等满一年的教师按集中培训、非集中培训各36学时/年登记。
第三章 登记办法
第八条 培训学时按集中培训和非集中培训两种形式进行登记。培训学时登记,每半天4学时。
第九条 集中培训学时登记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属教师培训机构举办的、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组织的集中面授培训项目,登记学时不得超过立项或审批的培训方案所规定集中培训学时(原则上一天8学时)。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属教师培训机构组织的、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组织的网络研修与校本研修整合、教师工作坊研修、名师工作室等混合式培训项目,其集中面授环节学时按照立项或审批的培训方案据实登记;网络研修环节学时按集中培训减半登记,每一单项登记的集中培训学时不得超过40学时,周期内累计登记的集中培训学时不得超过100学时,超出部分登记为非集中培训学时;校本研修环节学时按非集中培训登记。
3.中小学教师参加学历提升,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3
业,取得毕业证书的,周期内登记集中培训学时最高不得超过80学时,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取得毕业证书的,不得登记集中培训学时。
4.中小学教师在省级(含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的, 第一作者学时登记每篇5学时,其他作者学时登记每篇2学时;在市级刊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的,学时登记每篇2学时。参与县级及以上课题研究并结题的,课题主持人学时登记每项8学时,其他参与人员学时登记每项4学时;县、市、省、国家级优质课竞赛学时登记每节分别是2、4、6、8学时。以上项目周期内累计登记集中培训学时不得超过20学时。
5.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高考命题评卷等其他教育教学活动按有关文件规定的学时进行登记。
6.每年按全市统一要求进行的师德培训由县、市、区立项,各校计入集中培训,每年最高记12学时。
7.中小学教师每年完成相关学科内容的网络研修(留有学习痕迹记载),由县市区立项,各校计入集中培训。每年最高记24学时(各县市区可以自行安排辖区教师的网络研修)。
第十条 非集中培训学时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1.中小学校依据学校教学实际与教师专业发展需要组织的校本研修(学校组织的专题讲座学习、常规教研活动等),据实登记为非集中培训学时。每年登记最高不得超过4
40学时。
2.教师自主研习活动(读书修身等),由所在学校根据学习情况予以认定并登记,每年登记最高不得超过10学时。
3.中小学教师经所在学校同意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各种观摩、研讨讲座、交流学习等)按每半天2学时登记,每年登记最高不得超过10学时。
4.教师每年累计登记非集中培训学时最高不得超过60学时。
第十一条 学时登记应包括培训项目名称、主办单位、培训地点、考核结果等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培训学时应在培训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由项目组织部门根据考核情况进行培训学时登记。不适宜即时登记的(如学术论文等),由教师个人提出申请,由其所在学校在系统中“补录”登记。教师发现学时错登、漏登的,应当在1个月内向负责学时认定和登记的单位提出更正、补登申请。接到申请的单位应当在30日内予以处理,并答复申请人。
第十三条 新任教师须完成不少于120学时的岗前培训(其中集中培训不少于60学时)。新任或拟任校长(园长)必须完成300学时的任职资格培训(其中集中培训不少于120学时),持证上岗。
5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要做好中小学教师培训规划,提供学习培训机会,并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参加培训。要严格执行教师培训学时登记制度,将教师培训学时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称职务晋升、绩效考核、评优评先的必备条件和重要依据。将教师培训工作纳入学校办学水平评估、校长考评和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健全培训学时管理组织机构,做好培训学时审核工作,加强学时管理工作的指导与监管。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XX年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登记开始实施(2016-2018年学分登记按原办法实施)。
本办法由十堰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6
附件:
十堰市“十三五”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年度登记表
(20XX )年 (2020)年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集中培训(注意各项登记的最高学时) 非集中培训(注意各项登记的最高学时)
网络研
序号 姓名 性别 学校 总分
学分 集中 网络 学历
论文、省级 学分 校本 自主
研讨、修(校备注
课题、讲座、
合计 面授 研修 提高 教研 合计 研修 研习 本环优质课 交流
节)
7
- 8 -